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竊罪量刑時慣犯認定及刑期調整?
HKSAR v Lee Man King CACC141/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景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彭偉昌法官、彭寶琴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李文景面對三項「入屋犯法罪」(burglary),在區域法院承認首兩項控罪。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共26個月。申請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案的爆竊事件發生於2020年8月17日,申請人兩次爆竊同一店舖,第一次獨自犯案,偷取手機及現金;第二次則夥同第一被告,偷取錢罌。警方其後拘捕申請人及第一被告,申請人在警誡下承認爆竊及將部分贓物交予第一被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將申請人形容為「慣犯」(habitual offender)並因此調高量刑基準是否恰當,以及就控罪二採納的量刑基準是否明顯過重。申請人認為其已向事主作出賠償,且過往沒有爆竊罪紀錄,故判刑不公及過重。答辯方則認為賠償微不足道,且申請人有多項不誠實罪行紀錄,判刑並非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將申請人形容為「慣犯」並因此調高控罪一的量刑基準值得商榷,因申請人距離上次因不誠實罪行被判刑已有七年,且之前從未干犯爆竊罪。法庭亦指出,申請人犯案時沒有帶備爆竊工具,案情亦未顯示其冥頑不靈。因此,原審法官將控罪一的量刑基準由30個月提高至33個月屬明顯過高,應下調至30個月。對於控罪二,雖然夥同他人再次犯案是加重罪責因素,但將量刑基準由30個月調高至39個月亦屬明顯過重,應下調至34個半月。考慮到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最終將總刑期由26個月下調至2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以支持被告人定罪紀錄是否需要加刑是原審法官的酌情考慮。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視為正式上訴。上訴得直,將申請人的總刑期由原審的26個月下調至23個月。原審法官下令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的命令獲得維持。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判斷被告人是否為「慣犯」時,應仔細審視其過往定罪紀錄的性質、時間間隔及與現控罪的關聯性。即使被告人有不誠實罪行紀錄,若長時間未再犯同類罪行,不應輕易被視為「慣犯」而大幅提高量刑基準。此外,加重刑罰的幅度應與案情嚴重性相稱,避免過度上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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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法庭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慣犯」?
法庭會審視被告人過往的定罪紀錄,包括罪行性質、數量及與現控罪的關聯性,以及上次定罪至今的時間間隔。本案中,因被告長時間未再犯同類罪行,法庭認為不應輕易認定為「慣犯」。
Q.爆竊罪的量刑基準通常是多少?
根據量刑指引,爆竊非住宅單位的量刑基準通常為30個月監禁。本案中,原審法官曾將此基準調高,但上訴法庭認為調高幅度過大。
Q.如果被告人認罪,刑期會如何影響?
被告人認罪通常可獲得刑期扣減。在本案中,申請人因承認兩項控罪,獲得了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最終總刑期由26個月下調至2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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