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HO KA KEUNG
申請人何家強是保險經紀公司 Sky Pacific 的行政總裁。申請人與另外三人最初被控串謀詐騙,指控他們透過提交虛假投保申請,誘使 New York Life 承保並支付高額佣金。原審法官裁定串謀詐騙罪名不成立,但准許控方加控申請人一項欺詐罪。申請人被裁定欺詐罪成,判監30個月。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指原審法官在判決理由書中未有清晰處理法律爭議,且對「不誠實」的法律測試有誤解。
精選 1001 宗 刑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申請人何家強是保險經紀公司 Sky Pacific 的行政總裁。申請人與另外三人最初被控串謀詐騙,指控他們透過提交虛假投保申請,誘使 New York Life 承保並支付高額佣金。原審法官裁定串謀詐騙罪名不成立,但准許控方加控申請人一項欺詐罪。申請人被裁定欺詐罪成,判監30個月。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指原審法官在判決理由書中未有清晰處理法律爭議,且對「不誠實」的法律測試有誤解。
申請人曾偉文於2006年兩度夥同他人搶劫。首次搶劫發生於2月,申請人與同夥在公園截劫兩名少年,搶走手機及現金,期間受害人遭掌摑及拳打。第二次搶劫發生於3月,申請人戴口罩並夥同他人,以受害人曾襲擊其兄長為藉口,將受害人帶往公園毆打並搶走財物。申請人被捕後承認兩項搶劫罪,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55個月。
申請人楊鎧駿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涉及一宗電話詐騙案。2023年3月8日至10日期間,陳女士接到自稱是其女婿的詐騙電話,並在三天內分三次向申請人交付共計港幣50萬元。陳女士最終發現被騙並報警,申請人於第三次交收時在警方監控下被捕。
申請人黃永信(「黃」)及其妻子莫志玲(「莫」)被控多項洗黑錢罪。黃在2002年至2008年間,利用其名下三個銀行帳戶處理逾1.8億港元款項;莫則在2003年至2010年間,利用其名下三個銀行帳戶處理約5,800萬港元款項。黃聲稱該些款項與其「叠碼仔」業務有關,莫則稱因信任丈夫而協助處理。原審法官裁定兩人罪名成立,黃判囚6年10個月,莫判囚5年10個月。
答辯人姚文俊於2010年4月12日至13日期間,將其前女友Ms Au禁錮於深水埗住所內長達九小時。期間答辯人曾揮舞鐵鎚並以鎅刀抵住受害人頸部,導致其頸部及下顎受傷。答辯人此前曾因對同一受害人施暴而入獄,案發時距離其出獄僅四個月。原審法官判處答辯人非法禁錮罪及傷人罪共18個月監禁,律政司隨後申請刑期覆核。
申請人李銘賢於2008年12月參與一宗企圖行劫案,並於2009年2月因販運危險藥物被捕。申請人於2009年10月因販毒罪被判監10年8個月。隨後,他於2010年9月在區域法院承認企圖行劫罪,被判監5年。原審法官下令該5年刑期與之前的販毒刑期完全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5年8個月。申請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申請人何澤銘於2008年7月在酒店房間內被警方拘捕,當時房內藏有大量危險藥物,包括冰毒、氯胺酮(俗稱K仔)、可卡因及大麻。申請人承認租用該房間,並使用偽造身份證以隱瞞其被通緝的身份。申請人承認六項控罪,包括四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兩項使用偽造身份證罪。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總刑期為12年9個月。
本案涉及六名申請人(D1、D2、D3、D4、D5、D8)就其串謀詐騙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罪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均為一間名為Wincades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Affairs Limited(Wincades)公司的成員。控方指控Wincades透過「電話推銷員」假冒銀行或金融機構職員,向有按揭或貸款問題的人士進行「cold calls」,誘使他們到Wincades辦公室簽訂「顧問協議」並支付高昂的「顧問費」,聲稱可協助他們取得優惠貸款。受害人支付顧問費後,Wincades卻未能兌現承諾,甚至拒絕退款。D1、D2、D3被指控為公司控制人,而D4、D5、D8則為銷售人員。原審法官裁定所有申請人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
本案涉及一宗發生於2010年的劫案。兩名事主從深圳攜帶價值約1200萬港元的鉑金條抵港,在何文田遭四名被告(包括申請人)襲擊。劫匪使用鐵鎚及胡椒噴霧,事主被迫交出鉑金條。其中一名事主頭部遭鐵鎚擊傷,需縫針治療。案中主謀未有參與劫案,申請人等受僱行劫。第二申請人(D2)在審訊中被裁定搶劫罪成,判囚12年;第三申請人(D3)承認搶劫罪,判囚9年半。兩人不服判刑,D2亦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申請人鄧健強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爆竊罪),案發時他進入一個已被收購並空置的單位偷取鋁片。警員截查時,發現他身上攜帶兩把鉗子及一支電筒。申請人有17項刑事案底,其中最近四次與本案罪行類同。原審法官以兩年半監禁為量刑基準,給予認罪扣減後,判處申請人監禁20個月。
申請人馬明因涉及非法收購香港特區護照,被控串謀協助、教唆、慫使及促致向他人轉讓旅行證件等罪。案情顯示,申請人受他人指使,在報章刊登廣告徵求護照,並以每本700至1,000元收購,再轉售圖利。申請人被捕後向警方坦白招認,承認在兩個多月內收集了10多本護照。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3年。申請人不服判刑,申請上訴,認為其與警方合作應獲額外刑期扣減,且量刑基準過重。
上訴人駕駛輕型貨車在角祥街與大全街交界右轉時,車輛倒後鏡撞倒一名92歲行人。死者送院後兩星期因肺栓塞逝世。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認為上訴人必然是完全沒有觀察路面,或明知死者存在仍冒險超越。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被告Schmitt Charles Lee為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負責人,於2002年至2004年間,透過虛構投資項目及偽造資產淨值報告,欺騙投資者及審計師,涉及金額高達2.3億港元。被告承認19項虛假會計 (false accounting) 罪名,原審判處監禁4年半。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過輕,提出刑期覆核 (review of sentence)。
被告陳家建與酈英為情侶關係。警方於2003年7月搜查其住所,檢獲大量製造偽鈔的工具、打印機及偽鈔樣本。警方隨後在另一處住所檢獲一個載有偽造加拿大護照及虛假入境印章的行李箱。陳家建被控管有偽鈔及製造偽鈔工具,以及管有虛假文書;酈英則承認管有偽鈔及製造工具。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 第27條,以罪行猖獗為由加刑。
本案涉及一間名為 Talent Elite International Consultant Limited 的公司,該公司表面經營金銀交易,實則為一場精心策劃的騙局。被告等人透過刊登招聘廣告,以高薪吸引求職者,隨後誘使受害人開設投資戶口並投入資金。公司並無進行任何真實交易,受害人的資金最終被挪用。本案共有八名被告,部分被告在審訊期間認罪並轉為控方證人,其餘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
申請人(被告)與一名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及肛交。少女為申請人商業夥伴的女兒,申請人自少女年幼時已認識她。案發時申請人34歲,少女分別為15歲及16歲。警方在申請人的車內搜出相關性行為的錄影帶及照片。申請人承認兩項控罪,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為56個月監禁。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被告人被控協助未經授權入境者進入香港及危害海上他人安全。案發時,被告人駕駛機動舢舨在香港水域高速逃避水警追截,期間發生碰撞,導致舢舨引擎損毀並被捕。原審法官裁定被告人當時為舢舨舵手,船上載有一名非法入境者,但未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是負責全程航程的船員或從中獲利。原審法官判處兩項控罪分別監禁三年半及十八個月,並同期執行。
本案源於1998年1月1日,兩名答辯人在香港一場公眾示威中,公開並故意污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他們在遊行期間揮舞已污損的旗幟,並在遊行結束時將其繫於政府總部欄杆上。國旗被剪去中心部分,並塗上黑色墨水及寫上「恥」字;區旗則被撕毀部分,並塗上黑色十字及寫上「恥」字。兩名答辯人因此被控違反《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及《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條,在裁判法院被定罪並簽保守行為。他們上訴至上訴法庭,上訴法庭裁定相關條文違憲,撤銷了他們的定罪。律政司隨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兩名申請人於2007年12月30日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捕,當時正準備前往澳洲。其中一名申請人Lai被發現大腿及小腿上綁有四包「冰」毒,總重量約985.68克。兩人承認受僱運送毒品以獲取報酬,並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原審法官以21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處兩人各監禁14年。
上訴人鄭家偉於2011年3月30日開立一個銀行戶口,並於同年5月6日結束該戶口,提取餘款港幣14,200.10元。該戶口在短時間內共有229次存款記錄及60次提款記錄,總存提款額均為港幣294,800.10元。上訴人被捕後承認將戶口存摺、提款咭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聲稱是因應招聘廣告聯絡陳小姐後按指示開戶,並不知情戶口涉及洗黑錢活動,自稱是求職騙案的受害者。他因「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handling property known or reasonably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被定罪及判監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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