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 對 甄國業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精選 349 宗 訟費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原告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對13名被告人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安排進行和解會議(Settlement Conference),但在聆訊期間,平民屋宇對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提出上訴,部分被告人則申請擱置法律程序,以等待原訟法庭處理相關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法庭需處理恢復法律程序及案件管理的爭議。
本案涉及三宗訴訟(HCA 1957/2005、HCA 714/2007及HCA 886/2007),統稱為「該等訴訟」。Wu Yi各方(被告及原告)已根據針對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 (BIC) 作出的訟費命令,獲得合共逾港幣600萬元的已評定訟費。Wu Yi各方根據《高等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52A條,申請命令BIC的董事Mr Lee個人承擔上述訟費。Wu Yi各方指Mr Lee是BIC的實際擁有人、控制人、唯一出資人,並從訴訟中獲益,且涉及不當行為,包括說謊、偽造文件及偽造罪行。Mr Lee則提出程序抗辯、延誤抗辯、先前申請失敗抗辯及訟費保證金抗辯。
本案涉及三宗訴訟(HCA 1957/2005、HCA 714/2007及HCA 886/2007),統稱為「該等訴訟」。Wu Yi各方(被告及原告)已根據針對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 (BIC) 作出的訟費命令,獲得合共逾港幣600萬元的已評定訟費。Wu Yi各方根據《高等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52A條,申請命令BIC的董事Mr Lee個人承擔上述訟費。Wu Yi各方指Mr Lee是BIC的實際擁有人、控制人、唯一出資人,並從訴訟中獲益,且涉及不當行為,包括說謊、偽造文件及偽造罪行。Mr Lee則提出程序抗辯、延誤抗辯、先前申請失敗抗辯及訟費保證金抗辯。
本案涉及三宗訴訟(HCA 1957/2005、HCA 714/2007及HCA 886/2007),統稱為「該等訴訟」。Wu Yi各方(被告及原告)已根據針對BIG ISLAND CONSTRUCTION (HK) LIMITED (BIC) 作出的訟費命令,獲得合共逾港幣600萬元的已評定訟費。Wu Yi各方根據《高等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52A條,申請命令BIC的董事Mr Lee個人承擔上述訟費。Wu Yi各方指Mr Lee是BIC的實際擁有人、控制人、唯一出資人,並從訴訟中獲益,且涉及不當行為,包括說謊、偽造文件及偽造罪行。Mr Lee則提出程序抗辯、延誤抗辯、先前申請失敗抗辯及訟費保證金抗辯。
本案涉及一宗土地買賣合約。上訴人(買方)與答辯人(賣方)簽訂合約,買方支付了相等於樓價35%的訂金及部分付款。買方其後尋求撤銷合約,但被下級法院裁定無權撤銷。下級法院亦裁定賣方有權沒收該筆款項。終審法院其後裁定買方無權撤銷合約,但賣方無權沒收超出損害賠償金額的款項。終審法院裁定賣方有權獲得違約損害賠償(原審法官評定為3,300萬港元),但須退還多收的款項。雙方同意多收的款項為655萬港元。本判決書處理利息計算及訟費分攤問題。
原告WING SIU COMPANY LIMITED將位於灣仔大新金融中心的甲級寫字樓單位租賃給被告Goldque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租期三年,由1999年10月11日至2002年10月10日。被告拖欠租金及其他費用,原告於2001年1月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於2001年1月22日聲稱終止租賃並歸還單位鑰匙,原告將此視為毀約 (repudiation),並於2001年2月6日接受毀約。由於原告未能獲准修改首次訴訟的申索以提出不當毀約,故於2001年7月16日提起第二次訴訟,要求賠償。兩宗訴訟其後合併。2002年11月11日,馬道立法官(當時的稱謂)就法律責任判予原告中間判決 (interlocutory judgment),賠償金額有待評估。
原告WING SIU COMPANY LIMITED將位於灣仔大新金融中心的甲級寫字樓單位租賃給被告Goldque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租期三年,由1999年10月11日至2002年10月10日。被告拖欠租金及其他費用,原告於2001年1月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於2001年1月22日聲稱終止租賃並歸還單位鑰匙,原告將此視為毀約 (repudiation),並於2001年2月6日接受毀約。由於原告未能獲准修改首次訴訟的申索以提出不當毀約,故於2001年7月16日提起第二次訴訟,要求賠償。兩宗訴訟其後合併。2002年11月11日,馬道立法官(當時的稱謂)就法律責任判予原告中間判決 (interlocutory judgment),賠償金額有待評估。
本案涉及兩宗訴訟的訟費評定 (assessment of costs)。第一宗是HCA2576/2005中,被告兼反申索人 (defendant by counterclaim) Tan就其上訴待決期間申請暫緩執行 (application for stay of execution pending appeal) 所需支付予原告兼反申索人 (plaintiff by counterclaim) Lam的訟費。第二宗是HCA2545/2005中,原告 (plaintiff in the Issue) Tan就Lam申請支付款項 (application for payment out) 所需支付予被告 (defendant in the Issue) Lam的訟費。法庭已於2011年7月26日作出總額訟費命令 (gross sum costs orders),並指示雙方提交訟費清單、反對意見及答覆。Lam的律師提交了「訟費估算」,Tan的律師則提交了「反對清單」,Lam的律師隨後提交了答覆。
本案涉及兩宗訴訟的訟費評定 (assessment of costs)。第一宗是HCA2576/2005中,被告兼反申索人 (defendant by counterclaim) Tan就其上訴待決期間申請暫緩執行 (application for stay of execution pending appeal) 所需支付予原告兼反申索人 (plaintiff by counterclaim) Lam的訟費。第二宗是HCA2545/2005中,原告 (plaintiff in the Issue) Tan就Lam申請支付款項 (application for payment out) 所需支付予被告 (defendant in the Issue) Lam的訟費。法庭已於2011年7月26日作出總額訟費命令 (gross sum costs orders),並指示雙方提交訟費清單、反對意見及答覆。Lam的律師提交了「訟費估算」,Tan的律師則提交了「反對清單」,Lam的律師隨後提交了答覆。
本案涉及兩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訟費判決。申請人梁國雄(HCAL 83/2012)和何俊仁(HCAL 84/2012)均尋求司法覆核,旨在挑戰行政長官的選舉結果。何俊仁同時提出了選舉呈請(HCAL 85/2012),其理據與司法覆核申請中的挑戰基本相同。兩名申請人均承認需要延長時間才能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法院在2012年7月30日的判決中拒絕了兩宗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並裁定選舉呈請是質疑選舉結果的主要途徑。本判決處理的是答辯人就成功反對許可申請而提出的訟費申請。
本案涉及兩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訟費判決。申請人梁國雄(HCAL 83/2012)和何俊仁(HCAL 84/2012)均尋求司法覆核,旨在挑戰行政長官的選舉結果。何俊仁同時提出了選舉呈請(HCAL 85/2012),其理據與司法覆核申請中的挑戰基本相同。兩名申請人均承認需要延長時間才能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法院在2012年7月30日的判決中拒絕了兩宗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並裁定選舉呈請是質疑選舉結果的主要途徑。本判決處理的是答辯人就成功反對許可申請而提出的訟費申請。
本案為一宗涉及多項訴訟的案件,此判決為審前中間申請的第四份裁決,主要處理訟費事宜。原告(Lee Sai Nam,下稱「父親」)曾提出「盜用申索」(Misappropriation Claim),指控被告(Li Shu Chung,下稱「Ken」)盜用公司Luen Tat的資金/資產,損害其在Luen Tat的權益。父親其後撤回此申索。此外,父親亦提出「新股份申索」(New Shares Claim),指Luen Tat於1995年重組後發行的新普通股,仍由Ken代父親以信託形式持有。Ken就此兩項申索提出剔除申請,並爭議相關訟費。
本案源於一宗遺囑認證訴訟,原告(「父親」)提出1968年的遺囑,而被告(「妻子」)則提出聲稱於1990年簽署的文件作為遺囑。原審法官裁定1990年文件為偽造,並判父親勝訴,命令妻子須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妻子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判處彌償訟費的理據,包括法官對偽造文件作者的認定、文件披露問題及LiveNote費用等。上訴法庭需重新審視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的基礎。
本案源於一宗遺囑認證訴訟,原告(「父親」)提出1968年的遺囑,而被告(「妻子」)則提出聲稱於1990年簽署的文件作為遺囑。原審法官裁定1990年文件為偽造,並判父親勝訴,命令妻子須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妻子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判處彌償訟費的理據,包括法官對偽造文件作者的認定、文件披露問題及LiveNote費用等。上訴法庭需重新審視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的基礎。
本案涉及兩宗關於家庭法律程序(FCMP 210/2012)的上訴案件(CACV 62/2013 及 CACV 77/2013)。申請人(LN)與答辯人(SCCM)就相關法律程序產生爭議。上訴法庭此前於2013年5月7日曾就暫緩執行令(interim stay)作出裁決。本判決主要處理上述兩宗上訴案件的訟費(costs)問題。
本案涉及兩宗關於家庭法律程序(FCMP 210/2012)的上訴案件(CACV 62/2013 及 CACV 77/2013)。申請人(LN)與答辯人(SCCM)就相關法律程序產生爭議。上訴法庭此前於2013年5月7日曾就暫緩執行令(interim stay)作出裁決。本判決主要處理上述兩宗上訴案件的訟費(costs)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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