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失職後續費用承擔?

Leung Wing Hong v Leung Yiu Cho HCMP1473/2014

申請部分獲批
法庭委任新遺產管理人,被告須付訟費。
高等法院(雜項)B Chu J5/7/2018[2018] HKCFI 148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eung Wing Hong v Leung Yiu Cho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朱佩瑩法官 (Hon B Chu J)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梁金華(已故)的遺產管理事宜。原訟法庭早前於2016年8月11日頒下判決(「判決」),命令遺產管理人(被告)在三個月內提交一份真實及完整的遺產清單及帳目(「清單」)。被告未能遵守該命令,導致原告申請恢復原訴傳票,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5號命令第8條發出傳票,要求委任一名獨立人士編製清單。在聆訊前夕,被告同意辭任遺產管理人,並同意委任一名獨立專業人士接替。本判決旨在處理新管理人的委任、編製清單的費用及原訴傳票和第45號命令傳票的訟費問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包括:應委任哪位專業人士作為新的遺產管理人,以及其費用上限;編製遺產清單的費用應由遺產承擔還是由被告個人承擔;以及原告恢復原訴傳票和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5號命令第8條發出的傳票的訟費應如何判決。被告方認為其行為並無壓迫性或不良動機,不應支付懲罰性訟費。

判決理由

法官在分析中指出,遺產管理人的委任應以其在遺產管理方面的經驗為主要考量,並應考慮費用效益。法官認為,由於遺產規模較小,現階段無需法證會計師,故應委任律師而非會計師。在兩名律師候選人中,葉律師(Mr Ip)在遺產管理方面經驗更豐富,且願意設定費用上限,故獲委任。關於編製清單的費用,法官引用了 Re Estate of Lee Da Kor [2010] 1 HKLRD 415 一案,確認編製清單是遺產管理人的職責,相關費用應由遺產承擔。至於訟費,法官考慮到被告未能遵守命令,導致案件延誤17個月,其行為構成延誤,故命令被告個人支付原告恢復原訴傳票的彌償基準訟費。然而,由於原告未能就要求被告個人支付清單編製費用一事勝訴,且第45號命令傳票所尋求的濟助可透過恢復原訴傳票獲得,故原告須支付被告就第45號命令傳票的訟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e Estate of Lee Da Kor [2010] 1 HKLRD 415 一案,該案確立了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有責任保持清晰準確的帳目,並在被要求時隨時提供,因此編製此類帳目的費用應視為遺產管理費用的一部分。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委任葉律師(Mr Alfred Ip)為新的遺產管理人,其費用上限為《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60條規定的1%或其報價中較低者。編製遺產清單的費用由遺產承擔。被告須以彌償基準(indemnity basis)個人支付原告恢復原訴傳票的訟費。原告須支付被告就第45號命令傳票的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遺產管理人未能遵守法庭命令的後果,即使最終同意辭任,仍可能因延誤而需承擔個人訟費。同時,法庭在委任新管理人時,會綜合考慮其經驗、費用效益及是否願意設定費用上限。此外,編製遺產清單是遺產管理的基本職責,其費用通常由遺產承擔,而非由未能履行職責的管理人個人承擔,除非有特殊情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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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遺產管理人不提交遺產清單會有什麼後果?
A.

如果遺產管理人未能提交遺產清單,法庭可命令其辭任並委任新的獨立管理人。失職管理人可能需個人承擔因其延誤而產生的訟費。

Q.編製遺產清單的費用應由誰支付?
A.

根據本案判決,編製遺產清單是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其費用通常應由遺產承擔,作為遺產管理費用的一部分。

Q.法庭在委任新的遺產管理人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候選人的遺產管理經驗、費用效益,以及是否願意設定費用上限。本案中,法庭優先考慮經驗豐富且願意設定費用上限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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