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損國旗區旗是否違憲?
HKSAR v Ng Kung Siu FACC4/19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 Kung Siu and Lee Kin Yun
- 法院:香港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李國能首席法官、列顯倫常任法官、清華常任法官、包致金常任法官、梅師賢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1998年1月1日,兩名答辯人在香港一場公眾示威中,公開並故意污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他們在遊行期間揮舞已污損的旗幟,並在遊行結束時將其繫於政府總部欄杆上。國旗被剪去中心部分,並塗上黑色墨水及寫上「恥」字;區旗則被撕毀部分,並塗上黑色十字及寫上「恥」字。兩名答辯人因此被控違反《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及《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條,在裁判法院被定罪並簽保守行為。他們上訴至上訴法庭,上訴法庭裁定相關條文違憲,撤銷了他們的定罪。律政司隨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及《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條,即將污損國旗及區旗定為刑事罪行的條文,是否與《基本法》相牴觸。答辯方認為這些條文限制了《基本法》第27條保障的言論自由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第19條保障的表達自由,因此違憲。政府一方則主張,這些限制是為了保護公共秩序 (ordre public) 所必需的,且符合《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污損國旗及區旗的刑事條文並不違憲。法院認為,國旗和區旗是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獨特象徵,保護其尊嚴符合整體社會的合法利益。這些利益屬於「公共秩序 (ordre public)」的範疇,該概念不僅限於維持法律和秩序,還包括維護社會整體福祉。雖然相關條文限制了表達自由,但這種限制是有限的,僅禁止以污損旗幟的方式表達意見,而非禁止表達意見本身。法院認為,鑑於香港新的憲制秩序以及「一國兩制」原則的實施,保護國旗和區旗對於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至關重要。因此,該限制是相稱且必要的,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的規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來闡釋「公共秩序 (ordre public)」的概念及限制表達自由的「必要性」原則,包括:
- Tam Hing-yee v Wu Tai-wai [1992] 1 HKLR 185
- Ming Pao Newspapers Ltd v Attorney-General of Hong Kong [1996] AC 907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Oriental Press Group Ltd [1998] 2 HKLRD 123
- Wong Yeung 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1999] 2 HKLRD 293 這些案例確立了「公共秩序 (ordre public)」的廣泛性,以及對基本權利施加限制時需符合相稱性原則。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推翻上訴法庭的判決,恢復裁判法院對兩名答辯人的定罪及簽保守行為的命令。法院確認《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及《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條均不違反《基本法》。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香港特區法律中保護國旗和區旗的條文符合《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表達自由。判決強調了國旗和區旗作為國家和特區象徵的特殊地位,以及維護其尊嚴對於「一國兩制」原則和國家統一的重要性。這對未來涉及象徵性言論和公共秩序的案件具有指導意義,表明在特定情況下,對表達自由的有限限制是可被接受的。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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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污損國旗或區旗在香港是否違法?
是的,根據香港終審法院的裁決,污損國旗或區旗是違法的,相關條文符合《基本法》。
Q.污損旗幟的行為是否受言論自由保障?
終審法院認為,污損旗幟是一種表達方式,但對其的限制是有限的,且為保護公共秩序所必需,因此不構成違憲。
Q.香港法律為何要保護國旗和區旗?
法院指出,國旗和區旗是國家和香港特區的獨特象徵,保護其尊嚴有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一國兩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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