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ddington Ltd HCA3291/2003

名義被告訟費誰付?

申請部分獲批
法庭准原告修訂,並改訟費命令。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Barma J6/3/20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ADDINGTON LIMITED v CHAN CHUN HOO THOMAS 及 另二人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ma J

案情摘要

原告 Waddington Limited 代表其自身及 Playmates Holdings Limited 的所有其他股東(第一及第二被告除外),對第一被告 Chan Chun Hoo Thomas 及第二被告 T G C Investments Limited(前稱 Chansam Investments Limited)提出訴訟。本案涉及原告申請更改原訟法庭於2005年4月29日就第一被告申請剔除申索及原告申請確立表面證據成立的訟費臨時命令 (costs order nisi)。此外,第三被告 Playmates Holdings Limited 亦申請更改訟費臨時命令。原告亦申請修訂其申索陳述書 (Statement of Claim)。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包括:第一,應否更改原告須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訟費的臨時命令,以及第三被告的訟費應由誰承擔。第二,原告申請修訂申索陳述書,將 Playmates Holdings Limited 及 Playmates International Limited 列為第三及第四被告是否恰當。第三,原告就第一被告的控制權及不當行為的指控是否已充分詳述。

判決理由

法官在處理訟費臨時命令時,引用《高等法院規則》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第62號命令第3(2)條及 Re Elgindata Limited (No. 2) [1992] 1 WLR 1207 案例,強調訟費應隨訴訟結果而定。由於第一被告成功剔除申索,故其訟費應由原告支付。對於第三被告,法官認為其作為名義方 (nominal party) 仍有權出席聆訊並提交有助法庭的資料,故其訟費應由原告支付。至於修訂申索陳述書,法官認為在多重衍生訴訟 (multiple derivative action) 中,若中間控股公司並無被指控不當行為或未有尋求濟助,則不應將其列為訴訟方。法官亦裁定,對控制權的指控可從股權結構推斷,並認為原告的申索陳述書已足夠詳盡,但部分內容需進一步修訂。

引用案例與條文

Re Elgindata Limited (No. 2) [1992] 1 WLR 1207:此案例確立了訟費應隨訴訟結果而定的原則,即使勝訴方在某些議題上未能成功,除非導致訴訟時間或成本顯著增加,否則不應剝奪其訟費。若勝訴方不當或不合理地提出議題,則可能被命令支付敗訴方的部分或全部訟費。

裁決與命令

法庭維持原告須支付第一被告訟費的臨時命令,並將第二被告從訟費命令中刪除。法庭批准第三被告的申請,命令原告支付第三被告因本申請而產生的訟費。法庭不允許將 Playmates Holdings Limited 和 Playmates International Limited 列為被告,並指示原告進一步修訂申索陳述書中關於指控詳情的部分。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訟費應隨訴訟結果而定的原則,並闡明了在衍生訴訟中,名義被告方在合理情況下有權獲得訟費。此外,判決明確指出,在多重衍生訴訟中,若中間控股公司未被指控不當行為或未尋求濟助,則不應將其列為訴訟方,這對未來處理類似複雜公司訴訟的程序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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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衍生訴訟中,名義被告是否需要支付訟費?
A.

根據本案判決,若名義被告合理地出席聆訊並提供協助,即使其為名義方,亦有權獲得訟費,並由原告支付。

Q.公司訴訟中,如何判斷訟費應由哪方承擔?
A.

法庭會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3(2)條,原則上判斷訟費應隨訴訟結果而定,即由敗訴方支付勝訴方。

Q.在多重衍生訴訟中,中間控股公司是否必須列為被告?
A.

本案裁定,若中間控股公司未被指控不當行為或未尋求濟助,則不應將其列為訴訟方,即使涉及控制權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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