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如果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拒絕,答辯人即使成功反對,也不會獲得訟費。但若存在「不尋常情況」,法院仍可判處訟費。在本案中,法院因申請人缺乏理據且存在不尋常情況而判處訟費。
「不尋常情況」可能包括申請人同時提出多個法律程序挑戰同一事項、法律論點明顯缺乏理據、申請涉及延長時間或臨時濟助,或挑戰的公共影響巨大。在本案中,申請人同時提出選舉呈請和司法覆核,且法律論點缺乏理據,被視為不尋常情況。
法院在本案中明確指出,質疑行政長官選舉結果的主要途徑是提出選舉呈請。司法覆核通常不適用於此類挑戰,尤其是在存在其他合適的法律途徑時。
Leung Kwok Hung & Ho Chun Yan v CE HCAL83/2012
本案涉及兩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訟費判決。申請人梁國雄(HCAL 83/2012)和何俊仁(HCAL 84/2012)均尋求司法覆核,旨在挑戰行政長官的選舉結果。何俊仁同時提出了選舉呈請(HCAL 85/2012),其理據與司法覆核申請中的挑戰基本相同。兩名申請人均承認需要延長時間才能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法院在2012年7月30日的判決中拒絕了兩宗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並裁定選舉呈請是質疑選舉結果的主要途徑。本判決處理的是答辯人就成功反對許可申請而提出的訟費申請。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在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拒絕後,是否應判予答辯人訟費。答辯人主張,儘管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通常不判訟費,但本案存在「不尋常情況」(unusual circumstances),應判予訟費。申請人則反對判予訟費,理由包括其案件並非毫無勝算、涉及公眾利益,以及判處訟費可能產生「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
法官在分析中指出,高等法院條例第21K(3)條規定了司法覆核的許可要求,而《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第2款允許以單方面申請 (ex parte application) 提出。法官強調,許可要求的目的是篩選出缺乏理據的案件,以避免公共行政受到不必要的干擾。法官認為,當法院需要答辯人提供意見以履行其篩選職能時,或當申請涉及延長時間或臨時濟助時,答辯人出席聆訊是合理且必要的。法官裁定,本案存在不尋常情況,包括申請人何俊仁同時提出司法覆核和選舉呈請,且兩名申請人均就《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2條和《基本法》第47條提出了缺乏理據的法律論點。此外,挑戰行政長官職位的合法性具有重大影響,答辯人出席聆訊是合理之舉。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並依據其原則進行分析:
法院裁定兩名申請人梁國雄和何俊仁須向答辯人支付訟費。何俊仁須支付答辯人一半訟費,而梁國雄亦須支付相同比例的訟費。訟費將按當事人與當事人基準 (party and party basis) 評定,並發出聘用兩名大律師的證明書。
本判決重申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中,答辯人成功反對許可後,通常不判予訟費的「不尋常情況」原則。法官詳細闡述了在何種情況下,答辯人出席許可聆訊是合理且必要的,並強調了法院在篩選職能中的角色。判決明確指出,當申請人的法律論點缺乏理據,且存在其他合適的法律途徑時,即使涉及公眾利益,法院仍可判處訟費,以避免濫用司法程序。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