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會議失敗後法官是否應繼續處理案件?
The Hong Kong Settlers Housing Corporation Limited 訴 Yan Kwok Yip DCCJ5509/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Hong Kong Settlers Housing Corporation Limited v Yan Kwok Yip 及其他12宗案件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高勁修
案情摘要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處理和解會議的法官或聆案官在和解失敗後,是否應繼續處理案件的非正審申請(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2) 在和解會議無損權利(Without Prejudice)的保密原則下,法庭應如何管理案件進度。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 CSFK v HWH [2020] HKCA 207 及 AB v MAW [2017] 1 HKLRD 385,指出和解會議法官的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有限,僅限於押後聆訊、處理同意令或推進案件管理。若法官在和解會議中接收了保密資訊,繼續處理爭議性事項將違反保密保障。因此,法庭決定終止和解會議,並將案件管理交由另一位法官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CSFK v HWH [2020] HKCA 207; AB v MAW [2017] 1 HKLRD 385; LCSJ v LSHA [2024] HKCA 573
裁決與命令
法庭撤銷了司法常務官早前關於恢復法律程序的命令,終止了餘下11宗案件的和解會議,並將案件管理會議排期至2024年12月16日,由另一位法官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釐清了和解會議法官的權力邊界,強調為保障調解過程的保密性,處理和解會議的法官不應在和解失敗後繼續處理案件的爭議性事項,以避免未審先判的觀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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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和解會議失敗後,原本的法官可以繼續審理我的案件嗎?
法庭指出,為保障和解會議的保密性,處理和解會議的法官在和解失敗後,不應繼續處理案件的爭議性事項。本案中,法庭決定將案件管理交由另一位法官處理。
Q.法庭在和解會議中可以作出什麼命令?
根據指引,法官在和解會議中僅可作出三種命令:押後聆訊、處理同意令(Consent Order),或發出推進案件至下一階段的指示。法庭不應作出規範往後法律程序的爭議性命令。
Q.如果我申請法律援助,案件是否會自動暫停?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法援申請會導致法律程序暫停42天。但法庭強調,訴訟人有責任儘早申請,若法庭認為申請被濫用以拖延訴訟,法庭有權命令恢復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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