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娣案 CAAR1/2018

船長協助非法入境者來港工作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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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刑期由16個月增至32個月。
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16/8/2018[2018] HKCA 49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金娣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楊振權署理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法官

案情摘要

答辯人周金娣為一艘香港註冊漁船的船長。2017年2月,他受僱駕駛該船從珠海運送漁獲來港。期間,他接載了兩名未獲授權進入香港的內地男子(林元高及陳献輝)隨船入境,並安排他們在香港的漁市場協助處理漁獲。答辯人聲稱自己僅是疏忽未有仔細檢查兩人的證件,並非故意協助非法入境。原審法官接納其說法,判處監禁16個月。律政司不服判刑,提出刑期覆核。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starting point)是否明顯過輕,以及答辯人聲稱的「疏忽」是否構成減刑理由。控方主張答辯人作為船長,故意安排非法入境者來港工作,嚴重破壞入境管制政策,應適用較高的量刑基準。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答辯人作為經驗豐富的船長,有責任確保船上人員獲授權入境。法庭認為答辯人明知或罔顧兩名男子未獲授權入境的事實,其「疏忽」辯解站不住腳。雖然本案不涉及將非法入境者長期安置,但答辯人以漁船接載非法入境者並安排其在港非法工作,屬嚴重罪行。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採納的2年量刑基準明顯不足,並忽略了答辯人過往涉及利用船隻犯案的刑事紀錄,故將量刑基準提升至4年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R v Ho Siu Lun and Ors [1987] HKLR 1086、R v Wong Yin Lung [1995] 1 HKCLR 151、R v Pang Wing [1996] 1 HKC 624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濤 CACC 194/2009 等案例,確立了利用船隻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得直,撤銷原審判決,將答辯人的刑期由16個月監禁增加至32個月(2年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釐清了即使非法入境者來港目的僅為短期工作而非長期居留,船長協助其入境仍屬嚴重罪行。法庭強調船長有嚴格責任檢查船員證件,不得以「疏忽」作為減刑藉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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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船長載非法入境者來港工作,是否可以用「疏忽」作為減刑理由?
A.

不可以。法庭指出船長有嚴格責任檢查船員證件,若明知或罔顧非法入境事實,疏忽並非減刑理由。本案中,法庭裁定答辯人故意破壞入境政策,判刑必須反映其罪責。

Q.如果非法入境者只是來港短期工作,判刑會否較輕?
A.

不會。雖然其嚴重性不及長期居留,但協助非法入境者來港工作仍屬嚴重罪行。法庭在本案中強調,即使是短期工作,船長亦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原審法官採納的2年量刑基準被裁定為過輕。

Q.律政司可以因為判刑太輕而要求覆核嗎?
A.

可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81A條,若判刑明顯過輕或違反判刑原則,律政司可向法庭申請覆核。本案中,上訴庭最終將答辯人的刑期由16個月增加至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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