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 MAN KOU AND ANOTHER v. CHIME CORPORATION LTD AND OTHERS
本案涉及八宗訴訟,均與已故王德輝的遺產有關。申請人(包括華懋集團相關公司及龔如心)要求暫緩所有訴訟程序,直至終審法院就王德輝遺產的承繼權上訴(「遺囑認證上訴」)作出裁決。申請人認為,若龔如心被裁定為遺產受益人,這些訴訟將變得毫無意義,並造成巨大的時間和資源浪費。遺產的共同臨時管理人(「管理人」)對暫緩申請提出「形式上」的反對,但未提交證據反駁申請人的理據。
精選 115 宗 訟費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八宗訴訟,均與已故王德輝的遺產有關。申請人(包括華懋集團相關公司及龔如心)要求暫緩所有訴訟程序,直至終審法院就王德輝遺產的承繼權上訴(「遺囑認證上訴」)作出裁決。申請人認為,若龔如心被裁定為遺產受益人,這些訴訟將變得毫無意義,並造成巨大的時間和資源浪費。遺產的共同臨時管理人(「管理人」)對暫緩申請提出「形式上」的反對,但未提交證據反駁申請人的理據。
本案涉及八宗訴訟,均與已故王德輝的遺產有關。申請人(包括華懋集團相關公司及龔如心)要求暫緩所有訴訟程序,直至終審法院就王德輝遺產的承繼權上訴(「遺囑認證上訴」)作出裁決。申請人認為,若龔如心被裁定為遺產受益人,這些訴訟將變得毫無意義,並造成巨大的時間和資源浪費。遺產的共同臨時管理人(「管理人」)對暫緩申請提出「形式上」的反對,但未提交證據反駁申請人的理據。
本案涉及八宗訴訟,均與已故王德輝的遺產有關。申請人(包括華懋集團相關公司及龔如心)要求暫緩所有訴訟程序,直至終審法院就王德輝遺產的承繼權上訴(「遺囑認證上訴」)作出裁決。申請人認為,若龔如心被裁定為遺產受益人,這些訴訟將變得毫無意義,並造成巨大的時間和資源浪費。遺產的共同臨時管理人(「管理人」)對暫緩申請提出「形式上」的反對,但未提交證據反駁申請人的理據。
本案涉及八宗訴訟,均與已故王德輝的遺產有關。申請人(包括華懋集團相關公司及龔如心)要求暫緩所有訴訟程序,直至終審法院就王德輝遺產的承繼權上訴(「遺囑認證上訴」)作出裁決。申請人認為,若龔如心被裁定為遺產受益人,這些訴訟將變得毫無意義,並造成巨大的時間和資源浪費。遺產的共同臨時管理人(「管理人」)對暫緩申請提出「形式上」的反對,但未提交證據反駁申請人的理據。
本案涉及八宗訴訟,均與已故王德輝的遺產有關。申請人(包括華懋集團相關公司及龔如心)要求暫緩所有訴訟程序,直至終審法院就王德輝遺產的承繼權上訴(「遺囑認證上訴」)作出裁決。申請人認為,若龔如心被裁定為遺產受益人,這些訴訟將變得毫無意義,並造成巨大的時間和資源浪費。遺產的共同臨時管理人(「管理人」)對暫緩申請提出「形式上」的反對,但未提交證據反駁申請人的理據。
本案涉及八宗訴訟,均與已故王德輝的遺產有關。申請人(包括華懋集團相關公司及龔如心)要求暫緩所有訴訟程序,直至終審法院就王德輝遺產的承繼權上訴(「遺囑認證上訴」)作出裁決。申請人認為,若龔如心被裁定為遺產受益人,這些訴訟將變得毫無意義,並造成巨大的時間和資源浪費。遺產的共同臨時管理人(「管理人」)對暫緩申請提出「形式上」的反對,但未提交證據反駁申請人的理據。
本案涉及八宗訴訟,均與已故王德輝的遺產有關。申請人(包括華懋集團相關公司及龔如心)要求暫緩所有訴訟程序,直至終審法院就王德輝遺產的承繼權上訴(「遺囑認證上訴」)作出裁決。申請人認為,若龔如心被裁定為遺產受益人,這些訴訟將變得毫無意義,並造成巨大的時間和資源浪費。遺產的共同臨時管理人(「管理人」)對暫緩申請提出「形式上」的反對,但未提交證據反駁申請人的理據。
本案涉及八宗訴訟,均與已故王德輝的遺產有關。申請人(包括華懋集團相關公司及龔如心)要求暫緩所有訴訟程序,直至終審法院就王德輝遺產的承繼權上訴(「遺囑認證上訴」)作出裁決。申請人認為,若龔如心被裁定為遺產受益人,這些訴訟將變得毫無意義,並造成巨大的時間和資源浪費。遺產的共同臨時管理人(「管理人」)對暫緩申請提出「形式上」的反對,但未提交證據反駁申請人的理據。
本案為一宗涉及多項訴訟的案件,此判決為審前中間申請的第四份裁決,主要處理訟費事宜。原告(Lee Sai Nam,下稱「父親」)曾提出「盜用申索」(Misappropriation Claim),指控被告(Li Shu Chung,下稱「Ken」)盜用公司Luen Tat的資金/資產,損害其在Luen Tat的權益。父親其後撤回此申索。此外,父親亦提出「新股份申索」(New Shares Claim),指Luen Tat於1995年重組後發行的新普通股,仍由Ken代父親以信託形式持有。Ken就此兩項申索提出剔除申請,並爭議相關訟費。
本案源於一個家族公司股權分配的爭議,涉及原告(已故丈夫的遺產管理人)與其八名子女。家族成員分為兩派:「母親陣營」(原告、第二、三、六及八被告)和「Philip陣營」(第一、四、五、七及九被告)。初審時,法庭裁定「母親陣營」在股份轉讓文件偽造問題上勝訴,但在股份配發決議偽造問題上敗訴。上訴法庭推翻了股份轉讓文件的裁決,並維持了股份配發決議的裁決。其後,上訴法庭於2016年3月2日頒布了一項訟費命令(「2016年3月訟費命令」),命令原告及「母親陣營」的被告支付「Philip陣營」75%的初審訟費。第二被告於六年多後申請更改該命令。
本案源於一個家族公司股權分配的爭議,涉及原告(已故丈夫的遺產管理人)與其八名子女。家族成員分為兩派:「母親陣營」(原告、第二、三、六及八被告)和「Philip陣營」(第一、四、五、七及九被告)。初審時,法庭裁定「母親陣營」在股份轉讓文件偽造問題上勝訴,但在股份配發決議偽造問題上敗訴。上訴法庭推翻了股份轉讓文件的裁決,並維持了股份配發決議的裁決。其後,上訴法庭於2016年3月2日頒布了一項訟費命令(「2016年3月訟費命令」),命令原告及「母親陣營」的被告支付「Philip陣營」75%的初審訟費。第二被告於六年多後申請更改該命令。
本案涉及三宗高等法院訴訟(HCA1957/2005、HCA2196/2005及HCA886/2007),由兩間公司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及Nationbuild Pacific Limited作為原告,向四間相關聯公司追討貸款。原告聲稱貸款是根據口頭協議提供,資金來源包括一名印尼籍人士的現金投資。被告方則辯稱款項是根據多份書面「資金兌換協議」進行,並非單純貸款,且部分被告依賴一份「和解協議」作為抗辯理由。被告方提出申請,要求原告為其訟費提供保證金 (security for costs),理由是原告公司資力不足。原告則反對,指被告的申請旨在壓制其有效申索。
本案涉及三宗高等法院訴訟(HCA1957/2005、HCA2196/2005及HCA886/2007),由兩間公司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及Nationbuild Pacific Limited作為原告,向四間相關聯公司追討貸款。原告聲稱貸款是根據口頭協議提供,資金來源包括一名印尼籍人士的現金投資。被告方則辯稱款項是根據多份書面「資金兌換協議」進行,並非單純貸款,且部分被告依賴一份「和解協議」作為抗辯理由。被告方提出申請,要求原告為其訟費提供保證金 (security for costs),理由是原告公司資力不足。原告則反對,指被告的申請旨在壓制其有效申索。
本案涉及三宗高等法院訴訟(HCA1957/2005、HCA2196/2005及HCA886/2007),由兩間公司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及Nationbuild Pacific Limited作為原告,向四間相關聯公司追討貸款。原告聲稱貸款是根據口頭協議提供,資金來源包括一名印尼籍人士的現金投資。被告方則辯稱款項是根據多份書面「資金兌換協議」進行,並非單純貸款,且部分被告依賴一份「和解協議」作為抗辯理由。被告方提出申請,要求原告為其訟費提供保證金 (security for costs),理由是原告公司資力不足。原告則反對,指被告的申請旨在壓制其有效申索。
本案涉及一宗土地買賣合約。上訴人(買方)與答辯人(賣方)簽訂合約,買方支付了相等於樓價35%的訂金及部分付款。買方其後尋求撤銷合約,但被下級法院裁定無權撤銷。下級法院亦裁定賣方有權沒收該筆款項。終審法院其後裁定買方無權撤銷合約,但賣方無權沒收超出損害賠償金額的款項。終審法院裁定賣方有權獲得違約損害賠償(原審法官評定為3,300萬港元),但須退還多收的款項。雙方同意多收的款項為655萬港元。本判決書處理利息計算及訟費分攤問題。
本案源於第一原告與第一被告之間關於在香港合夥經營寶石批發業務的口頭協議。第三被告公司於2004年成立,原告聲稱其股份由第一原告和第一被告實益擁有。2009年,第一原告被排除在第三被告的業務之外,他聲稱第一被告毀棄了協議。第二原告(由第一原告擁有)則向第三被告追討未歸還的寄售寶石。第三被告提出反申索,指控第一原告未交代某些寶石的去向,並尋求加入五名新方作為反申索被告,指他們未能歸還寶石或支付款項。
原告WING SIU COMPANY LIMITED將位於灣仔大新金融中心的甲級寫字樓單位租賃給被告Goldque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租期三年,由1999年10月11日至2002年10月10日。被告拖欠租金及其他費用,原告於2001年1月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於2001年1月22日聲稱終止租賃並歸還單位鑰匙,原告將此視為毀約 (repudiation),並於2001年2月6日接受毀約。由於原告未能獲准修改首次訴訟的申索以提出不當毀約,故於2001年7月16日提起第二次訴訟,要求賠償。兩宗訴訟其後合併。2002年11月11日,馬道立法官(當時的稱謂)就法律責任判予原告中間判決 (interlocutory judgment),賠償金額有待評估。
原告WING SIU COMPANY LIMITED將位於灣仔大新金融中心的甲級寫字樓單位租賃給被告Goldque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租期三年,由1999年10月11日至2002年10月10日。被告拖欠租金及其他費用,原告於2001年1月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於2001年1月22日聲稱終止租賃並歸還單位鑰匙,原告將此視為毀約 (repudiation),並於2001年2月6日接受毀約。由於原告未能獲准修改首次訴訟的申索以提出不當毀約,故於2001年7月16日提起第二次訴訟,要求賠償。兩宗訴訟其後合併。2002年11月11日,馬道立法官(當時的稱謂)就法律責任判予原告中間判決 (interlocutory judgment),賠償金額有待評估。
本案源於上訴人 Choy Bing Wing 針對香港工程師學會會長(答辯人)提出的上訴。上訴法庭於2014年2月19日下令,除非上訴人於2014年3月5日前提交文件夾草稿以供批准,否則上訴將被剔除。上訴人未能遵守此期限,導致上訴被剔除。答辯人其後於2014年3月13日申請上訴訟費。法庭指示以書面方式處理訟費申請,並要求上訴人提交書面陳詞,但他拒絕並質疑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的權力,同時對法庭提出不當指控。
原告Lin Yanjin受僱於被告Smart Billion Engineering Limited,在沙田郊野徑進行改善工程時,操作橡膠履帶搬運車運送水泥上斜坡。搬運車引擎故障後滑並翻側,導致原告受傷。原告透過法律援助向被告索償人身傷害賠償。被告承認疏忽,但質疑原告受傷的程度及因果關係。訴訟期間,被告曾提出多次認可付款 (sanctioned payment) 及認可和解要約 (sanctioned offer),最終原告接受了總額港幣220,000元的認可付款,案件和解。本判決主要處理訴訟中懸而未決的訟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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