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報復如何量刑?

The Queen 訴 Li Mun-tong CACC309/1994

維持原判
上訴庭認為量刑起點及刑期適當,駁回上訴。
上訴法庭(刑事)Power, Ag. C.J., Litton, V.-P. and Bokhary, J.A.15/5/199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Queen v Li Mun-tong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wer 署理首席法官、Litton 副庭長、Bokhary 上訴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Li Mun-tong 與同夥 Tsang Kin-fat 因受害人的兄弟欠債,於1993年6月12日凌晨,向位於荃灣楊屋道街市的肉檔投擲煤油並縱火報復。火勢雖被消防迅速撲滅,但仍造成價值8萬港元的財物損毀。申請人承認縱火罪,原審法官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其認罪後判處4年6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對縱火罪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重,以及在考慮報復動機、犯案時間及地點等加重情節後,4年6個月的刑期是否恰當。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縱火罪 (arson) 因火勢難以控制,對生命及財產構成嚴重威脅,屬極為嚴重的罪行。法官強調,本案涉及深夜在人口稠密地區進行的有預謀報復攻擊,原審法官採納6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是正確的。法庭認為,考慮到申請人的認罪,將刑期減至4年6個月並無不妥,故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刑期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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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縱火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縱火罪 (arson) 因涉及火勢難以控制,對生命財產構成嚴重威脅,法庭視之為極嚴重的罪行。在本案中,法庭認為深夜在人口稠密地區進行的有預謀縱火,6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是適當的。

Q.縱火報復行為會加重刑罰嗎?
A.

會。法庭在本案中明確指出,縱火本身已是嚴重罪行,若涉及有預謀的報復攻擊,且發生在深夜的人口稠密地區,會被視為加重情節,法庭會採取較高的量刑起點。

Q.認罪可以減刑嗎?
A.

可以。在本案中,申請人因承認縱火罪,法庭將原定的6年量刑起點減至4年6個月。上訴庭認為此折扣是合理的,並無過輕或過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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