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S Y ENGINEERING CO. LTD.
本案源於香港房屋委員會(呈請人)針對S Y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公司)提出的清盤呈請。呈請人依據仲裁費用評定中的一份中期證明書提出呈請。公司曾被仲裁員命令提供1,050萬港元的訟費保證金,由永隆銀行發出擔保書 (bond)。呈請人聲稱的總訟費達1,690萬港元。在訟費評定程序中,原訟法庭聆案官發出了一份3,116,771港元的中期證明書,涉及呈請人已支付的部分開支。公司對此提出異議,聲稱呈請人的律師行Deacons未披露其與呈請人之間50%的費用折扣安排,構成欺詐,並指呈請人持有足夠的擔保金,故提出清盤呈請屬濫用程序。公司還聲稱其擁有3,500萬港元的反申索 (cross-cla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