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陳碩謙就陳江耀法官於2015年1月23日在高等法院雜項案件HCMP 1096/2012中作出的決定,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該上訴已於2015年12月14日被駁回。原告人現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期能向終審法院提出進一步上訴。被告人醫院管理局的代表律師已提交書面陳詞反對原告人的申請。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理據是否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Cap. 484) 第22(1)(b)條所訂明的上訴許可標準,即上訴所涉問題是否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原告人提出了六項上訴理據,包括「冤枉坐監事宜」及「虛構沒有必須文件事宜」等。
上訴法庭審閱了原告人的動議通知書及雙方的書面陳詞後,認為原告人未能提出任何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規定的理據以獲取上訴許可。法庭指出,原告人並未提出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的問題。法庭重申,本案相關的原則性法律問題並無爭議,且上訴法庭已在其2015年12月14日的判案書中清楚解釋了原審法官的決定並無錯誤。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上訴法庭拒絕給予原告人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並撤銷原告人於2016年1月4日提出的動議通知書。法庭同時頒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在本申請中的訟費,並將訟費評定為港幣10,000元。
本案強調了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標準,即必須證明上訴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法庭在評定訟費時,對被告方律師提出的金額進行了調整,認為其所用時間及要求金額不合理,並指出書面陳詞不應重複案件背景敘述,這對律師準備訟費申請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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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上訴所涉問題須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才可獲上訴許可。
在本案中,原告人在上訴法庭的上訴被駁回後,嘗試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向終審法院提出進一步上訴,但最終被拒絕。
法庭會審核律師提出的訟費金額是否合理,並可能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和書面陳詞的內容進行調整。在本案中,法庭將被告人律師要求的訟費從21,670元評定為10,000元。
Chan Shek Him v Hospital Authority CACV4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