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費評定逾期申請是否獲准?
Wing Ming Garment Factory v Incorporated Owners of Wing Ming Industrial Centre CACV27/20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ing Ming Garment Factory Limited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Wing Ming Industrial Centre and New Gas & Company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Mr Recorder Jat SC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一宗高等法院訴訟 (HCA8805/1993) 及其後的上訴 (CACV27/2008)。原訟法庭於2007年12月20日駁回原告及第三方(統稱「上訴人」)的申索及反申索,並命令他們支付第二被告(「D2」)的訟費。上訴法庭於2008年6月2日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並再次命令他們支付D2的訟費。上訴人曾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但最終於2009年11月3日放棄。D2的律師因等待上訴結果及嘗試庭外和解,未能在《高等法院規則》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RHC) 第62號命令第22條第(7)款規定的兩年期限內啟動訟費評定程序。D2於2011年6月6日提交訟費評定通知書,上訴人隨即申請剔除該通知書,理由是已過時限。D2則申請延長啟動訟費評定程序的時間。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法院應否行使其酌情權,延長第二被告啟動訟費評定程序的時間。上訴人認為,《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2條第(7)款規定的兩年期限應被嚴格執行,除非有充分和令人信服的理由。第二被告則認為,該兩年期限並非《時效條例》 (Limitation Ordinance) 下的「時效期」,法院有權酌情延長,且不應因律師的疏忽而懲罰當事人。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2條第(7)款規定的兩年期限並非《時效條例》下的「時效期」,因為該期限可以根據第62號命令第16條延長,且允許追溯性延長。法官強調,法院在行使酌情權時,必須考慮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而非僅限於是否有充分解釋。儘管延誤時間較長且律師存在疏忽,但法官認為拒絕延長時間將對第二被告造成不合比例的懲罰,並會讓上訴人獲得不應得的利益。此外,第62號命令第22條第(5)款賦予訟費評定官足夠的彈性,可以通過調整訟費或利息來處理延誤問題,以達致公正結果。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官駁回上訴人要求剔除第二被告訟費評定通知書的上訴,並批准第二被告延長啟動訟費評定程序的時間。法官命令上訴人支付第二被告就本次上訴的訟費。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2條第(7)款規定的兩年期限並非絕對的「時效期」,法院在考慮延長時間時擁有廣泛的酌情權。即使存在律師疏忽導致的延誤,法院仍會權衡所有因素,避免對當事人施加不合比例的懲罰,並可利用訟費評定官的權力來處理延誤造成的影響。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訟費評定有時間限制嗎?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2條第(7)款,通常有兩年時間啟動訟費評定程序。然而,法院有權酌情延長此期限。
Q.如果律師疏忽導致訟費評定逾期,當事人會被懲罰嗎?
法院會考慮律師的疏忽,但不會因此自動拒絕延長時間。法院會權衡所有因素,避免對當事人造成不合比例的懲罰。
Q.訟費評定逾期後,法院如何處理?
法院會行使酌情權,考慮延誤原因、時間長短、對各方的影響等。本案中,法院批准延長時間,並指出訟費評定官可調整訟費或利息以達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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