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大額資產案件如何判決訟費?

Z 訴 X CACV252/2011

上訴駁回
上訴庭維持原審訟費命令,駁回禁制令訟費上訴。
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Yuen and Chu JJA10/12/2012
合併案件:CACV252/2011CACV166/2011CACV251/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Z v X (Intervening Party: C)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張澤祐上訴庭法官 (Cheung JA), 袁家寧上訴庭法官 (Yuen JA),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Chu JA)

案情摘要

本案為一宗涉及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的離婚訴訟上訴。原審法官 Saunders J 曾就資產披露及所有權問題進行了16天的審訊,並裁定丈夫及介入方 (intervening party) 須支付妻子的全部訟費。隨後,妻子申請禁制令 (Mareva injunction) 以防止資產轉移,但被 Saunders J 撤銷,並下令各方自行承擔該禁制令申請的訟費。各方就上述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原審法官在處理「大額資產案件」(big money case) 時,判令丈夫及介入方支付妻子全部訟費是否恰當;2. 妻子申請禁制令時,原審法官判令各方自行承擔訟費是否合理;3. 上訴庭應如何分配上訴期間的訟費。

判決理由

上訴庭指出,雖然在「大額資產案件」中,傳統上各方可能各自承擔訟費,但香港法院目前的做法是訟費應隨訴訟結果而定 (costs follow the event)。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最了解審訊情況,其行使酌情權 (discretion) 並無錯誤。關於禁制令,法庭認為雖然妻子有理由擔心資產被轉移,但申請過程缺乏急切性且未有適當通知,原審法官判令各方自行承擔訟費屬合理行使酌情權,上訴庭不應干預。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L v C (CACV 169/2006), Gojkovic v Gojkovic (No 2) [1991] 2 FLR 233 及 TL v SN (Ancillary Relief) [2010] HKFLR 506,確立了家庭訴訟中訟費應隨訴訟結果而定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駁回了丈夫及介入方就撤銷禁制令訟費命令的上訴。關於上訴期間的訟費,法庭裁定妻子可獲取80%的訟費,其中丈夫與介入方須共同承擔40%,丈夫須單獨承擔餘下40%。

判決啟示

本案明確了香港家庭法訴訟中,即使是涉及巨額資產的案件,訟費亦應隨訴訟結果而定,而非自動由各方自行承擔。此外,法庭強調了禁制令申請必須具備急切性,否則即使申請人有理據,亦可能因程序不當而無法獲得訟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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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離婚訴訟中,涉及巨額資產的案件是否一定由各方自行承擔訟費?
A.

不一定。雖然以往有此說法,但香港法院目前的做法是訟費應隨訴訟結果而定 (costs follow the event)。法庭會考慮訴訟行為及結果,本案中法庭維持了原審判令丈夫及介入方支付妻子全部訟費的決定。

Q.申請禁制令時,如果沒有急切性會有什麼後果?
A.

若申請禁制令缺乏急切性且未有適當通知對方,即使法庭認為申請人有理由擔心資產被轉移,法庭仍可能判令各方自行承擔訟費,而不向敗訴方追討。

Q.上訴庭在分配訟費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各方在訴訟中的勝負情況、訴訟行為以及原審法官的酌情權。本案中,法庭根據各方在不同爭議點上的勝負,將上訴訟費按比例分配,由丈夫及介入方共同或單獨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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