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 AND ANOTHER v. PERMANENT SECRETARY FOR SECURTIY
本案涉及兩宗司法覆核申請上訴,兩宗案件均因申請人未能在《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4條(1)款規定的三個月期限內提出申請,而需申請延期。在CACV 110/2017一案中,郭卓堅先生(Kwok Cheuk Kin)申請司法覆核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於2012年就職時的宣誓,但其申請已嚴重逾期。在CACV 162/2017一案中,申請人MI和IYW就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於2015年6月10日拒絕撤銷針對第一申請人的遞解離境令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同樣超出三個月期限。兩案的原審法官均拒絕批予延期,並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本上訴法庭需處理的共同初步法律爭議是,申請人是否可自動上訴,抑或必須先取得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