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Joned Asri(又名Tri Wahyu)於2010年5月5日被發出遞解離境令,並於同年5月17日被遞解出境至印尼。然而,他其後多次使用不同身份(Joned Asri)非法入境香港,共達十次。他於2012年3月14日被捕,並被控十項違反遞解離境令(breach of deportation order)罪名。申請人對所有控罪認罪,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判處總刑期59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在處理多次違反遞解離境令的案件時,是否錯誤地將申請人視為重犯,並錯誤地提高了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申請人一方認為,由於所有控罪是在單一場合認罪,且在犯下後續控罪時未有前科,故應從輕發落。控方則認為,申請人明知遞解離境令的存在,並刻意使用不同身份逃避偵查,其行為構成公然藐視法律,應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處理多次違反遞解離境令的案件時,錯誤地無限提高量刑起點。法庭指出,雖然重複犯案是加重刑罰的因素,但量刑起點不應因重複犯案而持續提高,直至達到最高刑罰。罪行的性質和嚴重性不會僅因重複而變得更嚴重。量刑起點應在某個階段趨於平穩,最高刑罰應保留給最嚴重的案件。本案中,法庭認為量刑起點應在第五次違反後穩定在42個月監禁。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並參考其量刑原則:
上訴法庭批准上訴許可,並將上訴聆訊視為實質上訴。法庭推翻了原審法官的部分判刑,並代之以新判刑。最終,申請人的總刑期由59個月監禁減至33個月監禁。
本案強調了在處理多次違反遞解離境令案件時,量刑起點不應無限提高的原則。即使是重複犯案,罪行的性質和嚴重性不會僅因重複而變得更嚴重,量刑起點應在某個階段趨於平穩。這對類似案件的量刑具有指導意義,避免因機械式疊加刑期導致判罰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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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案判決,即使多次違反遞解離境令,量刑起點不應無限提高,而應在某個階段趨於平穩,最高刑罰保留給最嚴重的案件。
在本案的事實下,法庭認為違反行為與定罪之間沒有實質區別。然而,法庭不排除在其他事實情況下,這種區別可能對量刑產生影響。
根據《入境條例》(Cap 115)第43(1)(a)條,違反遞解離境令的最高刑罰為7年監禁。此最高刑罰應保留給最嚴重的案件。
HKSAR v Joned Asri CACC34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