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謀殺犯判處終身監禁是否過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ui Chi Wai CACC78/1999

減刑
上訴庭減刑,因原判過重。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Mayo VP and Stock JA12/11/20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ui Chi Wai (D1) 及其他人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Stuart-Moore 副庭長、Mayo 副庭長及 Stock 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多名被告(D1、D4、D6、D8、D10)因謀殺及非法埋葬屍體罪被定罪及判刑。原審法庭對D1、D4、D6、D10判處終身監禁,但未有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67B條指定最低刑期。上訴法庭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指定最低刑期後,再處理各被告就刑期的上訴申請。受害人是一名16歲少年,被被告們殘酷虐待數小時致死,並被焚屍棄置。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對未成年謀殺犯判處終身監禁是否恰當,以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7B條指定的最低刑期是否過重。被告方認為,法官應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2條的酌情權判處定期刑期,且指定最低刑期過高。控方則強調案件的嚴重性及被告的殘酷行為。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條對未成年謀殺犯的判刑,立法原意並非僅在被告對公眾構成長期危險時才可判處終身監禁。法庭指出,雖然年齡是重要因素,但即使沒有長期危險,在適當情況下仍可判處終身監禁。對於第67B條指定的最低刑期,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可能誤解了該條文的意圖,其目的並非取代終身監禁,而是指定服刑的最低年期,且該年期不代表屆時必然獲釋。法庭在考慮《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香港法例第524章)的相關條文後,認為指定最低刑期時應主要考慮懲罰和阻嚇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各被告就刑期的上訴申請。D1和D10的最低刑期從30年減至22年。D1就非法埋葬屍體罪的刑期從3年減至2年8個月。D6的最低刑期從25年減至20年。D4的終身監禁被撤銷,改判為24年監禁,加上非法埋葬屍體罪的1年連續刑期,總刑期為25年。D8的總刑期從23年減至19年。

判決啟示

本判決闡明了《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條中對未成年謀殺犯判處終身監禁的酌情權,指出即使被告不構成長期危險,在極端殘酷的案件中仍可判處終身監禁。同時,判決也澄清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7B條指定最低刑期的目的,強調其主要考慮懲罰和阻嚇元素,而非預設釋放時間,並指出原審法官在指定最低刑期時可能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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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成年人犯謀殺罪是否一定會判處終身監禁?
A.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條,法庭對未成年謀殺犯有酌情權,可判處終身監禁或較短的定期刑期。本案指出,即使被告不構成長期危險,在極端殘酷的案件中仍可判處終身監禁。

Q.法庭在判處終身監禁時,指定最低刑期的目的是什麼?
A.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7B條,指定最低刑期是為了確定罪犯在獲考慮釋放前必須服刑的最低年期。本案強調,這主要考慮懲罰和阻嚇元素,並不意味著屆時必然獲釋。

Q.被告在犯案時的年齡會如何影響判刑?
A.

被告的年齡是判刑時的重要考慮因素。本案中,法庭在考慮被告的極端年輕時,仍需平衡案件的嚴重性、殘酷性以及社會對此類罪行的厭惡,以確保判刑具有懲罰和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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