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源於上訴人 Choy Bing Wing 針對香港工程師學會會長(答辯人)提出的上訴。上訴法庭於2014年2月19日下令,除非上訴人於2014年3月5日前提交文件夾草稿以供批准,否則上訴將被剔除。上訴人未能遵守此期限,導致上訴被剔除。答辯人其後於2014年3月13日申請上訴訟費。法庭指示以書面方式處理訟費申請,並要求上訴人提交書面陳詞,但他拒絕並質疑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的權力,同時對法庭提出不當指控。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上訴法庭是否有權以書面方式處理訟費申請,以及在一方未能提交書面陳詞的情況下,法庭應如何處理訟費命令。上訴人聲稱他有權親自出庭就訟費問題進行辯論,並指控法庭與答辯人串謀詐騙他。
法庭裁定,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第4(2)(j)條,法庭有權以積極案件管理 (active case management) 的方式,指示以書面方式處理簡單的訟費申請。法庭引用了 Ribeiro PJ 在 Chow Shun Yung v Wei Pih 一案中的判詞,指出聆訊權利不一定需要口頭陳詞。鑑於訟費事宜簡單、口頭聆訊不合比例地增加成本、不符司法資源公平分配,以及上訴人之前缺席聆訊並對法庭作出不當言論,法庭認為以書面方式處理是適當的。由於上訴已被駁回,訟費應按事件結果判給答辯人。
Chow Shun Yung v Wei Pih (2003) 6 HKCFAR 299:此案例被引用以支持法庭有權在某些情況下以書面方式處理聆訊,並指出聆訊權利不一定需要口頭陳詞。
法庭裁定答辯人勝訴。由於上訴已被剔除,上訴人須支付答辯人就本次上訴的訟費。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訟費將由法庭評定。
本判決重申了上訴法庭在積極案件管理下的廣泛權力,特別是在處理簡單的訟費申請時,可以指示以書面方式進行。它強調了司法效率的重要性,並指出當事人對法庭的無端攻擊不會阻礙司法程序。此外,判決也提醒當事人,即使有機會提交書面陳詞,若選擇不提交,法庭仍會根據現有資料作出裁決。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可以。根據《高等法院規則》,法庭有權以書面方式處理簡單的訟費申請,聆訊權利不一定需要口頭陳詞。
即使一方選擇不提交書面陳詞,法庭仍會根據現有資料作出裁決,不會因此阻礙司法程序。
上訴被剔除後,訟費通常會按照「訟費隨事件而定」的原則,由敗訴方支付勝訴方的訟費。
Choy Bing Wing v HKIE President CACV17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