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WAI KEI
本案為律政司 (Secretary for Justice) 針對原審判決提出的刑期覆核 (application for review)。被告梁惠淇 (Leung Wai Kei) 於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律政司認為原審判刑過輕,遂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期。本判決書為上訴法庭於2007年3月30日頒布的判決理由書。
精選 1001 宗 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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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律政司 (Secretary for Justice) 針對原審判決提出的刑期覆核 (application for review)。被告梁惠淇 (Leung Wai Kei) 於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律政司認為原審判刑過輕,遂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期。本判決書為上訴法庭於2007年3月30日頒布的判決理由書。
上訴人范國偉因販運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管有吸食毒品器具、管有第一部毒藥、無牌管有槍械(三支電槍)及管有違禁武器(兩支伸縮鋼棒)等六項罪名,在區域法院被判處合共四年監禁。警方在其旺角住所搜出上述物品,該處同時亦是其藏毒及進行毒品交易的地方。上訴人承認所有控罪,隨後就第五項控罪(管有槍械)的刑期提出上訴,認為判刑過重。
申請人范國偉於區域法院承認六項控罪,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違禁武器(電槍及伸縮警棍)。原審法官以管有電槍(第5項控罪)為量刑起點,判處32個月監禁,總刑期為4年。申請人就第5項控罪的刑期提出上訴,認為量刑過重。申請人聲稱管有武器是為了自衛,但法官考慮到其三合會背景及吸毒習慣,認為武器落入他人手中的風險極高。
兩名答辯人因販運超過50公斤大麻樹脂 (cannabis resin) 被判處兩年監禁。原審法官認為該批毒品的四氫大麻酚 (tetrahydrocannabinol, THC) 純度極低,僅為2.29%,故大幅下調量刑起點。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刑期覆核,指原審法官錯誤理解量刑指引,且對毒品重量的計算有誤。
本案源於警方臥底行動。申請人廖子鳳(外號「子馮」)被控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案發時,申請人與另一幫派成員在油麻地街頭對峙,現場聚集約50人。申請人當時自稱是「水房」前坐館,並向對方挑釁,要求單打獨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5個月。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拾獲他人遺失的信用卡,並在同日於多間商店進行11次未經授權的交易,購買鞋、香水、手錶、行李箱及遊戲機等物品,總值約28,572港元。申請人承認盜竊罪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等控罪。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兩年監禁。申請人其後就刑期提出上訴,並在候審期間作出額外賠償。
上訴人葉天繁於網上刊登招聘兼職模特兒廣告,誘使一名13歲女童X與其進行WhatsApp對話。上訴人明知X未滿16歲,仍以1,400港元誘使X到旺角賓館拍攝裸照。期間,上訴人對X進行非禮,包括觸摸其私處、以手指插入其陰道,並拍攝相關過程及自慰。X事後將事件記錄在日記中,其母發現後報警。上訴人被捕後承認控罪,警方在其電腦中搜出大量相關照片及影片。
申請人與另一名被告被控一項搶劫罪及一項爆竊罪。兩名被告均承認爆竊罪,而搶劫罪則進行審訊。搶劫案發生在2010年11月18日,地點為山頂一所獨立屋,受害人為一對夫婦及其剛生產的母親。三名劫匪(包括申請人)持刀襲擊受害人,導致男戶主受重傷。劫匪其後要求金錢,並脅迫女戶主到自動櫃員機提款。劫匪在離開前採取措施銷毀證據,並威脅受害人不得報警。被盜財物總值約227萬港元。申請人被女戶主在認人手續中認出。爆竊案發生在2011年3月22日,地點為同一屋苑的另一單位,兩名劫匪(包括申請人)被閉路電視拍到。申請人因搶劫罪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處12年監禁,爆竊罪則判處2年監禁,其中18個月與搶劫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3年6個月。
答辯人於2010年1月27日凌晨駕駛車輛時,在司徒拔道與一輛旅遊巴迎頭相撞。警方到場後,答辯人拒絕進行酒精呼氣測試,並襲擊一名警員。答辯人隨後被控三項罪名,包括不小心駕駛、襲擊警務人員及未能提供呼氣樣本。原審裁判官判處答辯人罰款及12個月停牌。律政司隨後就襲擊警務人員及未能提供呼氣樣本兩罪申請刑期覆核,惟最終僅就未能提供呼氣樣本一罪繼續進行覆核。
兩名答辯人分別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定罪。洪𨮏華被搜出背包內藏有海洛英,淺野篤則在機場被搜出帆布背包內藏有甲基苯丙胺。兩名被告均承認管有該盛器,但否認知悉內藏危險藥物。原審法官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7條的推定,指示陪審團被告須在相對可能性衡量標準下證明其不知情,否則即被推定知悉藥物性質。上訴法庭裁定第47條的推定減損了無罪假定權利,並透過補救性詮釋將其改為僅施加提證責任。
申請人 Lee Wing Kan 為裕豐發展有限公司的董事及股東。他被控與他人串謀詐騙多家銀行,透過虛構的商業交易騙取信用狀及貸款,使銀行面臨經濟風險。申請人辯稱交易屬實,惟因涉及在內地監獄進行加工而需隱瞞。原審法官拒絕接納其辯解,裁定三項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判處監禁四年六個月。申請人其後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被拒,遂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2019年11月11日,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發生暴動。示威者在約一個半小時內四次衝擊警方防線,期間投擲約23枚汽油彈及雜物。警方在第四次衝擊後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四名申請人(A1、A3、A4、A5)在現場附近被截停。他們被裁定暴動罪及相關控罪成立,判囚4年9個月。申請人提出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四名申請人(劉晉旭、高梓斌、陳歷釋、許貽顓)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校園東門附近參與暴動。案發當日,示威者在該處設置路障,並多次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雜物,現場猶如戰場。警方在驅散行動中拘捕了四名申請人,他們當時身穿黑衣並配備防護裝備。原審法官裁定四人暴動罪成,判處監禁4年9個月。四人隨後就定罪或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於15歲時因政見與父親爭吵,受社交平台認識的男子唆擺,與另一女子向警察宿舍投擲汽油彈。答辯人患有亞氏保加症(Autism Spectrum Disorder, ASD)、對立性反抗症(Oppositional Defiant Disorder, ODD)及過度活躍症(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 ADHD)。原審裁判官判處感化令,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上訴法庭改判答辯人進入教導所。答辯人現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
答辯人於15歲時與他人向警察宿舍投擲汽油彈,被控縱火罪。答辯人患有亞氏保加症 (Asperger’s syndrome)、對立反抗症 (Oppositional Defiant Disorder) 及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 (Attention-Deficit/Hyperactivity Disorder)。原審裁判官判處感化令,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上訴法庭改判答辯人進入教導所。答辯人現申請證明書,以就法律觀點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本案為律政司 (Secretary for Justice) 針對原審裁判官就被告 CWC 所作出的刑罰申請刑期覆核 (review of sentence)。被告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刑事罪行,原審裁判官判處其社會服務令 (community service order)。律政司認為該刑罰明顯過輕,未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遂向上訴法庭提出覆核申請,要求改判即時監禁。
答辯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柴灣警察宿舍外與一名女子各投擲一枚汽油彈。答辯人的汽油彈擊中宿舍一樓單位窗戶,導致外牆燻黑,當時單位內有住戶。答辯人被捕時年僅15歲,患有亞氏保加症 (Asperger’s syndrome) 及對立反抗症 (Oppositional Defiant Disorder)。原審裁判官判處答辯人3年感化令,律政司不服判刑,申請刑期覆核。
本案為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針對東區裁判法院原審判決提出的刑期覆核 (sentence review) 申請。答辯人 CWC 在原審中被裁定罪名成立,原審裁判官判處其非監禁式刑罰。律政司認為原審判刑明顯過輕,未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遂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期。
答辯人於案發時年僅15歲,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他與另一名女子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投擲汽油彈,擊中宿舍窗戶並燻黑外牆。答辯人聲稱受朋輩影響及患有亞氏保加症 (Asperger’s Syndrome) 等症狀。原審裁判官判處3年感化令,律政司不服判刑,申請刑期覆核。
上訴人馬偉光於2013年6月至11月期間,先後在旺角兩間髮型屋進行爆竊,並在第三次企圖爆竊商會時被警員當場拘捕。警方在現場檢獲電鑽、螺絲批及手套等爆竊工具。上訴人承認上述三項控罪,並有多次同類案底,包括六項爆竊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總刑期為40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認為刑期過重,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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