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費命令是否可依「筆誤原則」更改?

To Pui Kui v Ng Kwok Piu CACV1/2013

申請駁回
駁回,不符「筆誤原則」。
上訴法庭(民事)Kwan VP and Barma JA27/9/2023[2023] HKCA 1108
合併案件:CACV1/2013CACV281/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O PUI KUI, the Administratrix of the estate of NG PO SUM, deceased v NG KWOK PIU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關淑馨副庭長、鮑馬漢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一個家族公司股權分配的爭議,涉及原告(已故丈夫的遺產管理人)與其八名子女。家族成員分為兩派:「母親陣營」(原告、第二、三、六及八被告)和「Philip陣營」(第一、四、五、七及九被告)。初審時,法庭裁定「母親陣營」在股份轉讓文件偽造問題上勝訴,但在股份配發決議偽造問題上敗訴。上訴法庭推翻了股份轉讓文件的裁決,並維持了股份配發決議的裁決。其後,上訴法庭於2016年3月2日頒布了一項訟費命令(「2016年3月訟費命令」),命令原告及「母親陣營」的被告支付「Philip陣營」75%的初審訟費。第二被告於六年多後申請更改該命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是,上訴法庭是否有權根據「筆誤原則」(slip rule) 或其固有司法管轄權 (inherent jurisdiction),更改其於2016年3月頒布的訟費命令,以豁免第二被告支付初審訟費。第二被告主張該命令將其納入支付訟費範圍是無心之失,因為法庭此前未曾表明會對「母親陣營」作出不利的訟費命令。Philip陣營則認為「筆誤原則」不適用,因為2016年3月訟費命令清晰地反映了法庭當時的意圖,且第二被告延遲申請構成偏見。

判決理由

法庭分析指出,「筆誤原則」或固有司法管轄權僅適用於糾正判決或命令中表達法庭「明顯意圖」(manifest intention) 的錯誤,而非糾正法庭決定本身的錯誤。法庭認為,2016年3月訟費命令準確地記錄了法庭當時的意圖,即命令原告及「母親陣營」的被告支付訟費。即使該意圖是錯誤的,也應透過上訴而非依賴「筆誤原則」來糾正。法庭強調,其在訟費方面的酌情權廣泛,不受各方立場限制,且初審中「母親陣營」的被告積極參與,與上訴階段的角色不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確立了「筆誤原則」的適用範圍:

  • Lo Yuen Chong v IWS Environmental Technologies Limited [2021] HKCA 89:總結了《高等法院規則》命令20第11條(「筆誤原則」)的適用原則。
  • Skink Ltd (in liquidation) v Comtowell Ltd [1998] 1 HKLRD 542:闡明法庭固有權力僅限於糾正表達意圖的錯誤,而非糾正法庭本身的錯誤。
  • Li Tze Cho v Ching Hua Co (H.K.) Ltd (No. 3) [1961] HKLR 201
  • MKKWH (also known as MKGWH) v RKSH [2018] HKCA 395
  • Bank of China v Xinyuan Trading Co Ltd (CACV 276/1998, 21 June 2000)
  • R v Cripps, ex parte Muldoon [1984] QB 68
  • Man Ping Nam & another v Man Fong Hang (No. 2) (2007) 10 HKCFAR 140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了第二被告要求更改2016年3月訟費命令的申請。法庭命令第二被告向「Philip陣營」(即第一、四、五、七及九被告)支付港幣200,000元的訟費,作為本次申請的總額評定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筆誤原則」和固有司法管轄權的嚴格限制,即它們僅用於糾正命令中表達法庭意圖的錯誤,而非糾正法庭決定本身的錯誤。若當事人認為法庭的決定有誤,正確的途徑是提出上訴,而非在多年後試圖通過「筆誤原則」來規避上訴期限。此判決強調了及時上訴的重要性,以及法庭在訟費問題上的廣泛酌情權。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法庭的訟費命令可以隨時更改嗎?
A.

不可以。法庭的訟費命令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更改,例如有「筆誤原則」或法庭固有司法管轄權適用時,且僅限於糾正表達法庭意圖的錯誤,而非糾正法庭決定本身的錯誤。

Q.什麼是「筆誤原則」?
A.

「筆誤原則」允許法庭糾正判決或命令中的書記錯誤、意外疏忽或遺漏,但前提是這些錯誤導致命令未能準確反映法庭的「明顯意圖」。

Q.如果認為法庭的決定有錯,應該怎麼辦?
A.

如果當事人認為法庭的決定本身有錯誤,正確的途徑是提出上訴,而不是依賴「筆誤原則」或固有司法管轄權來更改命令。本案中,第二被告的申請因此被駁回。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