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申索是否違反反向損失原則?

Lee Sai Nam v Li Shu Chung HCA1711/2009

申請部分獲批
原告盜用申索敗訴,被告新股份申索敗訴。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Before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Marlene Ng6/2/2014
報導引用[2011] 1 HKLRD 6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EE SAI NAM v LI SHU CHUNG 及 另一人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吳美玲暫委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Marlene Ng)

案情摘要

本案為一宗涉及多項訴訟的案件,此判決為審前中間申請的第四份裁決,主要處理訟費事宜。原告(Lee Sai Nam,下稱「父親」)曾提出「盜用申索」(Misappropriation Claim),指控被告(Li Shu Chung,下稱「Ken」)盜用公司Luen Tat的資金/資產,損害其在Luen Tat的權益。父親其後撤回此申索。此外,父親亦提出「新股份申索」(New Shares Claim),指Luen Tat於1995年重組後發行的新普通股,仍由Ken代父親以信託形式持有。Ken就此兩項申索提出剔除申請,並爭議相關訟費。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處理兩項法律爭議的訟費問題:

  1. 父親撤回「盜用申索」後,Ken應否獲得相關訟費?爭議點在於該申索是否因「反向損失原則」(no reflective loss principle)而不可持續。
  2. 父親的「新股份申索」是否因信託理據不足而應被剔除?爭議點在於重組後發行的新股份是否仍受原有信託約束,以及相關訴狀是否充分。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盜用申索」明顯違反「反向損失原則」,因該申索旨在追討公司Luen Tat的損失,而非父親的個人損失。股東不能就僅反映公司損失的價值減損提出申索。因此,父親撤回該申索是恰當的,且該申索本應被剔除。至於「新股份申索」,法官認為訴狀雖可更清晰,但整體而言,父親的申索具有可爭辯性。法官接納重組後的「新普通股」可被視為原有信託財產的「孳息」(fruits)或因受託人身份而取得的財產,故不需每次新增財產時都重新聲明信託。因此,該申索不應被剔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

  • Waddington Ltd v Chan Chun Hoo (2008) 11 HKCFAR 370:終審法院確認了香港的「反向損失原則」。
  • Johnson v Gore Wood & Co [2002] 2 AC 1:確立了「反向損失原則」及其例外情況。
  • Giles v Rhind [2003] Ch 618:討論了「反向損失原則」的例外情況,但終審法院在Waddington Ltd中裁定該例外不適用於香港。
  • Shaker v Al-Bedrawi [2003] BCC 465:討論了「反向損失原則」的適用性,特別是當公司沒有訴訟權時。
  • FHR European Ventures LLP & ors v Mankarious & ors [2013] EWCA Civ 17:探討了受託人因信託關係取得的財產是否仍屬信託財產。

裁決與命令

法庭作出以下命令:

  1. 父親須支付Ken因「盜用申索」及其訟費爭議所產生的訟費。
  2. 父親須支付Ken因剔除「盜用申索」相關訴狀及證人陳述書所產生的訟費。
  3. Ken須支付父親因剔除「新股份申索」相關訴狀及證人陳述書所產生的訟費。
  4. 所有訟費(包括已預留的訟費)將進行評定,並允許委聘兩名大律師。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香港法律中「反向損失原則」的嚴格適用性,即股東不能就僅反映公司損失的損害提出個人申索,並明確指出Giles v Rhind案中提及的例外情況不適用於香港。同時,判決也闡明了在信託關係中,原有信託財產的「孳息」或受託人因其身份而取得的財產,即使形式有所改變,仍可能受原有信託約束,這對處理公司重組或股份變動後的信託權益認定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股東可以就公司損失向第三方追討嗎?
A.

根據香港的「反向損失原則」(no reflective loss principle),股東不能就僅反映公司損失的價值減損提出個人申索。本案中,法庭裁定父親的「盜用申索」因違反此原則而不可持續。

Q.公司重組後發行的新股份是否仍受原有信託約束?
A.

本案中,法庭認為重組後的「新普通股」可被視為原有信託財產的「孳息」(fruits)或因受託人身份而取得的財產,因此即使形式改變,仍可能受原有信託約束。法庭裁定父親的「新股份申索」具有可爭辯性。

Q.撤回訴訟後,訟費通常如何處理?
A.

一般而言,原告撤回訴訟後,法庭會命令原告支付被告的訟費。本案中,父親撤回「盜用申索」後,法庭裁定他須支付Ken的相關訟費,因為該申索本質上是不可持續的。

更多 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