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OI LOK YIN, KINGSTON
本案涉及律政司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提交的11份刑事上訴訟費單,要求向敗訴的上訴人徵收訟費。上訴人未提出異議,律政司申請書面評定訟費。司法常務官在評定過程中發現,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及政府律師的時薪收費為港幣6,000元或5,000元,高於民事訴訟中具有10年以上資歷律師的每小時4,000元標準。司法常務官要求律政司提供負責案件的政府律師的資歷信息,但律政司拒絕提供,並要求舉行聆訊以解決此爭議。
精選 117 宗 訟費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律政司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提交的11份刑事上訴訟費單,要求向敗訴的上訴人徵收訟費。上訴人未提出異議,律政司申請書面評定訟費。司法常務官在評定過程中發現,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及政府律師的時薪收費為港幣6,000元或5,000元,高於民事訴訟中具有10年以上資歷律師的每小時4,000元標準。司法常務官要求律政司提供負責案件的政府律師的資歷信息,但律政司拒絕提供,並要求舉行聆訊以解決此爭議。
本案涉及律政司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提交的11份刑事上訴訟費單,要求向敗訴的上訴人徵收訟費。上訴人未提出異議,律政司申請書面評定訟費。司法常務官在評定過程中發現,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及政府律師的時薪收費為港幣6,000元或5,000元,高於民事訴訟中具有10年以上資歷律師的每小時4,000元標準。司法常務官要求律政司提供負責案件的政府律師的資歷信息,但律政司拒絕提供,並要求舉行聆訊以解決此爭議。
本案涉及律政司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提交的11份刑事上訴訟費單,要求向敗訴的上訴人徵收訟費。上訴人未提出異議,律政司申請書面評定訟費。司法常務官在評定過程中發現,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及政府律師的時薪收費為港幣6,000元或5,000元,高於民事訴訟中具有10年以上資歷律師的每小時4,000元標準。司法常務官要求律政司提供負責案件的政府律師的資歷信息,但律政司拒絕提供,並要求舉行聆訊以解決此爭議。
本案涉及律政司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提交的11份刑事上訴訟費單,要求向敗訴的上訴人徵收訟費。上訴人未提出異議,律政司申請書面評定訟費。司法常務官在評定過程中發現,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及政府律師的時薪收費為港幣6,000元或5,000元,高於民事訴訟中具有10年以上資歷律師的每小時4,000元標準。司法常務官要求律政司提供負責案件的政府律師的資歷信息,但律政司拒絕提供,並要求舉行聆訊以解決此爭議。
本案涉及律政司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提交的11份刑事上訴訟費單,要求向敗訴的上訴人徵收訟費。上訴人未提出異議,律政司申請書面評定訟費。司法常務官在評定過程中發現,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及政府律師的時薪收費為港幣6,000元或5,000元,高於民事訴訟中具有10年以上資歷律師的每小時4,000元標準。司法常務官要求律政司提供負責案件的政府律師的資歷信息,但律政司拒絕提供,並要求舉行聆訊以解決此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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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律政司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提交的11份刑事上訴訟費單,要求向敗訴的上訴人徵收訟費。上訴人未提出異議,律政司申請書面評定訟費。司法常務官在評定過程中發現,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及政府律師的時薪收費為港幣6,000元或5,000元,高於民事訴訟中具有10年以上資歷律師的每小時4,000元標準。司法常務官要求律政司提供負責案件的政府律師的資歷信息,但律政司拒絕提供,並要求舉行聆訊以解決此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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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於被告(上訴人)對原審法官的判決(主上訴)及其訟費命令(訟費上訴)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於2004年6月28日駁回主上訴。由於時間限制,訟費上訴當時未處理,法庭允許雙方恢復訟費上訴並就主上訴的訟費提出申請。2004年11月17日,上訴法庭批准被告就主上訴的駁回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被告現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或其他方式」理由,申請就訟費命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本案源於CHIME CORPORATION LIMITED的訴訟,涉及已故王德輝先生的遺產。上訴人為龔如心(王德輝遺孀),答辯人為王德輝遺產的訴訟期間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s pendente lite)。終審法院在判決時,曾就訟費發出臨時命令(order nisi),指示各方承擔各自在終審法院及下級法院的訟費。遺產管理人請求法院更改該臨時命令,要求其在終審法院及下級法院的訟費能從王德輝的遺產中支付,並以受託人基準(trustee basis)評定。遺孀反對此變更,並要求將臨時命令轉為最終命令(made absolute)。
原告人陳志成是一名油漆工人,受僱於第一被告人陳樹娟。2004年2月5日,原告人在工作期間從倒塌的棚架上跌落,導致L4椎體壓縮性骨折及右踝跟骨粉碎性關節內骨折。工程由第二被告人萬記工程有限公司分判給第一被告人。兩名被告人均已破產。第三被告人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下稱「管理局」)根據《僱員補償援助條例》(香港法例第365章)第25A條介入訴訟,以評估損害賠償。
第二原告人鄭先生於2003年被頒令破產,其退休金被停付。根據《退休金條例》第13(3)條,行政長官有權指示發放部分退休金予破產人及其家屬。鄭先生在破產期間多次申請發放退休金不果,導致他需領取綜援。其破產期於2007年自動解除,受託人職務亦於2008年解除。鄭先生曾就退休金事宜向被告人及其他人提出三宗訴訟(DCCJ4838/2007、HCA1189/2007、DCCJ2127/2009),但均被剔除。本案中,鄭先生與其妻吳女士再次起訴兩名被告人,指控他們失職、誣陷及惡意中傷,並要求賠償。
本案源於一宗高等法院訴訟 (HCA8805/1993) 及其後的上訴 (CACV27/2008)。原訟法庭於2007年12月20日駁回原告及第三方(統稱「上訴人」)的申索及反申索,並命令他們支付第二被告(「D2」)的訟費。上訴法庭於2008年6月2日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並再次命令他們支付D2的訟費。上訴人曾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但最終於2009年11月3日放棄。D2的律師因等待上訴結果及嘗試庭外和解,未能在《高等法院規則》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RHC) 第62號命令第22條第(7)款規定的兩年期限內啟動訟費評定程序。D2於2011年6月6日提交訟費評定通知書,上訴人隨即申請剔除該通知書,理由是已過時限。D2則申請延長啟動訟費評定程序的時間。
本案源於一宗高等法院訴訟 (HCA8805/1993) 及其後的上訴 (CACV27/2008)。原訟法庭於2007年12月20日駁回原告及第三方(統稱「上訴人」)的申索及反申索,並命令他們支付第二被告(「D2」)的訟費。上訴法庭於2008年6月2日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並再次命令他們支付D2的訟費。上訴人曾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但最終於2009年11月3日放棄。D2的律師因等待上訴結果及嘗試庭外和解,未能在《高等法院規則》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RHC) 第62號命令第22條第(7)款規定的兩年期限內啟動訟費評定程序。D2於2011年6月6日提交訟費評定通知書,上訴人隨即申請剔除該通知書,理由是已過時限。D2則申請延長啟動訟費評定程序的時間。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訴訟的訟費裁決。原告妻子與第一答辯人丈夫於2008年結婚,育有三名子女,並於2018年分居。在附屬濟助聆訊中,丈夫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第17條申請撤銷妻子轉移給其父母(第三及第四答辯人)的款項。丈夫指控妻子轉移約549萬港元,意圖剝奪其分產權。妻子最初否認,但其父在庭上作供時表示會歸還部分款項後,妻子同意將該筆款項計入其資產。此外,丈夫在披露其加密貨幣投資方面存在嚴重延誤和不完整。法庭已就附屬濟助事項作出判決,現需處理訟費問題。
原告是一名室內裝修工人,在工作中受傷。他向第二被告(其僱主)提出僱員補償條例 (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 ECO) 和普通法損害賠償訴訟。第二被告沒有保險,且在訴訟中親自應訊。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Employees Compensation Assistance Fund Board, the Board) 獲准加入訴訟作為第三被告,以參與損害賠償評估。原告與管理局就潛在的僱員補償援助條例 (Employees Compensation Assistance Ordinance, ECAO) 索償達成142萬港元的和解。儘管如此,訴訟仍繼續進行,原告最終獲判2,110,927港元的損害賠償。原審法官拒絕判管理局支付訟費,導致原告上訴至上訴法庭,但被駁回。管理局隨後獲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批准上訴,以釐清兩個關鍵法律問題。
本案涉及一宗2005年12月31日發生的交通意外。原告人是一名交通警員,在執勤時駕駛電單車,被告人則駕駛一輛公共小型巴士。被告人突然切線,導致原告人為避免碰撞而急轉彎,左腳著地。原告人聲稱因此導致左膝扭傷,並獲批13天病假。原告人於2008年11月13日發出傳訊令狀,並於2009年7月8日接受了被告人提出的港幣45,000元和解付款。爭議點在於原告人的訟費應按區域法院標準評定,還是按小額錢債審裁處 (Small Claims Tribunal) 標準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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