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才奎所託管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HCA2191/2014

阻撓資產接管程序是否構成濫用司法程序?

申請駁回
被告濫用程序,上訴遭駁回。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Deputy High Court Judge Seagroatt25/10/2015
合併案件:HCA623/2015HCA1564/2015HCA939/2015HCA1661/2014HCA1766/2014HCA2191/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Relevant employees whose shares in China Shanshui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held by ZHANG CAIKUI on trust v ZHANG CAIKUI and LI YANMI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Seagroatt 暫委法官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hina Shanshui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的股份託管爭議。原告人為一批員工,指控第一被告人 ZHANG CAIKUI 及第二被告人 LI YANMIN 違背託管責任。法庭早前委任接管人 (Receivers) 以保護相關資產,防止資產被不當挪用或浪費。第一被告人多次提出申請試圖阻撓調查,並對接管人及獨立董事作出指控,隨後又在庭上撤回相關指控。本判決處理第一被告人就法庭早前裁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一被告人提出的上訴理據是否具備合理勝訴機會,以及法庭在處理資產保全程序中,對接管人權力及被告人行為的認定是否正確。被告人指控法官偏頗 (bias) 及未給予充分判決理由,原告及接管人則認為被告人濫用司法程序 (abuse of process)。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被告人的上訴理據缺乏實質基礎,且其行為構成對司法程序的濫用。法官指出,接管人的職責是作為「看管人」(caretaker) 保全資產,防止因內部因素導致的資產流失。法官引用 Mitchell v Georges [2015] 3 LRC 392 的「公正且知情的觀察者」(fair-minded and informed observer) 測試,認為被告人對法官偏頗的指控僅是敗訴後的藉口。法庭強調,被告人持續的阻撓行為及對專業人士的無理指控,顯示其試圖隱瞞財務活動,故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Mitchell v Georges [2015] 3 LRC 392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第一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第一被告人須向所有其他與訟各方支付彌償性訟費 (indemnity costs),且須即時評定及支付,並批准兩名大律師的費用證明。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法庭委任的接管人 (Receivers) 具體有什麼權力?
A.

接管人是資產的「看管人」(caretaker),負責保全公司資產,防止因內部因素或不當挪用導致資產流失。他們有權調查財務狀況,並在必要時採取行動以保護股東利益。

Q.如果被告人不斷提出申請阻撓訴訟,法庭會如何處理?
A.

法庭若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屬於「紙上阻撓」(paper filibuster) 或濫用司法程序,會駁回其申請,並可能下令支付彌償性訟費 (indemnity costs) 以懲罰其不合理行為。

Q.什麼是彌償性訟費 (indemnity costs)?
A.

這是一種較高的訟費標準,法庭在認為訴訟行為極不合理或濫用程序時會作出此命令,要求敗訴方支付對方幾乎全部的法律開支,以保護資產免受不必要的訴訟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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