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娣案 CAAR1/2018
船長協助非法入境者來港工作如何量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金娣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楊振權署理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法官
案情摘要
答辯人周金娣為一艘香港註冊漁船的船長。2017年2月,他受僱駕駛該船從珠海運送漁獲來港。期間,他接載了兩名未獲授權進入香港的內地男子(林元高及陳献輝)隨船入境,並安排他們在香港的漁市場協助處理漁獲。答辯人聲稱自己僅是疏忽未有仔細檢查兩人的證件,並非故意協助非法入境。原審法官接納其說法,判處監禁16個月。律政司不服判刑,提出刑期覆核。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starting point)是否明顯過輕,以及答辯人聲稱的「疏忽」是否構成減刑理由。控方主張答辯人作為船長,故意安排非法入境者來港工作,嚴重破壞入境管制政策,應適用較高的量刑基準。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答辯人作為經驗豐富的船長,有責任確保船上人員獲授權入境。法庭認為答辯人明知或罔顧兩名男子未獲授權入境的事實,其「疏忽」辯解站不住腳。雖然本案不涉及將非法入境者長期安置,但答辯人以漁船接載非法入境者並安排其在港非法工作,屬嚴重罪行。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採納的2年量刑基準明顯不足,並忽略了答辯人過往涉及利用船隻犯案的刑事紀錄,故將量刑基準提升至4年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R v Ho Siu Lun and Ors [1987] HKLR 1086、R v Wong Yin Lung [1995] 1 HKCLR 151、R v Pang Wing [1996] 1 HKC 624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濤 CACC 194/2009 等案例,確立了利用船隻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得直,撤銷原審判決,將答辯人的刑期由16個月監禁增加至32個月(2年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釐清了即使非法入境者來港目的僅為短期工作而非長期居留,船長協助其入境仍屬嚴重罪行。法庭強調船長有嚴格責任檢查船員證件,不得以「疏忽」作為減刑藉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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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船長載非法入境者來港工作,是否可以用「疏忽」作為減刑理由?
不可以。法庭指出船長有嚴格責任檢查船員證件,若明知或罔顧非法入境事實,疏忽並非減刑理由。本案中,法庭裁定答辯人故意破壞入境政策,判刑必須反映其罪責。
Q.如果非法入境者只是來港短期工作,判刑會否較輕?
不會。雖然其嚴重性不及長期居留,但協助非法入境者來港工作仍屬嚴重罪行。法庭在本案中強調,即使是短期工作,船長亦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原審法官採納的2年量刑基準被裁定為過輕。
Q.律政司可以因為判刑太輕而要求覆核嗎?
可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81A條,若判刑明顯過輕或違反判刑原則,律政司可向法庭申請覆核。本案中,上訴庭最終將答辯人的刑期由16個月增加至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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