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DJUDIN SUNNY v. BANK OF AMERICA, NATIONAL ASSOCIATION
原告Tadjudin Sunny於2000年加入美國銀行(被告),擔任不良債務交易組副總裁。其僱傭合約訂明,任何一方可給予一個月通知或代通知金終止僱傭關係,且原告有資格獲考慮參與銀行的績效獎勵計劃。原告的年終花紅佔其薪酬極大比重。2007年8月28日,銀行以一個月代通知金終止原告僱傭關係,未支付2007年花紅。原告聲稱銀行為避免支付花紅而惡意終止其僱傭,違反了僱傭合約中隱含的「反規避條款」(implied anti-avoidance term)。原審法庭裁定原告勝訴,判給港幣390萬元作為2007年花紅損失的損害賠償,但駁回其2005及2006年花紅不足的申索。銀行就裁決提出上訴,原告則就花紅不足的申索及判前利息利率提出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