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一宗上訴案件,涉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1999年HCA P8號案件的判決。上訴法庭於2003年9月29日至11月5日期間進行聆訊,並於2004年6月28日作出判決。判決後,法庭於2004年7月7日發出更正令,修正判決書中的兩處筆誤,包括將第55頁第293段中的「leading counsel for the Wife」更正為「leading counsel for the Father」,以及將第159頁第821段中的「certainly des not」更正為「certainly does not」。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訟法庭判決書中的筆誤是否需要更正,以及這些筆誤對判決的實質內容是否有影響。上訴人(Nina Kung)與答辯人(Wang Din Shin)之間的原訟案件涉及何種爭議,以及這些更正是否會影響雙方的權利。
上訴法庭發出更正令,修正了判決書中的兩處筆誤。第一處是將第55頁第293段中的「leading counsel for the Wife」更正為「leading counsel for the Father」,這表明原判決書誤將一方的代表律師身份寫錯。第二處是將第159頁第821段中的「certainly des not」更正為「certainly does not」,這是一個明顯的拼寫錯誤。這些更正屬於《高等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第11條(Order 20 rule 11)下的「案頭錯誤」(slip rule),旨在修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或遺漏,以確保判決書能準確反映法庭的意圖。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上訴法庭發出更正令,修正了原判決書中的兩處筆誤。這些更正旨在確保判決書的準確性,並未改變判決的實質內容。更正令由楊振權法官的書記李嘉敏小姐於2004年7月7日發出。
本案的更正令強調了法庭在判決書中出現筆誤時,可根據「案頭錯誤」原則(slip rule)進行修正。這確保了司法文書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技術性錯誤而影響判決的清晰度或執行。此類更正通常不影響案件的實質結果,但對法律文件的嚴謹性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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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案,法庭可以發出更正令(corrigendum),修正判決書中的筆誤或遺漏,以確保判決書的準確性。
「案頭錯誤」原則(slip rule)允許法庭修正判決書中因筆誤或遺漏造成的錯誤,以確保判決書能準確反映法庭的真實意圖。
本案中,更正令僅修正了判決書中的筆誤,並未改變判決的實質內容或案件的最終結果。
Wang Din Shin v Nina Kung CACV46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