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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案例指標案例刑事法

刑事法指標案例

精選 538 宗 刑事法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PANG HUNG FAI

CACC34/2012上訴法庭(刑事)Tang VP30/5/2012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成功的商人,在內地和孟加拉設有工廠。他與郭永(Kwok)相識30年,並認為郭永的生意規模比他大十倍,且郭永的公司Tack Fat於2002年上市。2008年7月底,郭永致電申請人,要求他代為接收兩名內地朋友歸還的款項,並將其存放在申請人的公司銀行帳戶中。申請人按指示提供了帳號,並在8月1日收到約1,400萬港元。26天後,申請人將這筆款項(扣除銀行手續費)匯至郭永在柬埔寨的公司帳戶。控方指控這筆款項是郭永詐騙Tack Fat所得的犯罪得益。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洗錢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年6個月。

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

CACC366/2015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13/9/2016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Appeal

申請人TAGAO SAUDEE ABAD被區域法院裁定兩項串謀罪名成立,分別為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偽造信用卡)及串謀使用虛假文書。控方指控申請人參與了兩個串謀:首先是獲取真實信用卡資料並複製到被盜信用卡上;其次是使用這些偽造信用卡購買物品以供轉售。控方證據包括WhatsApp訊息,顯示申請人手機曾向同案第二被告發送信用卡資料,這些資料隨後被用於Apple Store的偽造信用卡交易。此外,閉路電視錄像顯示申請人出現在交易現場,且其Visa信用卡在第二被告家中被發現。

HKSAR v. LEONORA YUNG, THE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ESTATE OF CHENG CHEE-TOCK THEODORE, DECEASED

FACC7/2014終審法院(刑事)Chief Justice Ma,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Tang PJ, Mr Justice Fok PJ and Mr Justice Spigelman NPJ20/3/2016
Criminal LawCompany LawAppeal

本案上訴人成之德(「成」)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涉及其擔任CY Foundation Group Limited(「CYF」)主席期間,串謀隱瞞一項關連交易。該交易涉及CYF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Highsharp Investments Ltd(「Highsharp」)收購位於灣仔告士打道200號17樓的物業(「該物業」)。該物業最初由成擔任主席兼控股股東的Sino Strategic International Limited(「SSI」)的附屬公司持有。控方指控成串謀與Nam Kok Teng(「Nam」)隱瞞成在該物業中的實益或財務權益,並虛假地聲稱該收購不構成《上市規則》下的關連交易,從而誘使CYF在未召開所需股東大會或遵守《上市規則》的情況下完成收購。Nam已於2008年去世,未參與審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鈺沂

HCMA318/2016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仲衡1/11/2016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上訴人關鈺沂駕駛私家車沿西堤街行駛,與區先生(死者)發生碰撞,導致死者死亡。上訴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否認控罪。原審裁判官經審訊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個月,取消駕駛執照5年。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控辯雙方對部分事實無爭議,包括案發時私家車與死者均在黃格內,碰撞導致死者死亡,以及現場錄影片段和專家報告的準確性。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家偉

HCMA106/2013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21/8/2013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AppealSentencing

上訴人鄭家偉於2011年3月30日開立一個銀行戶口,並於同年5月6日結束該戶口,提取餘款港幣14,200.10元。該戶口在短時間內共有229次存款記錄及60次提款記錄,總存提款額均為港幣294,800.10元。上訴人被捕後承認將戶口存摺、提款咭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聲稱是因應招聘廣告聯絡陳小姐後按指示開戶,並不知情戶口涉及洗黑錢活動,自稱是求職騙案的受害者。他因「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handling property known or reasonably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被定罪及判監2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啟明

CACC171/2021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19/1/2022[2022] HKCA 14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本案源於2019年7月21日發生的「721事件」。申請人(原審D4)與其他被告被控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申請人承認暴動罪,被判入獄4年8個月。他不服判刑,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控罪涉及白衣人在元朗西鐵站大堂及月台襲擊市民,事件分為三個階段,控罪(1)和(2)發生於第一階段。原審法官詳細描述了案情,包括閉路電視錄影、截圖和醫療報告。

MO YUK PING v. HKSAR

FACC2/2007終審法院(刑事)Court : Chief Justice Li, 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Mr Justice Ribeiro PJ and Sir Anthony Mason NPJ Dates of Hearing : 4 – 6 July 2007 Date of Judgment : 25 July 2007 _____________________ J U D G M E N T _____________________24/7/2007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Constitutional and Basic LawAppeal

上訴人MO YUK PING(第一被告)被控串謀詐騙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本案涉及兩項串謀詐騙協議,旨在製造上海地產控股有限公司(SL)股份交投活躍的虛假表象。第二項協議(控罪2)的目的是將SL股價維持在特定水平,以避免環球市鎮有限公司(Global Town)與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BOC)之間貸款協議下的款項到期支付。該貸款協議以SL股份作抵押,並規定若股價跌至某水平以下,Global Town須支付差額。上訴人被指與他人串謀,透過他人證券交易賬戶進行SL股份交易,以維持股價,避免向BOC支付差額。儘管股價多次跌破觸發點,BOC並未實際收到任何差額付款。

傅果權及另一人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FACC4/2011終審法院(刑事)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烈顯倫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紀立信24/5/2012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Commercial LawAppeal

兩名上訴人因涉及「對敲交易」(matched orders)被控20項作出虛假交易罪,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295(1)及295(6)條。他們在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間,透過香港交易所買賣由麥格理銀行發行的衍生認股權證。兩名上訴人利用佣金回扣計劃,以相同價格互相買賣認股權證,並在收市時售出,從中賺取佣金回扣。原審法官裁定他們有造成虛假交投活躍表象的意圖或罔顧後果,並認為他們有附帶目的,即造成市場交投活躍的表象以確保能以有利價格離場。上訴法庭拒絕就定罪上訴許可,但准許就刑罰上訴。

FU KOR KUEN PATRICK AND ANOTHER v. HKSAR

FACC4/2011終審法院(刑事)Court : 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Litton NPJ and Mr Justice Gleeson NPJ23/5/2012
Criminal LawCommerci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兩名上訴人因涉及「配對交易」(matched trades) 而被控20項虛假交易罪名,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SFO) 第295(1)及295(6)條。上訴人於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間,在香港交易所買賣衍生權證,利用發行商提供的佣金回贈計劃,透過頻繁的內部交易賺取利潤。他們的交易量巨大,佔相關權證市場總成交量的絕大部分。原審法庭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但上訴法庭拒絕就定罪上訴許可,僅批准就判刑上訴。上訴人隨後獲終審法院批准就定罪上訴。

HKSAR v. LEUNG CHO YI

CACC385/2008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McMahon J29/4/2009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梁祖兒因販運104.99克氯胺酮(俗稱「K仔」)被判處兩年監禁。她原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可卡因及氯胺酮。案件原定於2008年11月10日開審,申請人質疑其兩份錄影會面口供的 admissibility (可接納性),法庭為此進行了案中案聆訊 (voire dire)。法官裁定口供可接納後,申請人再申請編輯口供內容,但亦被駁回。其後,申請人提出認罪協商,控方同意撤銷可卡因販運指控,申請人遂承認販運氯胺酮的控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鳳娟及另一人

CACC475/2001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3/12/2002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第一上訴申請人趙鳳娟(A1)和第二上訴申請人嚴之成(A2)共同被控非法販運2,949.33克晶狀固體,內含1,423.15克「冰」毒。A1承認控罪,被判監禁11年。A2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判監禁21年。A1不服判刑申請減刑,A2則不服定罪及判刑申請推翻定罪或減刑。控方主要依賴A1的證供指證A2為案中主謀,以及A2與警員會面錄影記錄中的陳述。A2自辯時否認管有毒品,並稱不知情。

HKSAR v. MUHAMMAD WAQAS

CACC272/2017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 and McWalters JA21/8/2019[2019] HKCA 937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Drug Offences

上訴人承認十項控罪,包括盜竊、使用虛假車牌、不小心駕駛、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肇事後沒有停車、沒有報案、作虛假報案、從合法羈押中逃脫及藏有危險藥物。他被判處總監禁2年9個月及停牌2年。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案情指上訴人盜竊一輛汽車,並在車上安裝虛假車牌。其後,他在駕駛該車時涉及一宗交通意外,導致另外兩輛車輕微損毀。上訴人肇事後逃離現場,並向警方作虛假報案。他其後在警署被捕並從合法羈押中逃脫,最終被重新逮捕。在警署內,他被搜出藏有微量可卡因粉末。

HKSAR v. WONG WAI

CACC386/2004上訴法庭(刑事)Yeung & Yuen JJA28/11/2005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王偉與另一名同夥On Ling於2004年6月9日非法入境香港。翌日晚上,他們在大埔搶劫了陳先生。On Ling用報紙捲指向陳先生腹部,聲稱打劫,陳先生受驚跌倒,其袋子被申請人取走。警方隨後拘捕兩人,發現申請人身上藏有一把18厘米長的彈簧刀。兩人均承認搶劫罪及非法逗留香港罪。申請人另承認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原審法庭判處申請人總刑期為61個月監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友誼

CACC31/2017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2/6/201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本案申請人黎友誼(又名 LAI YAU YI)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原審法庭判處刑罰。原審法官在判刑時,考慮到申請人於2007年至2012年間曾四次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的紀錄,將其刑期由原定的5年3個月提升至5年9個月。申請人對此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質疑原審法官提升刑期的理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URBASASMITA SANDY GANDHA

CACC456/2007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9 年 3 月 4 日 判案日期:2009 年 3 月 4 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07年5月29日上午,當申請人(Purbasasmita Sandy Gandha)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旅客登機橋上打算乘搭前往印尼雅加達的航機時,被關員截查。 2. 關員在申請人腰間搜獲1,996.24克的晶狀固體,內含1,984.99克“冰”毒。申請人承認有人在深圳將該批“冰”毒交給他, 若他能成功將“冰”毒運送到雅加達,他會獲得報酬。 3. 申請人身上搜獲“冰”毒的價值約為港幣85萬元。 4. 上述事件導致申請人被控販運在其身上搜獲的“冰”毒罪。2007年11月21日,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席前承認控罪,結果被彭法官判入獄16年8個月。彭法官指出案件是跨境犯案而涉及“冰”毒超過1.9公斤,故適當量刑基準為25年。彭法官以申請人認罪,將刑期扣減三份一而達至16年8個月的判刑。 5. 申請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6. 代表申請人的彭耀鴻大律師指根據同類案件的判刑,施用在申請人的適當量刑基準應是22年,而非25年,故扣減三份一刑期後,判刑應為14年8個月。 7. 彭大律師指案發當天和申請人一起被捕的有另外兩名被告人,他們每人身上亦被搜出約1.9公斤的“冰”毒。他們承認販運有關“冰”毒,結果亦被彭法官判處監禁16年8個月。他們提出上訴,結果上訴法庭將他們的判刑減至14年8個月(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 Kie Tiong 和另外一人案CACC 456/2007)。彭大律師指該兩名被告人的情況無異於申請人,故申請人的判刑亦應減至14年8個月。 8. 代表答辯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彭寶琴律師對彭大律師的立場不表異議,她亦同意對申請人適用的量刑基準應為22年。 9. 就販運大量“冰”毒判刑時,法庭面對的困難,上訴法庭在上述Ng Kie Tiong 案曾有述及。 10. 由於AG v Ching Kwok-hung [1991] 2 HKLR 125案就販運“冰”毒的量刑指引止於600克所導致的18年量刑基準,涉及超過600克“冰”毒的販毒罪行並沒有明確的量刑指引。 11. 為了確保判刑明確及具阻嚇性,法庭考慮販毒罪行的判刑時,最主要的單一因素是毒品的份量。販運600克“冰”毒的罪行會導致18年的量刑基準,而販運超過600克“冰”毒必會導致超過18年的量刑基準,雖然增幅不應是數學式的遞增,原因是數學式的遞增有導致不公的危險性,參看邵祺副庭長在上述Ching Kwok Hung案判案書第130頁H段的評語。 12. 即使處理嚴重販毒罪行的判刑時,法庭仍需克制,而判刑亦應和涉案毒品的份量有合理比例(見HKSAR v Vacar Ming Yao案CACC 164/2008案判案書第14段)。 13. 本庭在上述Ng Kie Tiong案亦有以下疑問:“1,900克“冰”毒份量甚大,但應否導致“頂級”的25年量刑基準,本庭存疑。假若1,900克“冰”毒已足以導致25年的“頂級”判刑,那麼涉及3,000克、4,000克、5,000克或更多“冰”毒時法庭應採納甚麼量刑基準才屬公平,此問題不容易回答”。 14. 最終本庭認為以克制態度及維持判刑和毒品份量應有合理比例的原則下,販運1,900克“冰”毒的罪行,即使是將“冰”毒帶離香港,22年的量刑基準已足夠。 15. 本庭看不到本案的情況和上述Ng Kie Tiong案有任何實質上的分別。事實上申請人是和該案的兩名被告人一起被捕,關員亦分別在他們每人的身上搜出約1.9公斤及價值約85萬元的“冰”毒。他們亦是一起認罪,一起遭彭法官判刑。 16. 本庭認為適用於申請人的量刑基準亦是22年。申請人承認控罪,故經扣減三份一刑期後,最終適用於申請人的判刑亦是14年8個月。 17. 本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上訴,並視其申請為正式上訴。本庭判申請人上訴得直,其刑期由16年8個月減至14年8個月。 (楊振權)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彭寶琴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彭耀鴻代表。4/3/2009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Purbasasmita Sandy Gandha於2007年5月29日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時被截查,關員在其腰間搜獲1,996.24克晶狀固體,內含1,984.99克「冰」毒,市值約港幣85萬元。申請人承認在深圳收取該批毒品,並同意運送至雅加達以換取報酬。他因此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席前認罪,被判監禁16年8個月。申請人現就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HKSAR v. CHAN CHI PING

CACC184/1997上訴法庭(刑事)Power, V.-P., Nazareth, V.-P. & Liu, J.A.10/7/199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CHAN CHI PING面臨兩項控罪:加重盜竊罪 (aggravated burglary) 及未經授權在香港逗留罪 (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authority)。1997年1月7日凌晨,受害人何小姐在元朗木屋38號睡覺時,被撬門聲驚醒,發現申請人進入其睡房,手持一把菜刀。申請人向何小姐索要金錢或工作被拒後,開始搜查其手袋及抽屜。何小姐趁機報警。警方到場後拘捕申請人,並發現他取走了三罐寶礦力及兩盒維他奶。

HKSAR v. CHEUNG SUET TING

CACC226/2009上訴法庭(刑事)Hartmann JA and Mackintosh J8/7/2010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為一宗刑事上訴案件,涉及對原審判決的更正。具體案情並未在更正文件中詳細說明,但可推斷原審法庭曾引用一宗案例,而該案例的引用方式或內容出現了錯誤,需要透過本更正令予以修正。

HKSAR v. XU XIA LI AND ANOTHER

CACC395/2003上訴法庭(刑事)Woo VP, Yuen JA1/9/2004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刑事上訴,原審案件編號為DCCC 273/2003。上訴法庭於2004年9月2日作出判決。其後,法庭於2004年11月22日發出更正令 (corrigendum),將判決書首頁D行中錯誤標示的「COURT OF FIRST INSTANCE」更正為「COURT OF APPEAL」。此更正僅為文書性質,不影響判決實質內容。

HKSAR v Cheng Kong Sang

CACC371/2008上訴法庭(刑事)Yeung JA, Beeson J and Lunn J27/10/2010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最初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並判處監禁5年9個月。其後,上訴法庭於2010年10月8日批准上訴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撤銷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定罪,並改判為管有危險藥物罪。法庭指示為上訴人準備一份戒毒治療中心報告,以評估其是否適合接受戒毒治療。

HKSAR v. IP CHIN KEI AND OTHERS

HCMA301/2011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McWalters J19/7/2012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本案三名上訴人因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 被定罪。詐騙涉及一個地盤的「幽靈工人」計劃,由次承判商A2與證人PW3合作,向總承判商Jumbo Harvest Engineering Limited (JHEL) 虛報工人數量,以獲取超額工程費。第一上訴人A1是JHEL的地盤管工,負責核實工人數量,被指控與A2和PW3串謀。第三上訴人A3是一名油漆工人,亦被指控參與串謀。詐騙發生在2007年8月至9月期間,涉及兩個工資期。上訴人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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