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指標案例

精選 1210 宗 上訴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A SOLICITOR v.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CACV20/2014Lam VP, Barma and McWalters JJA1/4/2015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Regulatory and Compliance

本案涉及兩宗針對一名律師的投訴。第一宗投訴關於該律師在處理一宗居者有其屋計劃物業轉讓交易時的行為。該律師在未經房屋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讓當事人簽署了轉讓契草稿,並在其中一名當事人去世後,擅自修改轉讓契內容,並將其註冊。第二宗投訴涉及該律師在處理針對其專業失當索賠時,未能向其專業彌償基金(Insurer)充分披露和解談判的細節,特別是其可能從和解中獲得個人利益的情況。律師紀律審裁組(Tribunal)裁定兩項投訴均成立,並對第一項投訴處以4萬港元罰款,對第二項投訴處以8萬港元罰款。律師就第二項投訴的定罪提出上訴,而律師會則就兩項投訴的罰則提出上訴。

A SOLICITOR v.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CACV78/2014Lam VP, Barma and McWalters JJA1/4/2015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Regulatory and Compliance

本案涉及兩宗針對一名律師的投訴。第一宗投訴關於該律師在處理一宗居者有其屋計劃物業轉讓交易時的行為。該律師在未經房屋委員會批准的情況下,讓當事人簽署了轉讓契草稿,並在其中一名當事人去世後,擅自修改轉讓契內容,並將其註冊。第二宗投訴涉及該律師在處理針對其專業失當索賠時,未能向其專業彌償基金(Insurer)充分披露和解談判的細節,特別是其可能從和解中獲得個人利益的情況。律師紀律審裁組(Tribunal)裁定兩項投訴均成立,並對第一項投訴處以4萬港元罰款,對第二項投訴處以8萬港元罰款。律師就第二項投訴的定罪提出上訴,而律師會則就兩項投訴的罰則提出上訴。

CHOY WAI CHUNG v. CHUN WO CONSTRUCTION & ENGINEERING CO LTD

CACV172/2004Rogers VP, Le Pichon JA and Stone J5/7/2005
Civil LawPersonal InjuriesAppealCosts

原告是一名土木工程師,於1996年6月28日在地盤工作期間意外受傷,導致腳踝扭傷。事故發生時,原告正在尋找錨栓,並踩到鋪有帆布的建築材料堆上,帆布下方有空隙導致他跌倒。原告聲稱他因傷無法工作,並尋求高額賠償,包括未來收入損失。初審法官裁定原告可獲賠償,但認為他誇大了傷勢,並有能力在2000年底前重返辦公室工作,因此只判給他截至2000年底的收入損失。原告不服賠償金額提出上訴,被告則就初審法官未裁定原告有共同過失提出反上訴。

HKSAR v. LI CHI YAT

CACC189/2018Zervos JA22/11/2018[2018] HKCA 88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運輸公司的調度員。2017年5月10日,他偷取了公司老闆遺留在車內的信用卡,並嘗試用該卡購物。他首先在旺角一家科技店嘗試購買價值10,464港元的商品,但因未能出示身份證而失敗。隨後,他成功使用信用卡購買了一部價值7,917港元的手機。該交易導致卡主收到通知並報警。當晚,他再次嘗試在豐澤購買價值7,288港元的商品,但亦告失敗。警方調查後,申請人承認罪行,並在閉路電視錄像中確認自己。他解釋說,他將手機出售後,用所得款項購買食物和打麻將。他其後將信用卡丟棄。

RE AHMED SYED RAFIQ

CACV272/2017Lam VP and Chu JA25/3/2018[2018] HKCA 178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Judicial Review

申請人Ahmed Syed Rafiq於2013年從巴基斯坦經深圳抵港,並於同年9月提出難民申請,其後提交免遣返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理由是受到當地黑幫威脅,並指控黑幫與警方勾結。入境事務處處長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於2016年2月及12月先後拒絕其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提出上訴,亦於2017年3月被駁回。申請人隨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於2017年11月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伍慧明暫委法官拒絕。申請人就此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因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提交上訴文件夾而被自動駁回。申請人現申請撤銷該駁回命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韻琪

CACC5/2019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16/10/2019[2019] HKCA 1174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關韻琪因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區域法院定罪及判刑。她就定罪和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事故發生時,申請人駕駛電單車駛近一個設有交通燈號及「學校」標誌的行人過路線,未能及時停車,撞倒正在橫過馬路的行人。申請人聲稱其車速約為每小時30公里,並在距離交通燈位前約4米才開始剎車,但法庭認為此說法可信性不高。

THE BANK OF CHINA v. XINYUAN TRADING CO. LTD. AND ANOTHER

CACV276/1998Mortimer V-P, Godfrey and Rogers JJA19/8/1999
Civil LawCommercial LawBanking and FinanceAppeal

原告與被告簽訂燃油買賣合約,並透過建新銀行(JSB)開立信用證(L/C)予被告。中國銀行(BOC)向JSB提交信用證所需文件後,JSB接受並通知BOC可於到期日付款。BOC隨後貼現匯票並向被告付款。其後,原告聲稱發現被告短付燃油,並指文件涉嫌偽造。原告向被告提起訴訟,並申請禁制令,阻止BOC根據信用證要求付款,理由是被告涉嫌欺詐。原審法官批准了禁制令,認為BOC是議付銀行 (negotiating bank) 還是代收銀行 (collecting bank) 存在嚴重爭議。

ZJW v. SY

CACV10/2017Yuen, Kwan and Poon JJA30/11/2017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上訴人(妻子)與答辯人(丈夫)於1992年在中國內地結婚,育有一子。他們在深圳定居,丈夫在當地經營公司,妻子為全職家庭主婦。2009年,丈夫獲香港上市公司委任為執行董事,並根據「內地人才及專業人士入境計劃」取得工作許可,全家獲發香港身份證。2014年5月,丈夫在香港高等法院展開訴訟,妻子隨後遷出婚姻居所。2015年6月,妻子提出離婚呈請,指丈夫與香港有實質聯繫,香港法院應有司法管轄權。丈夫否認此點,並申請駁回呈請或擱置訴訟。

HKSAR v. CHEUNG TO MING

CACC406/2005Stock JA9/2/2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張道明(CHEUNG TO MING)因某罪行被判處總共35個月監禁。他對此判決提出上訴,認為刑期過重。本案是申請人就其刑期上訴申請許可的聆訊。法庭審閱了案件的事實和相關照片,以評估判決的合理性。

HKSAR v. LKHAIJAV BAYANMUNKH

CACC320/2011Stock VP, Barnes and McWalters JJ27/3/2012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為蒙古籍人士,因體內藏有100粒海洛英膠囊(總淨重約729.26克)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捕。申請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14年。申請人因患有丙型肝炎,且無力支付高昂的治療費用,遂申請上訴減刑,並請求法庭基於人道理由行使憐憫權。

HKSAR v. YANG XINGYUN

CACC155/2016Macrae and McWalters JJA9/1/2017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楊興雲為一名中國內地居民,於2015年3月17日進入香港。同日,他在荃灣一間酒店跟蹤一名女住客(PW1),並強行闖入其酒店房間。申請人將PW1蒙眼、捆綁,並施用藥物及暴力襲擊,將其禁錮近10小時。期間,他威脅PW1交出銀行卡密碼,並於翌日使用其銀行卡提款及購物。申請人隨後離港,於4月7日再次入境香港時被捕。他承認所有七項控罪,包括一項搶劫罪、三項盜竊罪及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並被判處總刑期9年8個月監禁。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HKSAR v. YU LAI LAI AGNES

CACC242/2013Macrae JA, Barnes and McWalters JJ17/2/2014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Criminal ProcedureAppealSentencing

申請人余麗麗是Jatrade (HK) Ltd(一間私人公司)的董事。在2008年9月初至10月底的八週內,她向恒生銀行提交了15份出口貿易貸款申請,總值港幣15,424,000元。這些申請附有發票和運貨單,聲稱涉及與海外買家的六宗交易。然而,買家並未付款,Jatrade也未向銀行還款,導致銀行蒙受巨額損失。控方指稱這些發票和運貨單是虛假的,因為根本沒有相關的基礎交易。申請人明知文件虛假,仍提交給銀行,意圖詐騙銀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家俊

CACC406/2010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18/10/20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譚家俊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控罪:一項是「串謀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罪(依靠賣淫罪),另一項是「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上訴人參與安排內地女子賣淫,並將相片上載至色情網站,負責接聽嫖客電話及安排會合,事後向上訴人收取費用並保管賬目。他承認負責5名女子的賣淫活動。在2004年至2009年間,他經4個銀行戶口清洗約490萬港元的賣淫所得。上訴人求情時表示曾轉行做健身教練,但因嗜賭復犯,並稱自己無犯罪記錄。

L v. C

CACV182/2006Stock JA, Yuen JA and Hartmann J24/5/2007
Civil LawFamily LawContractAppeal

本案涉及一對夫婦在分居後就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提出的上訴。雙方同居約三十年,並於1991年結婚,育有四名子女。他們透過共同努力積累了大量資產,估計價值約10億至13億港元。1999年分居,妻子於2002年獲頒離婚暫准判令。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於2000年和2001年簽訂了兩份資產分配協議。原審法官裁定婚姻為重婚 (bigamous),撤銷離婚判令並頒布婚姻無效判令。原審法官在處理剩餘資產時,考慮了協議的「內在公平性」,並因2001年協議中存在1.2億港元的資產差異,判令丈夫向妻子轉讓一處物業並支付款項以作補償。妻子被指控嚴重未披露資產。雙方均就原審判決提出上訴。

L v. C

CACV181/2006Stock JA, Yuen JA and Hartmann J24/5/2007
Civil LawFamily LawContractAppeal

本案涉及一對夫婦在分居後就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提出的上訴。雙方同居約三十年,並於1991年結婚,育有四名子女。他們透過共同努力積累了大量資產,估計價值約10億至13億港元。1999年分居,妻子於2002年獲頒離婚暫准判令。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於2000年和2001年簽訂了兩份資產分配協議。原審法官裁定婚姻為重婚 (bigamous),撤銷離婚判令並頒布婚姻無效判令。原審法官在處理剩餘資產時,考慮了協議的「內在公平性」,並因2001年協議中存在1.2億港元的資產差異,判令丈夫向妻子轉讓一處物業並支付款項以作補償。妻子被指控嚴重未披露資產。雙方均就原審判決提出上訴。

L v. C

CACV169/2006Stock JA, Yuen JA and Hartmann J24/5/2007
Civil LawFamily LawContractAppeal

本案涉及一對夫婦在分居後就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提出的上訴。雙方同居約三十年,並於1991年結婚,育有四名子女。他們透過共同努力積累了大量資產,估計價值約10億至13億港元。1999年分居,妻子於2002年獲頒離婚暫准判令。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於2000年和2001年簽訂了兩份資產分配協議。原審法官裁定婚姻為重婚 (bigamous),撤銷離婚判令並頒布婚姻無效判令。原審法官在處理剩餘資產時,考慮了協議的「內在公平性」,並因2001年協議中存在1.2億港元的資產差異,判令丈夫向妻子轉讓一處物業並支付款項以作補償。妻子被指控嚴重未披露資產。雙方均就原審判決提出上訴。

POLYSET LTD. v. PANHANDAT LTD.

FACV28/2000Court: 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Litton NPJ and Lord Millett NPJ24/2/2002
Civil LawContractLand and PropertyAppeal

本案涉及一份土地買賣合約,買方(上訴人)以1.15億港元購買五個商舖單位。買方共支付了4025萬港元(佔樓價35%)作為訂金及部分付款。由於買方未能完成交易,賣方(答辯人)沒收了該筆款項。買方聲稱有權根據合約條款撤銷合約,並要求退還訂金。賣方則認為買方錯誤地拒絕完成交易,因此有權沒收訂金。原審法院及上訴法庭均裁定買方無權撤銷合約,且賣方有權保留訂金。買方就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楚海

HCMA500/2000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21/7/200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被告人於1999年9月13日因超速被警員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其後,警務處處長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Cap. 240) 第3條第(3)款,於1999年10月12日向被告人於運輸署的登記地址郵寄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被告人未繳付罰款,亦未提出爭議。法庭遂根據該條例第3A條頒令被告人繳付罰款及附加費。被告人於續牌時得悉此頒令,遂根據第3B條申請覆核,聲稱在通知書發出期間他未在登記地址居住,且該地址無人居住,亦無信箱,導致他未收到通知書。原審裁判官拒絕其覆核申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長利

HCMA935/200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27/10/200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李長利為合法在港逗留的內地訪客,她承認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她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的意圖是為了尋找工作,但沒有證據顯示她曾實質使用該偽造身份證。原審裁判官判處她監禁12個月,上訴人就此判刑提出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耀光

CACC77/2022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27/3/2024[2024] HKCA 1062
Criminal LawSentencingMoney LaunderingAppeal

上訴人(D2)與另外兩名被告(D1、D3)因俗稱「洗黑錢」罪被控。上訴人被控三項洗黑錢罪,涉及三個銀行戶口(戶口4、5、6),總金額約1,259萬港元。控方指上訴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上訴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庭審時辯稱在深圳經營火鍋店、手機轉售及士多生意,並替客人兌換賭博資金,款項為生意盈利及私人借貸往來。原審法官拒絕其證供,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3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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