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HO HON CHUNG DANEL AND OTHERS
本案涉及三名上訴人(Ho Hon Chung Danel、Lam Kwok Wah Eric 及 Yuen Wai Kin)就其刑事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原審法院(區域法院)裁定三人罪名成立,涉及與盜版光碟相關的刑事罪行。上訴人對定罪的穩妥性及判刑的輕重提出挑戰,案件隨後轉交上訴法庭審理。
精選 1001 宗 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三名上訴人(Ho Hon Chung Danel、Lam Kwok Wah Eric 及 Yuen Wai Kin)就其刑事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原審法院(區域法院)裁定三人罪名成立,涉及與盜版光碟相關的刑事罪行。上訴人對定罪的穩妥性及判刑的輕重提出挑戰,案件隨後轉交上訴法庭審理。
申請人謝春梅(一名持雙程證的中國大陸女子)在香港非法工作,從事賣淫活動。她與另一人合謀,在提供性服務後向兩名受害人勒索金錢,並偷竊了受害人的手機及其他財物。申請人承認盜竊罪及違反逗留條件罪,並在審訊後被裁定勒索罪成立。原審法官判處她總刑期為58.5個月監禁。
申請人林明威於2008年8月28日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捕,警方在其腰封及小腿處搜出共1,321.12克危險藥物,包括964.06克N,N-二甲基安非他命 (N,N-DMA) 及92.1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冰毒)。申請人承認替人運毒至新西蘭以換取50,000元報酬。申請人於裁判法院認罪,後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監禁8年。申請人現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聲稱自己受騙運送醫療藥劑,並質疑合併審訊及法援律師表現。
申請人羊桂齊參與街頭祈福騙案,與同謀以受害人親人將遭不幸為由,恐嚇受害人交出財物進行祈福儀式。申請人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其中一項涉及近30萬元損失。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48個月,當中已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加刑50%。申請人於判刑後逾期申請上訴,稱因經濟困難及需照顧子女而犯案,並指自己僅扮演小角色。
三名申請人(歐陽桂蘭、王小蓉、柯亞翠)參與多宗街頭行騙案,利用受害人的迷信心理,自稱神醫或神醫子女,聲稱受害人親人將遭不幸,誘騙受害人交出財物進行「祈福儀式」,隨後以偷龍轉鳳手法竊取財物。除第一項控罪因警方介入未遂外,其餘控罪均導致受害人損失大量現金及金飾。三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詐騙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原審法官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 加刑50%。
申請人黃賢集因勒索罪被判處四年監禁。申請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法庭審視案情後,認為定罪上訴並無理據,但考慮到申請人過往無勒索案底且無黑社會背景,認為四年刑期可能過重,故批准其判刑上訴許可。
申請人 Li Mun-tong 與同夥 Tsang Kin-fat 因受害人的兄弟欠債,於1993年6月12日凌晨,向位於荃灣楊屋道街市的肉檔投擲煤油並縱火報復。火勢雖被消防迅速撲滅,但仍造成價值8萬港元的財物損毀。申請人承認縱火罪,原審法官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其認罪後判處4年6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人Jarhia Kuldeep Singh(27歲)於2005年10月11日在深水埗被警員截停搜查,發現其左褲袋藏有6.82克冰毒。警員聲稱上訴人被警誡後承認「攞俾人」(帶給別人)。上訴人否認曾作此供述,並稱自己是冰毒吸食者,當時藏有的冰毒價值1,400港元,可供其吸食兩至三天。他於2006年3月2日被區域法院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D1、D4、D6、D8、D10)因謀殺及非法埋葬屍體罪被定罪及判刑。原審法庭對D1、D4、D6、D10判處終身監禁,但未有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67B條指定最低刑期。上訴法庭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指定最低刑期後,再處理各被告就刑期的上訴申請。受害人是一名16歲少年,被被告們殘酷虐待數小時致死,並被焚屍棄置。
申請人陳國進於2001年持雙程證來港後逾期居留。他與一名已婚女子(T女士)發展婚外情,並獲准在T女士家中過夜以照顧其子女。2009年,申請人兩度在T女士家中,趁照顧其9歲女兒時,爬上雙層床並隔著衣物或直接觸摸女童的私處及胸部,儘管女童曾作出反抗。申請人隨後被捕,並被揭發持有偽造香港身份證以獲取工作。他承認控罪,包括兩項猥褻侵犯罪、一項使用偽造身份證罪、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及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
兩名被告於1998年4月1日凌晨在旺角一商業大廈搬運價值約六萬元的贓物時被保安員截獲。D1聲稱受D2委託運貨,D2則稱受他人指使。原審法官裁定兩人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成罪,D1被判監禁兩年半,D2則因另涉管有他人身份證罪,合共被判監禁三年三個月。D1不服判刑,申請上訴。
申請人 Lo Shui Lun 於1994年9月15日凌晨,在后海灣駕駛一艘機動舢舨運載兩名非法入境者,期間被警方截獲。該舢舨缺乏救生及滅火設備,亦無航行燈。申請人於區域法院被裁定違反《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 第37D(1)(a) 條,即協助未獲授權人士在港逗留,被判監禁六年五個月。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申請人方琼財因勒索罪被判監禁20個月。申請人已服刑約11個月,並在另一宗案件中被判監禁6個月(其中3個月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申請人就勒索罪的刑期提出上訴,並申請保釋候審。法庭需考慮申請人是否已服滿大部分刑期,以及上訴是否具備合理爭辯空間。
申請人於2017年10月30日清晨進入一間7-Eleven便利店,拍打收銀台並向店員索取「陀地」(protection money)。儘管店員拒絕,申請人仍持續叫囂、辱罵及威脅店員,並將兩罐啤酒掃落收銀台。申請人最終在店員要求下支付了啤酒費用後離開。整個過程被閉路電視 (CCTV) 記錄,申請人隨後被捕,並承認一項勒索罪 (blackmail)。
答辯人周金娣為一艘香港註冊漁船的船長。2017年2月,他受僱駕駛該船從珠海運送漁獲來港。期間,他接載了兩名未獲授權進入香港的內地男子(林元高及陳献輝)隨船入境,並安排他們在香港的漁市場協助處理漁獲。答辯人聲稱自己僅是疏忽未有仔細檢查兩人的證件,並非故意協助非法入境。原審法官接納其說法,判處監禁16個月。律政司不服判刑,提出刑期覆核。
申請人張國良於2012年7月31日駕駛貨車,在深水埗北河街違規從左一線右轉入海壇街。轉彎期間,貨車右前側倒後鏡撞倒一名86歲男途人,導致其頭部受重傷及骨折,送院後不治。申請人承認違規轉彎,但辯稱轉彎時未見到死者,並否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
申請人張國良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5個月。他另承認兩項車輛欠妥罪,各判罰款1,000元。申請人現正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案情指,申請人於2012年7月31日駕駛貨車,從北河街左一線右轉進入海壇街時,撞倒一名86歲男子,導致其死亡。北河街左一線不准右轉,申請人當時違反交通標誌。警員到場發現貨車右前倒後鏡凹陷,路面無剎車痕跡。申請人向警員表示轉彎時聽到碰撞聲,停車後發現死者躺在地上,並稱看不見死者從何處出來。
上訴人是一名越南籍非法入境者,於2010年3月在深水埗被捕,身上被搜出少量海洛英。上訴人承認非法入境,並違反了2006年發出的遞解離境令 (deportation order)。他此前曾多次因非法留港及違反遞解離境令被判刑。原審法官就管有危險藥物、非法留港及違反遞解離境令三項控罪,判處總刑期36個月。
申請人為公共小巴司機,於2007年4月2日在元朗朗屏路駕駛小巴時,在紅燈亮起後未有減速,繼續以時速約50公里駛過交通燈位,撞倒一名正在行人輔助線上踏單車的男子,導致其死亡。申請人辯稱當時是衝黃燈,但原審法官不予接納。申請人求情稱受公司施壓需趕時間,故無法在紅燈前慢車。
本案為律政司司長 (Secretary for Justice) 針對屯門裁判法院就答辯人梁惠淇 (Leung Wai Kei) 刑事案件作出的判決,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提出的刑期覆核 (review of sentence) 申請。原審裁判法院於2005年處理該宗刑事案件,律政司隨後認為判刑過輕,遂根據《裁判官條例》提出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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