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 WAN TUNG v. WONG SEE YIN AND OTHERS
本案涉及兩宗已合併的訴訟,原告人與被告人之間存在訟費命令 (Costs Orders)。被告人對主審法官於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訟費命令從未提出上訴。其後,訟費評定主任 (Taxing Master) 進行了訟費評定,被告人對評定主任的決定提出上訴(「訟費評定上訴」),並申請暫緩執行訟費命令(「暫緩執行傳票」)。原告人反對被告人的申請,認為訟費評定上訴完全是錯誤的,且暫緩執行傳票亦應駁回。
精選 117 宗 訟費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兩宗已合併的訴訟,原告人與被告人之間存在訟費命令 (Costs Orders)。被告人對主審法官於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訟費命令從未提出上訴。其後,訟費評定主任 (Taxing Master) 進行了訟費評定,被告人對評定主任的決定提出上訴(「訟費評定上訴」),並申請暫緩執行訟費命令(「暫緩執行傳票」)。原告人反對被告人的申請,認為訟費評定上訴完全是錯誤的,且暫緩執行傳票亦應駁回。
本案涉及兩宗已合併的訴訟,原告人與被告人之間存在訟費命令 (Costs Orders)。被告人對主審法官於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訟費命令從未提出上訴。其後,訟費評定主任 (Taxing Master) 進行了訟費評定,被告人對評定主任的決定提出上訴(「訟費評定上訴」),並申請暫緩執行訟費命令(「暫緩執行傳票」)。原告人反對被告人的申請,認為訟費評定上訴完全是錯誤的,且暫緩執行傳票亦應駁回。
申請人/原告人Ms Begum是一名24歲的巴基斯坦裔香港居民,於2013年10月11日在其僱主Native English Center Limited(以「The Green Lounge」名義經營)的西餐廳擔任侍應時滑倒受傷,導致右無名指和右膝受傷。她透過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對僱主提出了兩項訴訟:一項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提出的僱員補償申請(EC Action),另一項是普通法下的人身傷害索賠(PI Action)。由於僱主未有出庭應訊,兩項訴訟均已獲得中間判決 (interlocutory judgments)。法院指示將兩項訴訟的賠償和損害賠償評估合併審理,以節省訟費。僱主在審訊中仍然缺席。
申請人/原告人Ms Begum是一名24歲的巴基斯坦裔香港居民,於2013年10月11日在其僱主Native English Center Limited(以「The Green Lounge」名義經營)的西餐廳擔任侍應時滑倒受傷,導致右無名指和右膝受傷。她透過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對僱主提出了兩項訴訟:一項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提出的僱員補償申請(EC Action),另一項是普通法下的人身傷害索賠(PI Action)。由於僱主未有出庭應訊,兩項訴訟均已獲得中間判決 (interlocutory judgments)。法院指示將兩項訴訟的賠償和損害賠償評估合併審理,以節省訟費。僱主在審訊中仍然缺席。
本案涉及三宗合併審理的案件,原告方為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及NATIONBUILD PACIFIC LIMITED,被告方為WU YI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WU YI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及FU YIN FINANCIAL INVESTMENT CO., LIMITED。法庭早前已裁定被告方申請的訟費保證金 (security for costs) 申請,並發出臨時訟費命令 (order nisi)。原告方申請更改該臨時訟費命令,理由是他們曾提出「不損權益但關乎訟費」的要約 (without prejudice offer save as to costs),金額高於法庭最終裁定的保證金數額。被告方則提出反申請,要求原告方立即支付訟費,理由是原告方反對訟費保證金申請的理據薄弱。
本案涉及三宗合併審理的案件,原告方為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及NATIONBUILD PACIFIC LIMITED,被告方為WU YI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WU YI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及FU YIN FINANCIAL INVESTMENT CO., LIMITED。法庭早前已裁定被告方申請的訟費保證金 (security for costs) 申請,並發出臨時訟費命令 (order nisi)。原告方申請更改該臨時訟費命令,理由是他們曾提出「不損權益但關乎訟費」的要約 (without prejudice offer save as to costs),金額高於法庭最終裁定的保證金數額。被告方則提出反申請,要求原告方立即支付訟費,理由是原告方反對訟費保證金申請的理據薄弱。
本案涉及三宗合併審理的案件,原告方為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及NATIONBUILD PACIFIC LIMITED,被告方為WU YI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WU YI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及FU YIN FINANCIAL INVESTMENT CO., LIMITED。法庭早前已裁定被告方申請的訟費保證金 (security for costs) 申請,並發出臨時訟費命令 (order nisi)。原告方申請更改該臨時訟費命令,理由是他們曾提出「不損權益但關乎訟費」的要約 (without prejudice offer save as to costs),金額高於法庭最終裁定的保證金數額。被告方則提出反申請,要求原告方立即支付訟費,理由是原告方反對訟費保證金申請的理據薄弱。
本案源於一宗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168A條提出的呈請。呈請人與答辯人之間存在一項合資企業協議,旨在中國武漢開展業務。呈請人之一Mr Cheung Siu Ki與答辯人之一Mr Pang Tung Choi是主要爭議方。Mr Pang曾提交誓章,質疑呈請書中投訴的有效性並提出反指控。原訟法庭法官Rogers J曾指出,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聆訊可能持續三至五週。在聆訊第二天,答辯人提出以公平價值購買呈請人股份的和解方案,該方案最終促成了一份同意命令 (Consent Order)。
原告人Ho Kin Lon於2009年1月7日因第一被告人Wong Tin Chi駕駛私家車的疏忽行為而遭遇交通意外,第二被告人Fan Tsz Ho則須負上轉承責任 (vicarious liability)。原告人因此次意外導致頸部、右大腿及右膝軟組織受傷,右腿亦有擦傷。各方已於2010年4月26日同意就法律責任方面判原告人勝訴,本案僅處理損害賠償 (assessment of damages) 的評估。
本案原告FAN JIAN HUI於2007年9月25日發生一宗道路交通事故,導致頸部、雙下肢觸痛及輕微頭部受傷。他住院至2007年9月28日,並獲病假至2008年3月16日。原告接受了多次蔡永生醫生的治療及瑪嘉烈醫院的物理治療。被告已就法律責任 (liability) 承認責任,本聆訊旨在評估原告可獲的損害賠償 (damages)。
本案是關於一宗上訴案件的訟費判決。終審法院於2013年11月6日裁定原告(上訴人)勝訴,並命令被告(答辯人)支付14,183,851.72英鎊的衡平法賠償 (equitable compensation) 連同利息。法院當時作出了初步命令 (order nisi),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在各級法院的訟費,並認證適合委聘兩名大律師。雙方隨後就訟費提交了書面陳詞,本判決即針對這些陳詞作出。
本案是關於一宗上訴案件的訟費判決。終審法院於2013年11月6日裁定原告(上訴人)勝訴,並命令被告(答辯人)支付14,183,851.72英鎊的衡平法賠償 (equitable compensation) 連同利息。法院當時作出了初步命令 (order nisi),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在各級法院的訟費,並認證適合委聘兩名大律師。雙方隨後就訟費提交了書面陳詞,本判決即針對這些陳詞作出。
本案涉及多宗商業訴訟的上訴訟費裁決。原告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MPANY LIMITED (PEWC) 針對多名被告提出訴訟,指控其涉及大規模詐騙。初審法庭裁定部分被告(包括Hu和Top Selection)詐騙成立,並命令他們支付懲罰性訟費(indemnity costs)。另一被告Ma在其中一宗訴訟中勝訴,但在另一宗訴訟中敗訴,初審法庭命令他支付PEWC 70%的訟費。Hu和Top Selection就詐騙裁決及訟費命令提出上訴,Ma亦就其敗訴及訟費命令提出上訴。上訴法庭駁回了Hu和Top Selection的上訴,並撤銷了針對Ma的判決及訟費命令。
本案涉及多宗商業訴訟的上訴訟費裁決。原告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MPANY LIMITED (PEWC) 針對多名被告提出訴訟,指控其涉及大規模詐騙。初審法庭裁定部分被告(包括Hu和Top Selection)詐騙成立,並命令他們支付懲罰性訟費(indemnity costs)。另一被告Ma在其中一宗訴訟中勝訴,但在另一宗訴訟中敗訴,初審法庭命令他支付PEWC 70%的訟費。Hu和Top Selection就詐騙裁決及訟費命令提出上訴,Ma亦就其敗訴及訟費命令提出上訴。上訴法庭駁回了Hu和Top Selection的上訴,並撤銷了針對Ma的判決及訟費命令。
本案涉及多宗商業訴訟的上訴訟費裁決。原告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MPANY LIMITED (PEWC) 針對多名被告提出訴訟,指控其涉及大規模詐騙。初審法庭裁定部分被告(包括Hu和Top Selection)詐騙成立,並命令他們支付懲罰性訟費(indemnity costs)。另一被告Ma在其中一宗訴訟中勝訴,但在另一宗訴訟中敗訴,初審法庭命令他支付PEWC 70%的訟費。Hu和Top Selection就詐騙裁決及訟費命令提出上訴,Ma亦就其敗訴及訟費命令提出上訴。上訴法庭駁回了Hu和Top Selection的上訴,並撤銷了針對Ma的判決及訟費命令。
本案涉及多宗商業訴訟的上訴訟費裁決。原告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MPANY LIMITED (PEWC) 針對多名被告提出訴訟,指控其涉及大規模詐騙。初審法庭裁定部分被告(包括Hu和Top Selection)詐騙成立,並命令他們支付懲罰性訟費(indemnity costs)。另一被告Ma在其中一宗訴訟中勝訴,但在另一宗訴訟中敗訴,初審法庭命令他支付PEWC 70%的訟費。Hu和Top Selection就詐騙裁決及訟費命令提出上訴,Ma亦就其敗訴及訟費命令提出上訴。上訴法庭駁回了Hu和Top Selection的上訴,並撤銷了針對Ma的判決及訟費命令。
本案涉及多宗商業訴訟的上訴訟費裁決。原告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MPANY LIMITED (PEWC) 針對多名被告提出訴訟,指控其涉及大規模詐騙。初審法庭裁定部分被告(包括Hu和Top Selection)詐騙成立,並命令他們支付懲罰性訟費(indemnity costs)。另一被告Ma在其中一宗訴訟中勝訴,但在另一宗訴訟中敗訴,初審法庭命令他支付PEWC 70%的訟費。Hu和Top Selection就詐騙裁決及訟費命令提出上訴,Ma亦就其敗訴及訟費命令提出上訴。上訴法庭駁回了Hu和Top Selection的上訴,並撤銷了針對Ma的判決及訟費命令。
本案涉及多宗商業訴訟的上訴訟費裁決。原告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MPANY LIMITED (PEWC) 針對多名被告提出訴訟,指控其涉及大規模詐騙。初審法庭裁定部分被告(包括Hu和Top Selection)詐騙成立,並命令他們支付懲罰性訟費(indemnity costs)。另一被告Ma在其中一宗訴訟中勝訴,但在另一宗訴訟中敗訴,初審法庭命令他支付PEWC 70%的訟費。Hu和Top Selection就詐騙裁決及訟費命令提出上訴,Ma亦就其敗訴及訟費命令提出上訴。上訴法庭駁回了Hu和Top Selection的上訴,並撤銷了針對Ma的判決及訟費命令。
本案源於慈山寺(TSM)的建造工程,原告俊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Chun Wo)是主要承建商,被告Metta Resources Limited(Metta)是僱主。Metta是長江集團(CKG)的企業實體,在項目中沒有自己的員工,所有職能均由長江實業的實體執行。工程合約(MC)於2010年12月6日批予俊和,價值近4.23億港元。工程分為兩部分:MS-1(取得佔用許可證)和MS-2(所有工程大致完成)。工程期間,Metta多次更改設計,並透過長江實業的實體干預僱主代表(HYA)的職能,導致俊和的工程進度受阻。2012年11月4日舉行了開光典禮後,俊和與Metta的關係惡化。2013年7月2日,Metta發出ERI-MC-897指令,終止俊和的剩餘工程並要求其撤離工地,但雙方對該指令的範圍存在爭議,特別是關於缺陷修復的責任。
本案為一宗人身傷害訴訟 (personal injuries action)。原告Ahmed Masood向被告Chung Kau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提出申索。判決日期為2005年1月28日,其後於2005年2月1日發出更正令 (corrigendum),針對判決書第123段的訟費命令作出補充。更正令主要涉及原告獲得法律援助 (legal aid) 的情況下,其自身訟費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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