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如何判刑?
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CAAR16/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彭偉昌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答辯人潘榕偉於2019年9月在Facebook群組發布兩則帖文,虛構新屋嶺扣留中心發生警察性侵及殺害示威者事件,並煽惑他人包圍該中心。答辯人承認帖文內容全屬杜撰,目的是引起關注及滋擾警方。原審裁判官裁定其「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立,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提出刑期覆核。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的量刑原則。控方主張判處社會服務令原則錯誤且明顯過輕,應判處監禁;辯方則主張案情輕微,原審裁判官已考慮個人背景及悔意,判刑恰當。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煽惑罪(incitement)屬預防性罪行,旨在阻止犯罪發生。即使煽惑行為未引發實際集結,亦不減輕罪責。答辯人利用網絡虛構嚴重指控煽惑他人,意圖挑戰警方執法,在當時社會動盪背景下加劇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原審裁判官過分偏重答辯人個人情況,忽略了判刑的阻嚇與懲罰功能,判處社會服務令屬原則錯誤,改判監禁是唯一合適選項。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 [2018] 2 HKLRD 657、Divin and McGinlay v HM Advocate [2013] JC 259 及 R v Blackshaw [2012] 1 WLR 1126 等案例,確立了煽惑罪須考慮阻嚇性及案發時社會背景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撤銷原審的社會服務令,改判答辯人監禁13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明確指出,煽惑罪的罪責評估應基於煽惑行為本身的性質、目的及潛在風險,而非僅視乎是否成功引發非法集結。網絡煽惑行為因傳播廣泛,其刑責往往更重。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網上發布虛假消息煽惑他人包圍警署,會被判監嗎?
會。煽惑罪(incitement)屬嚴重罪行,法庭會考慮當時社會背景及煽惑行為的潛在風險。本案中,答辯人因虛構指控煽惑他人,被上訴法庭裁定原審判處社會服務令原則錯誤,最終改判監禁13個月。
Q.如果煽惑行為沒有引發實際集結,是否可以輕判?
不可以。煽惑罪是預防性罪行,旨在阻止犯罪發生。即使沒有人受煽惑而參與集結,亦不減輕煽惑者的罪責。法庭會根據煽惑行為的性質及對社會安寧的威脅來量刑。
Q.上訴法庭在刑期覆核中會如何考慮被告的悔意?
悔意是判刑考慮因素之一,但並非絕對。若罪行嚴重且判刑原則有錯,法庭會優先考慮阻嚇與懲罰。本案中,法庭認為答辯人的罪責極嚴重,即使有悔意及求情,仍不足以取代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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