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Pui Kui v Ng Kwok Piu CACV1/2013

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的考慮因素?

其他
上訴逾期,理據不足,法院駁回。
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Kwan and Barma JJA23/9/2015
合併案件:CACV281/2012CACV1/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O PUI KUI, the Administratrix of the estate of NG PO SUM, deceased v NG KWOK PIU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林文瀚副庭長、關淑馨上訴法官、鮑晏明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原告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提交上訴許可通知書,以針對上訴法庭於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此前,第六被告已提出類似申請,但於2015年1月29日被駁回。原告的申請基於與第六被告相同的理據。此外,上訴法庭需處理原訟法庭訟費判決中懸而未決的事宜,特別是關於成功被告方應否獲得全額訟費的問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為原告申請逾期提交上訴許可通知書是否應獲批准。法院需考慮延誤時間長短、延誤原因、上訴成功機會及對答辯人造成的損害。其次,法院需決定原訟法庭訟費判決中,成功被告方應獲多少折扣的訟費,考慮因素包括被告方在審訊中盤問與案件無直接關係的問題、提出不成功的中期申請、法官對被告方證據的評估以及被告方在和解談判中的態度。

判決理由

法院在審理逾期申請時,考慮了延誤時間長短、延誤原因、上訴成功機會及對答辯人造成的損害等因素。法院認為延誤時間長達七個月屬實質性延誤,且原告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其一直有法律代表。法院亦指出,原告擬提出的上訴理據與第六被告先前被駁回的理據相同,且缺乏勝訴機會。因此,法院裁定該申請濫用程序並駁回。至於訟費問題,法院認為被告方在審訊中的行為(包括提出不成功的中期申請、證據評估及和解態度)應導致其獲得的訟費有所折扣,但需進一步聆訊以確定具體折扣比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院駁回原告逾期提交上訴許可通知書的申請,並裁定原告須以彌償基準支付第一、第四、第五、第七及第九被告的訟費,金額定為港幣100,914元(其中港幣40,000元為大律師費用)。對於原訟法庭的訟費問題,法院指示將安排一次30分鐘的聆訊,以聽取各方就訟費折扣比例的進一步陳詞。

判決啟示

本判決強調了申請逾期上訴時,申請人需提供充分的延誤理由及證明上訴有合理成功機會。即使有法律代表,長時間的延誤仍難以被接受。此外,法院在評估訟費時,會考慮訴訟各方在審訊過程中的行為,包括是否提出不必要的問題或不成功的申請,以及和解的誠意,這些因素可能導致成功一方的訟費被折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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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申請逾期上訴許可時,法院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院會考慮延誤時間長短、延誤原因、上訴成功機會及對答辯人造成的損害。在本案中,法院認為延誤過長且無合理解釋,上訴亦缺乏理據。

Q.如果申請人有法律代表,是否仍可因年老或居於海外而獲准逾期上訴?
A.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即使申請人年老且居於海外,但因其一直有法律代表,這些並非逾期上訴的合理解釋。

Q.法院在判決訟費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院會考慮訴訟方在審訊中的行為,例如是否提出不成功的中期申請、法官對其證據的評估,以及和解談判中的態度。這些因素可能導致成功一方的訟費被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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