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PANG HUNG FAI
申請人是一名成功的商人,在內地和孟加拉設有工廠。他與郭永(Kwok)相識30年,並認為郭永的生意規模比他大十倍,且郭永的公司Tack Fat於2002年上市。2008年7月底,郭永致電申請人,要求他代為接收兩名內地朋友歸還的款項,並將其存放在申請人的公司銀行帳戶中。申請人按指示提供了帳號,並在8月1日收到約1,400萬港元。26天後,申請人將這筆款項(扣除銀行手續費)匯至郭永在柬埔寨的公司帳戶。控方指控這筆款項是郭永詐騙Tack Fat所得的犯罪得益。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洗錢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