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ALLEN KIN HONG 訴 SUNG LAI PING
原告人 Chan, Allen Kin Hong 就租金欠款向被告人 Sung Lai Ping 提出申索。原審於2009年12月23日判被告支付欠租$28,443.33,並就雙方反申索作出裁決。被告其後申請上訴許可及暫停執行判決,主張欠租計算有誤,並重申其關於隱含保證、租賃物品及失修的反申索。法庭在本次聆訊中確認原判確有計算上的意外失誤,並予以更正。
精選 349 宗 訟費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原告人 Chan, Allen Kin Hong 就租金欠款向被告人 Sung Lai Ping 提出申索。原審於2009年12月23日判被告支付欠租$28,443.33,並就雙方反申索作出裁決。被告其後申請上訴許可及暫停執行判決,主張欠租計算有誤,並重申其關於隱含保證、租賃物品及失修的反申索。法庭在本次聆訊中確認原判確有計算上的意外失誤,並予以更正。
本案是一宗多重衍生訴訟 (multiple derivative action),由少數股東 Waddington Limited(原告)代表 Profit Point Limited(第五被告)向 Chan Chun Hoo Thomas(第一被告)追討損害賠償。原告成功獲得有利判決,並獲判訟費。隨後,原告與第五被告之間就訟費彌償 (indemnity) 的範圍和評定方式產生爭議。第五被告要求原告就其承擔的訟費進行評定,並主張應以「訴訟各方基準」(party and party basis) 或「共同基金基準」(common fund basis) 評定。原告則認為應獲「全面彌償」(full indemnity),僅受限於第五被告可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Legal Practitioners Ordinance) 第68(1)條要求以「律師與當事人基準」(solicitor and own client basis) 評定其律師費。
本案源於一個家族公司股權分配的爭議,涉及原告(已故丈夫的遺產管理人)與其八名子女。家族成員分為兩派:「母親陣營」(原告、第二、三、六及八被告)和「Philip陣營」(第一、四、五、七及九被告)。初審時,法庭裁定「母親陣營」在股份轉讓文件偽造問題上勝訴,但在股份配發決議偽造問題上敗訴。上訴法庭推翻了股份轉讓文件的裁決,並維持了股份配發決議的裁決。其後,上訴法庭於2016年3月2日頒布了一項訟費命令(「2016年3月訟費命令」),命令原告及「母親陣營」的被告支付「Philip陣營」75%的初審訟費。第二被告於六年多後申請更改該命令。
本案源於一個家族公司股權分配的爭議,涉及原告(已故丈夫的遺產管理人)與其八名子女。家族成員分為兩派:「母親陣營」(原告、第二、三、六及八被告)和「Philip陣營」(第一、四、五、七及九被告)。初審時,法庭裁定「母親陣營」在股份轉讓文件偽造問題上勝訴,但在股份配發決議偽造問題上敗訴。上訴法庭推翻了股份轉讓文件的裁決,並維持了股份配發決議的裁決。其後,上訴法庭於2016年3月2日頒布了一項訟費命令(「2016年3月訟費命令」),命令原告及「母親陣營」的被告支付「Philip陣營」75%的初審訟費。第二被告於六年多後申請更改該命令。
本案為一宗人身傷害索償案件。原告人Wat Kwing Lok向被告人九龍巴士(1933)有限公司提出巨額損害賠償申索。儘管在審訊階段,法律原則和賠償金額(quantum)最終達成協議,但被告人認為,考慮到案件的複雜性及其作為專營公共巴士公司的重要性,聘用兩名大律師(two counsel)處理本案的準備工作及出庭是必要且恰當的。
本案涉及七宗上訴案件,源於高等法院於1994年4月19日對余民先生(上訴人)作出的敗訴命令及訟費支付命令。余先生因拒絕支付訟費,導致法庭於2000年7月6日作出收樓令。余先生就此提出上訴,但均告失敗,最終被終審法院於2002年7月31日駁回。余先生於2006年10月23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逾期許可,以針對上訴法庭於2006年5月30日就該七宗上訴案頒下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七宗上訴案件,源於高等法院於1994年4月19日對余民先生(上訴人)作出的敗訴命令及訟費支付命令。余先生因拒絕支付訟費,導致法庭於2000年7月6日作出收樓令。余先生就此提出上訴,但均告失敗,最終被終審法院於2002年7月31日駁回。余先生於2006年10月23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逾期許可,以針對上訴法庭於2006年5月30日就該七宗上訴案頒下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七宗上訴案件,源於高等法院於1994年4月19日對余民先生(上訴人)作出的敗訴命令及訟費支付命令。余先生因拒絕支付訟費,導致法庭於2000年7月6日作出收樓令。余先生就此提出上訴,但均告失敗,最終被終審法院於2002年7月31日駁回。余先生於2006年10月23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逾期許可,以針對上訴法庭於2006年5月30日就該七宗上訴案頒下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七宗上訴案件,源於高等法院於1994年4月19日對余民先生(上訴人)作出的敗訴命令及訟費支付命令。余先生因拒絕支付訟費,導致法庭於2000年7月6日作出收樓令。余先生就此提出上訴,但均告失敗,最終被終審法院於2002年7月31日駁回。余先生於2006年10月23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逾期許可,以針對上訴法庭於2006年5月30日就該七宗上訴案頒下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七宗上訴案件,源於高等法院於1994年4月19日對余民先生(上訴人)作出的敗訴命令及訟費支付命令。余先生因拒絕支付訟費,導致法庭於2000年7月6日作出收樓令。余先生就此提出上訴,但均告失敗,最終被終審法院於2002年7月31日駁回。余先生於2006年10月23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逾期許可,以針對上訴法庭於2006年5月30日就該七宗上訴案頒下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七宗上訴案件,源於高等法院於1994年4月19日對余民先生(上訴人)作出的敗訴命令及訟費支付命令。余先生因拒絕支付訟費,導致法庭於2000年7月6日作出收樓令。余先生就此提出上訴,但均告失敗,最終被終審法院於2002年7月31日駁回。余先生於2006年10月23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逾期許可,以針對上訴法庭於2006年5月30日就該七宗上訴案頒下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七宗上訴案件,源於高等法院於1994年4月19日對余民先生(上訴人)作出的敗訴命令及訟費支付命令。余先生因拒絕支付訟費,導致法庭於2000年7月6日作出收樓令。余先生就此提出上訴,但均告失敗,最終被終審法院於2002年7月31日駁回。余先生於2006年10月23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逾期許可,以針對上訴法庭於2006年5月30日就該七宗上訴案頒下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7宗上訴,均源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HCA 8334/91。余民先生(上訴人)於1991年向答辯人提出申索,指控其在小巴交易及維修中存在虛假陳述,導致他以低於市價出售小巴。余民在HCA 8334/91案中敗訴,並被命令支付訟費。因余民拖欠訟費,答辯人於1999年展開HCMP 7741/99案,申請執行針對余民物業的押記令及售樓令。余民對此提出多項申請及上訴,包括質疑訟費評定、售樓令的有效性,以及謝其(其中一名答辯人)去世後訴訟程序的合法性。這些申請及上訴均被原訟法庭駁回,導致余民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本案的7宗上訴。
本案涉及7宗上訴,均源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HCA 8334/91。余民先生(上訴人)於1991年向答辯人提出申索,指控其在小巴交易及維修中存在虛假陳述,導致他以低於市價出售小巴。余民在HCA 8334/91案中敗訴,並被命令支付訟費。因余民拖欠訟費,答辯人於1999年展開HCMP 7741/99案,申請執行針對余民物業的押記令及售樓令。余民對此提出多項申請及上訴,包括質疑訟費評定、售樓令的有效性,以及謝其(其中一名答辯人)去世後訴訟程序的合法性。這些申請及上訴均被原訟法庭駁回,導致余民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本案的7宗上訴。
本案涉及7宗上訴,均源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HCA 8334/91。余民先生(上訴人)於1991年向答辯人提出申索,指控其在小巴交易及維修中存在虛假陳述,導致他以低於市價出售小巴。余民在HCA 8334/91案中敗訴,並被命令支付訟費。因余民拖欠訟費,答辯人於1999年展開HCMP 7741/99案,申請執行針對余民物業的押記令及售樓令。余民對此提出多項申請及上訴,包括質疑訟費評定、售樓令的有效性,以及謝其(其中一名答辯人)去世後訴訟程序的合法性。這些申請及上訴均被原訟法庭駁回,導致余民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本案的7宗上訴。
本案涉及7宗上訴,均源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HCA 8334/91。余民先生(上訴人)於1991年向答辯人提出申索,指控其在小巴交易及維修中存在虛假陳述,導致他以低於市價出售小巴。余民在HCA 8334/91案中敗訴,並被命令支付訟費。因余民拖欠訟費,答辯人於1999年展開HCMP 7741/99案,申請執行針對余民物業的押記令及售樓令。余民對此提出多項申請及上訴,包括質疑訟費評定、售樓令的有效性,以及謝其(其中一名答辯人)去世後訴訟程序的合法性。這些申請及上訴均被原訟法庭駁回,導致余民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本案的7宗上訴。
本案涉及7宗上訴,均源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HCA 8334/91。余民先生(上訴人)於1991年向答辯人提出申索,指控其在小巴交易及維修中存在虛假陳述,導致他以低於市價出售小巴。余民在HCA 8334/91案中敗訴,並被命令支付訟費。因余民拖欠訟費,答辯人於1999年展開HCMP 7741/99案,申請執行針對余民物業的押記令及售樓令。余民對此提出多項申請及上訴,包括質疑訟費評定、售樓令的有效性,以及謝其(其中一名答辯人)去世後訴訟程序的合法性。這些申請及上訴均被原訟法庭駁回,導致余民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本案的7宗上訴。
本案涉及7宗上訴,均源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HCA 8334/91。余民先生(上訴人)於1991年向答辯人提出申索,指控其在小巴交易及維修中存在虛假陳述,導致他以低於市價出售小巴。余民在HCA 8334/91案中敗訴,並被命令支付訟費。因余民拖欠訟費,答辯人於1999年展開HCMP 7741/99案,申請執行針對余民物業的押記令及售樓令。余民對此提出多項申請及上訴,包括質疑訟費評定、售樓令的有效性,以及謝其(其中一名答辯人)去世後訴訟程序的合法性。這些申請及上訴均被原訟法庭駁回,導致余民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本案的7宗上訴。
本案涉及7宗上訴,均源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HCA 8334/91。余民先生(上訴人)於1991年向答辯人提出申索,指控其在小巴交易及維修中存在虛假陳述,導致他以低於市價出售小巴。余民在HCA 8334/91案中敗訴,並被命令支付訟費。因余民拖欠訟費,答辯人於1999年展開HCMP 7741/99案,申請執行針對余民物業的押記令及售樓令。余民對此提出多項申請及上訴,包括質疑訟費評定、售樓令的有效性,以及謝其(其中一名答辯人)去世後訴訟程序的合法性。這些申請及上訴均被原訟法庭駁回,導致余民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本案的7宗上訴。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上訴。丈夫與妻子於2001年在香港結婚,育有一女。婚姻持續約五年。妻子在婚前及婚後初期曾擔任高級管理職位,後為照顧家庭而辭職。丈夫則擁有一間貿易公司O Ltd.的50%股份。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在法律費用上花費巨大。原審法官在附屬濟助申請中,對丈夫公司O Ltd.的價值、資產分配及贍養費等問題作出了裁決。妻子不滿原審裁決,特別是關於特拉維夫物業的處理、O Ltd.的估值及資產分配、以及訟費命令,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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