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na Kung alias Nina T.H. Wang FACV12/2004
反對遺囑敗訴如何負擔訟費?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Nina Kung alias Nina T.H. Wang v Wang Din Shin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Chan PJ、Ribeiro PJ、Litton NPJ、Sir Noel Power NPJ、Lord Scott of Foscote NPJ
案情摘要
本案是遺囑訴訟上訴後的訟費裁決。已故王德輝的1990年遺囑指定妻子Nina Wang為唯一受益人;其父Wang Din Shin質疑遺囑真偽,主張王德輝及見證人Tse Ping Yim的簽名遭偽造,並展開歷時甚久的訴訟。原審裁定遺囑為偽造,並命妻子承擔大部分訟費;上訴庭維持部分結論。終審法院於2005年准許妻子上訴,裁定遺囑為王德輝的最後遺囑,並另行聽取雙方就訟費及訴訟資金提供者的陳詞。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反對遺囑的一方敗訴時,訟費是否通常由其承擔;遺囑文件的異常情況是否構成遺囑訴訟訟費的第二例外;Wang Din Shin提出偽造及欺詐的積極主張,是否屬敵對訴訟;訟費應否由遺產或涉嫌資助者承擔,以及如何處理臨時遺產管理費。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訟費裁量受《高等法院條例》第52A(1)條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17條規範。反對遺囑而敗訴時,通常適用訟費隨訴訟結果承擔的規則。例外包括遺囑人或剩餘受益人的行為是訴訟主要原因,或客觀情況合理要求法院調查遺囑真偽。然而,若反對方不僅要求遺囑以正式方式驗證,而是提出偽造、欺詐或不當影響等積極主張,並且未先作適當查詢,便屬敵對訴訟。Wang Din Shin未有接觸關鍵見證人Tse,卻堅持偽造理論,因此不能依第二例外完全免除訟費;法院僅因遺囑確有異常而作部分減免,並因審訊中過度及壓迫性的盤問再次削減訟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Spiers v English [1907] P 122確立遺囑訟費的兩項例外,並依Re Cutcliffe’s Estate [1959] P 6區分單純要求證明與敵對訴訟。Twist v Tye [1902] P 92要求訴訟前作適當查詢;Barry v Butlin (1838) 2 Moo PC 480涉及受益人參與訂立遺囑時的疑點。另引用《高等法院規則》Order 62 rule 6(1)(c)及《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Cap 10第40、60條。
裁決與命令
上訴人勝訴。Wang Din Shin須支付Nina Wang在原訟法庭訟費的三分之一,以及在上訴庭和終審法院訟費的三分之二,並支付臨時遺產管理額外費用的三分之二;訟費如未協議則評定。法院准許Nina Wang日後申請向訴訟資助者追討訟費,並命Wang Din Shin在14日內披露借出約4100萬港元支付律師費者的身份。每階段訴訟只發出三名大律師證明。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遺囑確有可疑特徵,不必然使敗訴方免負訟費;法院會考慮其採取的訴訟方式及是否作出合理查詢。訟費可因本應進行的遺囑調查及審訊冗長而作比例調整。法院亦保留日後處理涉嫌訴訟資助者責任的權力,但須先處理管轄權及聆聽有關人士的公平程序問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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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反對遺囑但最後敗訴,是否一定要支付訟費?
不一定,但一般規則是訟費隨結果承擔。若遺囑確有可疑情況,法院可作部分調整;本案因訴訟具敵對性,仍命Wang Din Shin支付大部分訟費。
Q.遺囑有異常特徵,反對者可否免付訟費?
遺囑異常可合理要求法院調查,但不會自動免除訟費。反對者若提出偽造等積極指控而未作適當查詢,仍可能負責訟費;本案只獲部分減免。
Q.法院可否要求披露誰資助遺囑訴訟?
法院可在具備管轄權及程序公平的前提下進一步處理資助者責任。本案准許Nina Wang日後申請追討,並先命Wang Din Shin披露借出約4100萬港元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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