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炳權
申請人梁炳權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包括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及一項「企圖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受害人女子X是一名19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智商為50,適應行為僅達六歲四個月小孩的程度。申請人於2017年10月15日在粉嶺一屋邨的升降機內猥褻侵犯X,隨後在梯間企圖與她非法性交並再次猥褻侵犯她。申請人承認曾以陽具「撩」X的下體但未插入。法醫報告顯示X有擦傷,與性行為或以陽具「撩」下陰的行為脗合。原審法官潘兆童判處申請人總刑期四年監禁。
精選 538 宗 刑事法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梁炳權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包括兩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及一項「企圖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受害人女子X是一名19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智商為50,適應行為僅達六歲四個月小孩的程度。申請人於2017年10月15日在粉嶺一屋邨的升降機內猥褻侵犯X,隨後在梯間企圖與她非法性交並再次猥褻侵犯她。申請人承認曾以陽具「撩」X的下體但未插入。法醫報告顯示X有擦傷,與性行為或以陽具「撩」下陰的行為脗合。原審法官潘兆童判處申請人總刑期四年監禁。
申請人吳東武因謀殺妻子被控,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會同陪審團審理後,被裁定誤殺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八年。申請人對判刑不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與死者於1985年結婚,育有四名子女。案發前,申請人懷疑死者有婚外情,並因死者要求離婚而發生爭執。在失去自制下,申請人以錘子擊打死者頭部,導致死者於數日後傷重死亡。申請人曾提出承認誤殺,但控方不接納。
申請人Lau Tai-heung(第一被告)與另一名共同被告(第二被告)被控多項罪名,包括搶劫、盜竊及非法逗留香港。第一被告在第二項搶劫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有罪,並就第八項非法逗留罪及第十項盜竊罪認罪。原審法官判處第一被告第二項罪名監禁5年,第八項罪名監禁8個月,第十項罪名監禁16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7年。第一被告現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本案涉及兩宗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案件,第四被告人黃俊豪承認控罪。在控罪33中,一名68歲武女士接到自稱其兒子的電話,對方聲稱被內地公安拘捕需保釋金。第四被告人以「傑仔」身份兩次上門收取共港幣160,000元。在控罪35中,一名80歲黃先生接到自稱其朋友「黃先生」的電話,對方聲稱被警方拘捕需保釋金。第四被告人再次以「傑仔」身份收取港幣30,000元。兩宗案件均為「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第四被告人被捕時,警方在其身上找到控罪35所涉的港幣30,000元。
本案涉及兩宗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案件,第四被告人黃俊豪承認控罪。在控罪33中,一名68歲武女士接到自稱其兒子的電話,對方聲稱被內地公安拘捕需保釋金。第四被告人以「傑仔」身份兩次上門收取共港幣160,000元。在控罪35中,一名80歲黃先生接到自稱其朋友「黃先生」的電話,對方聲稱被警方拘捕需保釋金。第四被告人再次以「傑仔」身份收取港幣30,000元。兩宗案件均為「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第四被告人被捕時,警方在其身上找到控罪35所涉的港幣30,000元。
張仲榮(下稱「張先生」)涉及兩宗案件的判刑。在DCCC 479/2019案中,他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罪,經審訊後罪名成立。他曾於審訊裁決當天棄保潛逃,後被捕歸案。在DCCC 140 & 620/2019合併案件中,他被控「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三項控罪,並承認所有控罪。兩宗案件的三合會罪行發生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張先生有多次犯罪紀錄,包括曾因三合會罪行被判監禁。
張仲榮(下稱「張先生」)涉及兩宗案件的判刑。在DCCC 479/2019案中,他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罪,經審訊後罪名成立。他曾於審訊裁決當天棄保潛逃,後被捕歸案。在DCCC 140 & 620/2019合併案件中,他被控「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三項控罪,並承認所有控罪。兩宗案件的三合會罪行發生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張先生有多次犯罪紀錄,包括曾因三合會罪行被判監禁。
張仲榮(下稱「張先生」)涉及兩宗案件的判刑。在DCCC 479/2019案中,他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罪,經審訊後罪名成立。他曾於審訊裁決當天棄保潛逃,後被捕歸案。在DCCC 140 & 620/2019合併案件中,他被控「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三項控罪,並承認所有控罪。兩宗案件的三合會罪行發生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張先生有多次犯罪紀錄,包括曾因三合會罪行被判監禁。
控方第一證人因睡眠問題經控方第二證人介紹到申請人盧鎰昌家中接受針灸治療。治療期間,申請人要求控方第一證人解開胸圍並在胸部及下體施針,同時聲稱其睡眠問題源於前世殺業,需懺悔。控方第一證人感到極度疼痛及困擾,事後報警。警方在申請人住所搜出大量針灸針及驗血針。申請人否認猥褻侵犯及冒充中醫師,辯稱僅為控方第一證人按摩推拿,並指針灸針為自用。
上訴人因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煙草)罪名成立,違反《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1)及23(1A)條,被判罰款1,500港元。上訴人將熄滅的煙蒂以紙巾包裹後,丟棄在行人路上的竹籮內。他聲稱以為可以將垃圾丟進該竹籮。裁判官裁定該竹籮並非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的垃圾桶,上訴人對法例的理解錯誤,故裁定其罪名成立。
三名上訴人(A1、A2、A3)被控兩項普通法串謀詐騙罪及一項洗黑錢罪(僅A1)。控方指控他們串謀詐騙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及一家上市公司(462),以不誠實手段促使462收購A2公司擁有的新西蘭農場。A2曾邀請Fraser尋找新西蘭農場,並與A1及Fraser簽訂佣金分拆協議。A1隨後接觸462主席PW1,促成462收購這些農場。462董事會批准收購,並發出公告聲明賣方獨立於公司及其關連人士。聯交所收到投訴指A1與A2關係密切,但462發出的通告仍聲明A1與A2無關連。控方指A3在A2壓力下操控農場財務數據,將虧損轉為盈利,並在公告中披露虛假利潤。最終,新西蘭海外投資辦公室拒絕批准農場轉讓,收購取消。
三名上訴人(A1、A2、A3)被控兩項普通法串謀詐騙罪及一項洗黑錢罪(僅A1)。控方指控他們串謀詐騙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及一家上市公司(462),以不誠實手段促使462收購A2公司擁有的新西蘭農場。A2曾邀請Fraser尋找新西蘭農場,並與A1及Fraser簽訂佣金分拆協議。A1隨後接觸462主席PW1,促成462收購這些農場。462董事會批准收購,並發出公告聲明賣方獨立於公司及其關連人士。聯交所收到投訴指A1與A2關係密切,但462發出的通告仍聲明A1與A2無關連。控方指A3在A2壓力下操控農場財務數據,將虧損轉為盈利,並在公告中披露虛假利潤。最終,新西蘭海外投資辦公室拒絕批准農場轉讓,收購取消。
三名上訴人(A1、A2、A3)被控兩項普通法串謀詐騙罪及一項洗黑錢罪(僅A1)。控方指控他們串謀詐騙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及一家上市公司(462),以不誠實手段促使462收購A2公司擁有的新西蘭農場。A2曾邀請Fraser尋找新西蘭農場,並與A1及Fraser簽訂佣金分拆協議。A1隨後接觸462主席PW1,促成462收購這些農場。462董事會批准收購,並發出公告聲明賣方獨立於公司及其關連人士。聯交所收到投訴指A1與A2關係密切,但462發出的通告仍聲明A1與A2無關連。控方指A3在A2壓力下操控農場財務數據,將虧損轉為盈利,並在公告中披露虛假利潤。最終,新西蘭海外投資辦公室拒絕批准農場轉讓,收購取消。
本案涉及三名上訴人,陳克恩(第一上訴人)、郝梅(第二上訴人)及余文傑(第三上訴人),他們被控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第二上訴人控制的三間公司計劃收購新西蘭農場。第一上訴人與第二上訴人及另一人簽訂佣金分成協議 (commission sharing agreement),約定平分因收購農場而獲得的佣金。第一上訴人其後接觸一間上市公司(462),建議將農場注入該公司。462公司董事會批准收購,並發出公告及通函,聲稱賣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與462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均為獨立第三方,且第一上訴人與第二上訴人之間沒有關連交易 (connected transaction) 的關係。第三上訴人則協助第二上訴人調整農場的財務數據,使其由虧損轉為盈利。香港聯合交易所 (SEHK) 曾就投訴查詢第一上訴人與第二上訴人的關係,但兩人均否認。最終,收購獲462公司股東批准及聯交所上市批准,但新西蘭海外投資辦公室拒絕批准農場轉讓,導致收購失敗。三名上訴人被定罪,其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三名上訴人,陳克恩(第一上訴人)、郝梅(第二上訴人)及余文傑(第三上訴人),他們被控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第二上訴人控制的三間公司計劃收購新西蘭農場。第一上訴人與第二上訴人及另一人簽訂佣金分成協議 (commission sharing agreement),約定平分因收購農場而獲得的佣金。第一上訴人其後接觸一間上市公司(462),建議將農場注入該公司。462公司董事會批准收購,並發出公告及通函,聲稱賣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與462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均為獨立第三方,且第一上訴人與第二上訴人之間沒有關連交易 (connected transaction) 的關係。第三上訴人則協助第二上訴人調整農場的財務數據,使其由虧損轉為盈利。香港聯合交易所 (SEHK) 曾就投訴查詢第一上訴人與第二上訴人的關係,但兩人均否認。最終,收購獲462公司股東批准及聯交所上市批准,但新西蘭海外投資辦公室拒絕批准農場轉讓,導致收購失敗。三名上訴人被定罪,其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三名上訴人,陳克恩(第一上訴人)、郝梅(第二上訴人)及余文傑(第三上訴人),他們被控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第二上訴人控制的三間公司計劃收購新西蘭農場。第一上訴人與第二上訴人及另一人簽訂佣金分成協議 (commission sharing agreement),約定平分因收購農場而獲得的佣金。第一上訴人其後接觸一間上市公司(462),建議將農場注入該公司。462公司董事會批准收購,並發出公告及通函,聲稱賣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與462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均為獨立第三方,且第一上訴人與第二上訴人之間沒有關連交易 (connected transaction) 的關係。第三上訴人則協助第二上訴人調整農場的財務數據,使其由虧損轉為盈利。香港聯合交易所 (SEHK) 曾就投訴查詢第一上訴人與第二上訴人的關係,但兩人均否認。最終,收購獲462公司股東批准及聯交所上市批准,但新西蘭海外投資辦公室拒絕批准農場轉讓,導致收購失敗。三名上訴人被定罪,其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申請人劉國權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判處入獄16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控方指申請人於2013年2月12日晚上,在沙田圍路先後衝紅燈,並在路口(2)違反交通指示強行右轉,導致與的士相撞,的士司機陳偉杰(PW1)身體嚴重受傷。申請人辯稱當時迷路,因注視路牌而未留意路面箭嘴及交通燈號,只承認不小心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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