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索賠中減輕損失的責任?

Choy Wai Chung v Chun Wo Construction CACV172/2004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原告須負15%過失。
上訴法庭(民事)Rogers VP, Le Pichon JA and Stone J5/7/2005
報導引用[2008] 5 HKLRD 2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OY WAI CHUNG v CHUN WO CONSTRUCTION &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Rogers 副庭長、Le Pichon 上訴法庭法官及 Stone 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是一名土木工程師,於1996年6月28日在地盤工作期間意外受傷,導致腳踝扭傷。事故發生時,原告正在尋找錨栓,並踩到鋪有帆布的建築材料堆上,帆布下方有空隙導致他跌倒。原告聲稱他因傷無法工作,並尋求高額賠償,包括未來收入損失。初審法官裁定原告可獲賠償,但認為他誇大了傷勢,並有能力在2000年底前重返辦公室工作,因此只判給他截至2000年底的收入損失。原告不服賠償金額提出上訴,被告則就初審法官未裁定原告有共同過失提出反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有二:首先,原告是否已盡力減輕其損失(mitigation of damages),特別是關於他聲稱因傷無法工作而導致的未來收入損失。原告主張被告未能證明他未減輕損失,因此應獲全額賠償。其次,原告在事故中是否存在共同過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即他是否因未採取足夠謹慎措施而導致或加劇了自身的傷害。被告主張原告應承擔35%的共同過失責任。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駁回原告關於增加賠償金額的上訴,理由是原告未能證明他已盡力減輕損失。法庭指出,如果原告有能力工作卻未嘗試尋找工作,則其收入損失是源於他自己的不作為,而非被告的過失。法庭強調,減輕損失的舉證責任在於被告,但若原告完全沒有嘗試尋找工作,則無需被告提供假設性證據。對於共同過失,法庭認為初審法官未裁定共同過失是錯誤的。鑑於原告承認他知道帆布下方可能有空隙的風險,他有責任在穿越帆布時採取謹慎措施。因此,法庭裁定原告應承擔15%的共同過失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原告關於增加賠償金額的上訴。法庭批准被告的反上訴,裁定原告須承擔15%的共同過失責任,因此將初審判給原告的賠償金額減少15%。法庭亦頒布了有利於被告的上訴和反上訴訟費臨時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人身傷害索賠中減輕損失原則(mitigation of damages)的重要性,即使被告負有證明原告未減輕損失的責任,但若原告完全沒有嘗試尋找工作,其損失將被視為源於自身不作為。此外,法庭重申了在已知風險情況下,受傷方仍需承擔謹慎責任,否則可能被裁定共同過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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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人身傷害後,我是否必須尋找工作以減輕損失?
A.

是的,法庭認為若受傷方有能力工作卻未嘗試尋找工作,其收入損失將被視為源於自身不作為,而非被告的過失。

Q.如果我知道地盤有危險,但仍然受傷,我是否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A.

是的,本案中法庭裁定,即使地盤存在危險,若受傷方明知風險卻未採取足夠謹慎措施,仍需承擔共同過失責任。

Q.法庭如何判斷人身傷害索賠中的共同過失比例?
A.

法庭會根據受傷方對事故原因的責任程度來判斷。本案中,原告因明知危險卻未謹慎行事,被裁定承擔15%的共同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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