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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指標案例

精選 718 宗 上訴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HKSAR v. LAM HOI

CACC105/2016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JA and McWalters JA22/1/2017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林凱在18歲10個月時,於2015年7月23日至25日連續三天在粉嶺三間7-Eleven便利店實施了三宗持刀搶劫。每次搶劫他都戴著面罩,並使用刀具威脅店員。第一宗搶劫劫走了港幣1,340元及一罐啤酒;第二宗僅劫走一盒喉糖;第三宗則劫走了港幣6,760元現金及價值港幣124.30元的商品。上訴人於2015年8月3日從中國大陸返回香港時在羅湖管制站被捕。他承認了所有搶劫罪行,並在錄影會面中確認了供詞。其律師在原審時辯稱,上訴人因被網上認識的女子欺騙,急需金錢而犯案,並已真誠悔過。

HKSAR v. LIU MING SZE

CACC103/2016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 and McWalters JA17/10/201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廖銘詩因販運86.01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毒)被捕,並承認控罪。他聲稱其中10%毒品供自用。原審法官判處其監禁7年3個月。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量刑起點過高,且自用毒品的折扣幅度不足。控方接受部分毒品供自用,但強調申請人有多次毒品相關的刑事紀錄。

HKSAR v. CHAN CHI CHIU LOUIS

CACC249/2012上訴法庭(刑事)Yuen and Chu JJA14/1/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申請人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區域法院判處監禁三年。事故發生於2011年4月16日,申請人在愉景灣道以時速約80至90公里駕駛,超出50公里時速限制。當他駛至一個停車場出入口時,與一輛從停車場駛出的私家車相撞。是次碰撞導致兩車上所有人員受傷,其中對方司機及申請人車上的一名乘客身體受嚴重傷害,包括顱骨、腿部、骨盆等多處受傷,並需接受手術。申請人其後放棄就定罪上訴,但就判刑提出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OONG PANG CHONG

CACC344/2011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0/5/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Hoong Pang Chong(康鵬倉)被控兩項罪名:使用虛假文書(using a false instrument)及管有虛假文書(possession of a false instrument)。他企圖在銅鑼灣一間商店使用假信用卡購買價值9,888港元的手提電腦,被店員識破並報警。警方到場後,在他身上發現另外兩張假信用卡。申請人是馬來西亞人,向警方供稱因欠債來港賺錢,並由「阿輝」提供假信用卡,承諾可獲商品價值10-20%作為報酬。他於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席前認罪,原審法官以每項控罪監禁4年為量刑基準(starting point),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判處監禁32個月,同期執行。

HKSAR v. TSANG CHIU CHUEN AND OTHERS

CACC504/2001上訴法庭(刑事)McWalters JA and D. Pang J25/9/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本案申請人為兩名被告,曾照銓(第六被告)及黎詠莉(第七被告),他們因串謀詐騙罪(俗稱「倫敦金」騙案)被定罪。兩名被告在審訊期間缺席,並於2001年10月30日在缺席情況下被判刑。第六被告被判監禁5年5個月,第七被告被判監禁4年5個月,其中2年3個月與其早前因類似罪行被判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11個月。兩名被告分別於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向警方自首,並申請延期上訴其判刑。

HKSAR v. LAM CHI FAT

CACC89/2011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Kwan JA and Tong J31/8/2011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Appeal

2010年2月7日下午約1時,申請人林志發駕駛一輛貨車沿大埔道南行線駛往旺角。當時正下大雨,路面濕滑。貨車駛至大埔道與石硤尾街交界時突然失控,撞向路邊金屬欄杆,衝上行人路,最終撞到大埔道152及154號店舖外的簷篷和燈柱才停下。事故導致申請人的妻子被拋出車外,三天後死亡,另有七名途人受輕傷,店舖財物嚴重損毀。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經審訊後被定罪及判處監禁18個月,並停牌4年。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

HKSAR v. YUNG CHI LOK

CACC504/2001上訴法庭(刑事)Stock JA and Wright J25/2/2009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翁子樂因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及未遵守高等法院命令而於2001年被判處七年監禁。他與其他十人被控串謀詐騙,誘使公眾投資於虛假的黃金白銀交易公司Champion Market,導致受害人損失超過七百萬港元。申請人為該詐騙案的主腦,在警方搜查後仍繼續詐騙活動。他於審訊期間棄保潛逃,後被定罪。2008年10月,申請人向警方自首,並申請就串謀詐騙罪的判刑提出上訴許可。

HKSAR v. LAM MAN TAK

CACC49/2018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 Zervos JA and K Yeung J19/1/2026[2026] HKCA 67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林文德於2018年2月6日被裁定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涉及可卡因共1,074.46克,被判處總刑期22年4個月監禁。他曾於2019年5月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但被駁回。2024年11月19日,申請人再次提交申請,要求逾期就判刑上訴,理由是他曾向當局提供協助。隨後,鑑於2025年3月5日頒布的《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判決修訂了大量海洛英、可卡因及「冰」毒的量刑指引,申請人再提出額外上訴理據,要求適用新指引以減輕刑罰。

JAGG SINGH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AND ANOTHER

CAMP64/2020上訴法庭(雜項)Kwan VP, Cheung JA and Barma JA26/11/2020[2020] HKCA 964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Jagg Singh是一名印度國民,他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理由是若被遣返印度,他將會受到國大黨支持者Jageera的傷害或殺害。他的聲請被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駁回。申請人其後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駁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提出上訴,但因逾期提出申請而被拒絕。本案是申請人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JAGG SINGH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AND ANOTHER

CAMP64/2020上訴法庭(雜項)Kwan VP and Cheung JA22/10/2020[2020] HKCA 844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Jagg Singh是一名26歲的印度國民,於2014年12月11日非法入境香港,並於2015年2月13日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稱返回印度會受到國大黨支持者Jageera的傷害或殺害。入境事務處處長(第二推定答辯人)於2017年8月28日拒絕其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第一推定答辯人)提出上訴,委員會於2018年8月17日駁回上訴,理由是申請人面臨的問題屬私人性質,且其證據存在不一致和矛盾。申請人隨後於2018年8月22日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但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於2019年9月6日拒絕授予許可,並於2020年6月19日拒絕延長上訴時間。申請人現向上訴法庭提出重新申請,要求延長時間以就原訟法庭法官於2019年9月6日的決定提出上訴。

HKSAR v. NGAI YIU CHING

CACC107/2011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Hon Fok JA and Hon McWalters J2/10/2011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倪耀偵因一項非法禁錮罪及三項非禮罪被定罪。他誘騙一名30歲的受害人到他聲稱是其鋼鐵公司的倉庫,承諾給她100萬港元及一份工作。受害人辭去原有工作後,於2010年5月22日晚前往該處。申請人實際上是一名看守員,並無鋼鐵公司。受害人被非法禁錮6至7小時,期間遭受三次非禮。原審法官判處非法禁錮罪3年監禁,每項非禮罪各3年監禁,非禮罪刑期同期執行,但與非法禁錮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年。

HKSAR v. JARDIN RODELA MANINGAS

CACC278/2011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Lunn JA and McWalters J28/5/2012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菲律賓國民,於2010年6月8日從馬尼拉抵港。海關人員在其手提行李中發現藏有海洛英的鞋子。申請人聲稱對毒品不知情,並解釋說她接受了一位名叫Nanay Nene女士提供的免費香港之旅,並同意為她攜帶鞋子給其表親。她表示在旅程前約一週才得知需要攜帶物品,但不知道是作非法用途。審訊時,申請人已36歲,無犯罪紀錄,並與調查機關充分合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及另四人

CACC195/2009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2/6/2010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為期近10個月的臥底行動,旨在收集新界北總區的三合會犯罪活動情報。行動導致7名被告人被控多項與三合會社團有關的罪名,其中第二被告人蔡家輝亦被加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已認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審理後,各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24至45個月不等的監禁。本判案書主要處理第二、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被告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律政司司長 訴 房濟民

CAAR6/2007上訴法庭(覆核申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7/3/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Appeal

答辯人房濟民於2006年9月1日駕駛一輛貨車,在普慶坊倒車時,撞倒一名男子及其懷抱的11個月大女嬰,導致兩人死亡。貨車當時載有一部起重機及兩名乘客。事故發生時,貨車的輪胎花紋深度、倒後警報儀器及倒後燈均有缺陷。答辯人聲稱因道路環境無法掉頭而選擇倒車,但未有要求乘客協助觀察路面情況。他其後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四項控罪,被判監禁八個月及取消駕駛資格兩年。

HKSAR v. TA DINH SON

CACC348/2013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and Barnes J8/1/2014
Criminal LawSentencingImmigrationAppeal

申請人因一項企圖盜竊罪及兩項入境事務罪行,被判處總刑期42個月監禁。他承認三項控罪:企圖盜竊、非法入境後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以及違反遞解離境令。申請人為越南籍,聲稱多次違反遞解離境令是為了尋找在香港失散的家人。然而,他有多次類似罪行的前科,包括多次違反遞解離境令及非法逗留香港,並曾因其他罪行被判監。

HKSAR v. HAI CHUNG PO

CACC115/2013上訴法庭(刑事)Lunn JA and Macrae Jin Court8/8/2013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申請人於2012年11月1日中午時分,在深水埗一所教堂的員工宿舍內,偷竊了一部iPad和一部iPhone。他透過未上鎖的閘門進入教堂範圍,並經由未關的鐵閘和木門進入員工宿舍。在盜竊前,申請人曾被一名教會職員截停盤問,但他稍後折返並成功進入宿舍。他的行為被閉路電視拍下。被捕後,申請人被認出,但被盜物品(價值港幣8,876元)未能尋回。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CAAR12/2007上訴法庭(覆核申請)MA CJHC, Stuart-Moore VP and Stock JA25/3/20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被告侯炳全(答辯人)因不滿村內分配宴會邀請卡的新安排,導致其家庭失去以往的利益,於2007年6月25日凌晨,持刀襲擊村代表(受害人)。受害人腹部及腹股溝被刀割傷,住院三天。被告其後向警方自首,承認持刀傷人。區域法院法官蔡少琦判處被告14個月監禁。律政司司長(申請人)認為判刑明顯不足,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期。

RE PASWAN SHIBU LAL

CACV284/2017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and Barma JA3/5/2018[2018] HKCA 249
Administrative LawJudicial ReviewCivil ProcedureAppeal

申請人是一名印度國民,於2015年1月6日抵港,其逗留許可於同年1月20日屆滿後非法逾期逗留。他於2015年2月4日被捕,並於2月6日提出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聲稱因土地糾紛會被家人傷害或殺害。入境事務處處長(下稱「處長」)於2015年11月12日拒絕其聲請,並於2016年12月29日再次拒絕其酷刑聲請。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於2017年3月9日被駁回。申請人其後兩度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均被拒絕,本案為第二次申請被拒後的上訴。

HKSAR v. YU CHI CHIU

CACC198/2015上訴法庭(刑事)Yeung VP and D Pang JA18/1/2016
Criminal LawSentencingAppeal

上訴人余志釗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區域法院判處監禁2年4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6年。盜竊案情指,上訴人於2015年1月14日駕駛一輛前一天被盜的輕型貨車,並將其停泊在屋邨濕貨市場。警方接報後到場等候,上訴人其後返回車輛並進入駕駛座時被捕。上訴人曾有33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8項涉及不誠實罪行。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認為其判刑過重,且取消駕駛資格的期限過長。

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

CACC366/2015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 McWalters JA and Pang JA23/5/2017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Appeal

上訴人TAGAO SAUDEE ABAD在「Play」俱樂部擔任高級主管。控方指控上訴人與同謀串謀獲取真實信用卡資料,並將其複製到被盜信用卡上,然後使用這些偽造信用卡購買可轉售的物品。控方證據包括上訴人手機發送給第二被告的WhatsApp訊息,其中包含信用卡資料;閉路電視錄像顯示上訴人出現在涉嫌欺詐交易的Apple Store;以及上訴人的Visa卡在第二被告住所被發現。上訴人否認參與WhatsApp對話,亦否認閉路電視中的人是他,並聲稱其Visa卡已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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