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精選 247 宗 訟費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是一名土木工程師,於1996年6月28日在地盤工作期間意外受傷,導致腳踝扭傷。事故發生時,原告正在尋找錨栓,並踩到鋪有帆布的建築材料堆上,帆布下方有空隙導致他跌倒。原告聲稱他因傷無法工作,並尋求高額賠償,包括未來收入損失。初審法官裁定原告可獲賠償,但認為他誇大了傷勢,並有能力在2000年底前重返辦公室工作,因此只判給他截至2000年底的收入損失。原告不服賠償金額提出上訴,被告則就初審法官未裁定原告有共同過失提出反上訴。
本案涉及一宗土地買賣合約。上訴人(買方)與答辯人(賣方)簽訂合約,買方支付了相等於樓價35%的訂金及部分付款。買方其後尋求撤銷合約,但被下級法院裁定無權撤銷。下級法院亦裁定賣方有權沒收該筆款項。終審法院其後裁定買方無權撤銷合約,但賣方無權沒收超出損害賠償金額的款項。終審法院裁定賣方有權獲得違約損害賠償(原審法官評定為3,300萬港元),但須退還多收的款項。雙方同意多收的款項為655萬港元。本判決書處理利息計算及訟費分攤問題。
本案源於龔如心遺產爭議的訟費判決。原告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華懋慈善基金」)成功挑戰第一被告陳振聰所聲稱的2006年遺囑為偽造。法院在2010年2月2日的判決中已作出初步訟費命令。各方現申請更改該訟費命令,主要爭議點包括訟費支付基礎(彌償基準 (indemnity basis) 或部分扣減)、律政司司長的訟費承擔方,以及遺產管理人的訟費處理。
本案源於上訴法庭於2015年11月27日就一宗上訴案件頒布判決後,就訟費(costs)問題作出的補充判決。上訴法庭在原判決中已發出臨時訟費命令(order nisi for costs),並指示各方就訟費應否以較高基準評定提交陳詞。原告(上訴人)提交的上訴通知書及書面陳詞被認為對法庭毫無幫助,且上訴文件數量龐大,顯示準備工作未有適當聚焦於挑戰事實裁斷的許可範圍,導致被告(答辯人)產生大量額外訟費。
本案源於一宗遺囑認證訴訟,原告(「父親」)提出1968年的遺囑,而被告(「妻子」)則提出聲稱於1990年簽署的文件作為遺囑。原審法官裁定1990年文件為偽造,並判父親勝訴,命令妻子須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妻子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判處彌償訟費的理據,包括法官對偽造文件作者的認定、文件披露問題及LiveNote費用等。上訴法庭需重新審視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的基礎。
本案源於一宗遺囑認證訴訟,原告(「父親」)提出1968年的遺囑,而被告(「妻子」)則提出聲稱於1990年簽署的文件作為遺囑。原審法官裁定1990年文件為偽造,並判父親勝訴,命令妻子須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妻子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判處彌償訟費的理據,包括法官對偽造文件作者的認定、文件披露問題及LiveNote費用等。上訴法庭需重新審視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的基礎。
本案源於申請人譚伊真就其定罪申請上訴許可被駁回。上訴法庭於2013年9月24日駁回申請,並於2013年10月4日頒布判決理由。法庭認為上訴理據明顯毫無根據,並就此案中針對律師專業失當的指控表達了不滿。法庭隨後要求雙方就《刑事案件訟費條例》(Costs in Criminal Cases Ordinance, Cap 492) 第18條下是否可作出訟費命令提交陳詞。
原告WING SIU COMPANY LIMITED將位於灣仔大新金融中心的甲級寫字樓單位租賃給被告Goldque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租期三年,由1999年10月11日至2002年10月10日。被告拖欠租金及其他費用,原告於2001年1月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於2001年1月22日聲稱終止租賃並歸還單位鑰匙,原告將此視為毀約 (repudiation),並於2001年2月6日接受毀約。由於原告未能獲准修改首次訴訟的申索以提出不當毀約,故於2001年7月16日提起第二次訴訟,要求賠償。兩宗訴訟其後合併。2002年11月11日,馬道立法官(當時的稱謂)就法律責任判予原告中間判決 (interlocutory judgment),賠償金額有待評估。
原告WING SIU COMPANY LIMITED將位於灣仔大新金融中心的甲級寫字樓單位租賃給被告Goldque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租期三年,由1999年10月11日至2002年10月10日。被告拖欠租金及其他費用,原告於2001年1月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於2001年1月22日聲稱終止租賃並歸還單位鑰匙,原告將此視為毀約 (repudiation),並於2001年2月6日接受毀約。由於原告未能獲准修改首次訴訟的申索以提出不當毀約,故於2001年7月16日提起第二次訴訟,要求賠償。兩宗訴訟其後合併。2002年11月11日,馬道立法官(當時的稱謂)就法律責任判予原告中間判決 (interlocutory judgment),賠償金額有待評估。
本案為一宗人身傷害索償案件。原告人Wat Kwing Lok向被告人九龍巴士(1933)有限公司提出巨額損害賠償申索。儘管在審訊階段,法律原則和賠償金額(quantum)最終達成協議,但被告人認為,考慮到案件的複雜性及其作為專營公共巴士公司的重要性,聘用兩名大律師(two counsel)處理本案的準備工作及出庭是必要且恰當的。
原告人於2003年9月18日在香港遭遇交通意外,被第二被告駕駛的車輛撞倒。原告人受重傷,包括脾臟切除、肝臟撕裂、多處肋骨骨折及腦部受傷。原告人於2006年展開人身傷害訴訟,第二被告對法律責任不爭議,本案主要爭議為損害賠償的評估。原告人聲稱其傷勢導致嚴重後遺症,包括視力及聽力受損、性功能障礙、抑鬱及工作能力下降,並要求巨額賠償,包括多次在內地醫院住院的費用、昂貴補品費及護理費。
原告銀行向被告追討投資股票掛鈎票據 (Equity-linked notes, ELN) 產生的虧損。被告抗辯指原告的客戶經理曾作出失實陳述,聲稱該投資安全且風險不高。雙方在訴訟中就專家報告的內容產生爭議,原告申請剔除 (strike out) 專家報告中部分被指超出法庭指示範圍或不具備相關性的內容。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上訴。丈夫與妻子於2001年在香港結婚,育有一女。婚姻持續約五年。妻子在婚前及婚後初期曾擔任高級管理職位,後為照顧家庭而辭職。丈夫則擁有一間貿易公司O Ltd.的50%股份。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在法律費用上花費巨大。原審法官在附屬濟助申請中,對丈夫公司O Ltd.的價值、資產分配及贍養費等問題作出了裁決。妻子不滿原審裁決,特別是關於特拉維夫物業的處理、O Ltd.的估值及資產分配、以及訟費命令,遂提出上訴。
原告於1990年7月23日出生,翌日被誤診為大動脈轉位 (Transposition of Great Arteries, TGA),並於7月26日接受了不必要的手術,製造了一個房間隔缺損 (Atrial Septal Defect, ASD),即「心臟有洞」。此缺損直至2003年2月5日才修補。原告聲稱因此手術及其後疏忽治療導致其生長發育受阻,並留下終身殘疾。第二被告(律政司司長代表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承認診斷失誤及不必要手術,並同意賠償。第一被告(醫院管理局)的訴訟則獲准中止。本案主要為評估第二被告須支付的損害賠償 (assessment of damages)。
申請人曾婉玲曾任兆隆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2001年4月22日,法團召開業主大會,申請人丈夫質疑會議通知期不足。申請人隨後入稟土地審裁處,要求宣告該會議無效。法團其後於5月25日召開另一次會議,重新表決並通過了4月22日會議的所有議程。法團在審訊中承認4月22日的會議通知期確實不足,但主張由於已召開後續會議,申請人要求的宣告式救濟已無實際用途,法庭應行使酌情權拒絕頒令。
原告珠海國際貨櫃碼頭(九洲)有限公司(「原告」)向第一被告羅東海(「第一被告」)追討其公司Wide Tech Shipping Limited(「Wide Tech」)所欠債務。Wide Tech自1993年起使用原告的碼頭服務,並與原告簽訂了多份關稅協議(tariff agreements)。根據協議要求,第一被告曾簽署多份個人擔保書,其中一份是2000年1月1日的個人擔保書(「2000年個人擔保書」),擔保金額為100萬港元。Wide Tech於2009年清盤,尚欠原告逾100萬港元。原告依據2000年個人擔保書向第一被告追討。第一被告抗辯稱,該擔保書已因相關關稅協議期滿而失效,或已被其後提供的銀行擔保取代。
上訴人陳鑑清曾因涉及偽造文書罪行被定罪。上訴人曾向財務公司及土地註冊處提交虛假買賣協議及轉讓契,以誘使對方釋放按揭貸款及進行登記。儘管上訴人最終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但法庭認為其行為涉及欺詐,且上訴人曾承認該等行為屬其「標準做法」。本判決處理的是上訴人就各級法院審訊所申請的訟費爭議。
本案涉及七宗上訴案件,源於高等法院於1994年4月19日對余民先生(上訴人)作出的敗訴命令及訟費支付命令。余先生因拒絕支付訟費,導致法庭於2000年7月6日作出收樓令。余先生就此提出上訴,但均告失敗,最終被終審法院於2002年7月31日駁回。余先生於2006年10月23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逾期許可,以針對上訴法庭於2006年5月30日就該七宗上訴案頒下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七宗上訴案件,源於高等法院於1994年4月19日對余民先生(上訴人)作出的敗訴命令及訟費支付命令。余先生因拒絕支付訟費,導致法庭於2000年7月6日作出收樓令。余先生就此提出上訴,但均告失敗,最終被終審法院於2002年7月31日駁回。余先生於2006年10月23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逾期許可,以針對上訴法庭於2006年5月30日就該七宗上訴案頒下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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