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ddington HCA3291/2003

衍生訴訟中公司款項是否可直接支付股東?

申請部分獲批
法庭准原告改訟費清單,款項付第五被告。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Chow J4/12/2018[2018] HKCFI 264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ADDINGTON LIMITED v CHAN CHUN HOO THOMAS (陳俊豪) 及其他人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周家明法官 (Hon Chow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原告Waddington Limited針對第五被告Profit Point Limited提出的兩項傳票申請。第一項是第五被告申請從已存入法庭的款項中支付全數或法庭認為合適的款項(「支付款項申請」)。第二項是原告申請修改其於2018年6月27日提交的訟費清單(「修訂申請」),以納入額外訟費,包括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的訟費,以及根據共同基金基準評定的訴訟訟費。這些訟費涉及原告根據法庭命令向第五被告追討的彌償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有二:首先,原告是否有權修改其訟費清單,以納入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的訟費,以及根據共同基金基準評定的訴訟訟費。其次,第五被告是否有權獲支付已存入法庭的款項,而原告則提出反對,包括基於美國判例法提出的按比例直接向股東支付款項的主張,以及關於第五被告使用該款項可能違反英屬維爾京群島(BVI)命令的爭議。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原告無權根據2018年3月21日的命令,就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的訟費進行評定,因為這些訟費不屬於第一審彌償金或上訴法庭彌償金的範圍。法庭強調,上訴程序產生的訟費與第一審訴訟的訟費是獨立的。然而,法庭允許原告修改訟費清單以納入根據共同基金基準評定的訴訟訟費,認為這屬於第一審彌償金的範圍。對於支付款項申請,法庭重申公司法基本原則,即公司與股東是獨立法律實體,公司財產不屬於股東,因此駁回按比例直接支付款項予股東的主張。法庭亦指出,其職責並非微觀管理第五被告的資金運用,若有違反BVI命令的疑慮,應由BVI法庭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原告修改訟費清單,但僅限於增加第27部分(即根據共同基金基準評定的訴訟訟費),而不包括第3A及3B部分(即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的訟費)。法庭命令將存入法庭的5,000萬港元支付予第五被告。關於訟費,原告須支付第五被告因反對修訂申請而產生的訟費,而原告亦須支付第五被告因支付款項申請而產生的訟費,均以訴訟各方基準評定。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香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即公司與其股東是獨立的法律實體,公司資產不屬於股東,並駁回了在衍生訴訟中按比例直接向股東支付公司款項的主張。此外,判決明確了訟費彌償的範圍,區分了第一審訴訟與上訴程序的訟費,對訟費評定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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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公司訴訟中,股東可以直接從公司獲得賠償嗎?
A.

根據香港公司法,公司與股東是獨立的法律實體,公司財產不屬於股東。因此,法庭在本案中駁回了直接向股東支付公司款項的主張。

Q.上訴程序的訟費是否包含在第一審的彌償範圍內?
A.

法庭在本案中裁定,上訴程序的訟費與第一審訴訟的訟費是獨立的,不屬於第一審彌償金的範圍。因此,原告不能就上訴訟費進行評定。

Q.法庭會干預公司如何使用其資金嗎?
A.

法庭指出,其職責通常不包括微觀管理公司的事務,包括其資金的合法運用。若有關於資金使用違反其他法庭命令的疑慮,應由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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