誇大傷勢索償是否須支付彌償基準訟費?

Pak Siu Hin Simon 訴 J.V. Fitness Limited HCPI574/2014

申請獲批
法庭裁定原告人誇大傷勢,改判彌償基準訟費。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Au-Yeung J24/10/2017
報導引用[2019] 3 HKLRD 54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Pak Siu Hin Simon v J.V. Fitness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歐陽桂如法官 (Hon Au-Yeung J)

案情摘要

原告人就一宗人身傷害訴訟 (personal injuries action) 向被告人索償。在審訊前,原告人已在僱員補償程序中獲得合共110萬港元的款項。然而,原告人堅持繼續本案訴訟,並索償高達870萬港元。法庭在審訊後裁定,原告人誇大傷勢,並有裝病 (malingering) 行為,最終判給的賠償額遠低於其已收取的款項。被告人隨後申請將原先的訟費命令 (costs order) 更改為彌償基準 (indemnity basis)。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告人誇大傷勢及提出不切實際的索償金額,是否構成足夠理由,將原本的訟費命令更改為對被告人更為有利的彌償基準。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 第62號命令第5條,行使酌情權判決訟費。法官認為,原告人不僅誇大傷勢,更被法庭認定為裝病,且其索償金額極度不合理。此外,原告人未能證明其索償優於已收取的款項,導致訴訟成本不必要地增加。法庭引用「Summers v Fairclough Homes Ltd」一案,確立了對於提出不誠實人身傷害索償的訴訟人,應判處彌償基準訟費以作懲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Summers v Fairclough Homes Ltd [2012] 1 WLR 2004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被告人的申請,將原有的訟費命令更改為彌償基準,即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按彌償基準計算的訟費,包括本次更改訟費命令申請的相關費用。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法庭對於誇大傷勢或提出不誠實索償的訴訟人,會採取嚴厲的訟費懲罰。即使被告人未曾作出「認許付款」(sanctioned payment),若原告人明知索償金額不合理仍堅持訴訟,法庭仍可判處彌償基準訟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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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我在人身傷害訴訟中誇大傷勢,會有什麼後果?
A.

若法庭認定原告人誇大傷勢或裝病 (malingering),法庭可判處懲罰性的彌償基準訟費 (indemnity basis costs),即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絕大部分的法律開支。

Q.即使被告人沒有作出認許付款,法庭仍可判處彌償基準訟費嗎?
A.

可以。根據本案,若原告人提出不誠實或極度不合理的索償,法庭可基於原告人的不當行為,行使酌情權判處彌償基準訟費。

Q.法庭在決定訟費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訴訟各方的行為,包括原告人是否誇大索償、是否在訴訟前後有不誠實行為,以及原告人是否未能取得比已收取的款項更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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