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KONG WAI CHUN AND OTHERS
本案涉及10名被告,其中6名被告(申請人)就其串謀銷售侵犯版權作品及處理犯罪得益的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申請。海關在2006年4月展開代號「Touchdown」的行動,對三間店鋪進行臥底監視,發現這些店鋪以無人看管的方式銷售盜版光碟,並有專人負責補貨、收款及把風。行動於2007年2月14日轉為公開,大部分被告被捕。第一及第二被告亦被控洗錢罪。審訊歷時117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所有申請人罪名成立。
精選 1210 宗 上訴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涉及10名被告,其中6名被告(申請人)就其串謀銷售侵犯版權作品及處理犯罪得益的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申請。海關在2006年4月展開代號「Touchdown」的行動,對三間店鋪進行臥底監視,發現這些店鋪以無人看管的方式銷售盜版光碟,並有專人負責補貨、收款及把風。行動於2007年2月14日轉為公開,大部分被告被捕。第一及第二被告亦被控洗錢罪。審訊歷時117天,區域法院法官裁定所有申請人罪名成立。
2008年8月1日下午,申請人李天生駕駛貨車在新豐路轉入巡撫街時,貨車突然失控衝上行人路,撞毀鐵欄並撞倒四名路人。其中一名路人楊裕光於兩天後傷重不治,其餘三名傷者亦受傷。申請人被捕後聲稱曾嘗試踩腳掣減速但不成功。他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並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3年6個月,停牌3年並需重考車牌。
申請人於2017年6月8日承認販運199克固體(內含121克可卡因)的控罪,並被交付高等法院判刑。2017年9月7日,黃法官判處其監禁7年2個月。由於申請人另有2星期緩刑判決,法官將該緩刑判決完全啟動,並命令其與販毒罪的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7年2個月又2星期。申請人於2016年7月13日被捕,當時他試圖丟棄一個裝有毒品的黑色膠袋。他是一名巴基斯坦國民,持表格8擔保書 (Form 8 recognizance) 等待不驅回聲請 (non-refoulement claim) 審核。
申請人曾繼安被控三項「入屋犯法」罪,其中兩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一項違反第11(1)(a)及(4)條。申請人承認首兩項控罪,並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43個月。案情指申請人於2009年1月及3月分別潛入涉案單位偷竊。在第二項控罪中,申請人被戶主發現,並以鐵筆指嚇戶主後逃脫。申請人其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控罪。申請人現年39歲,有三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與本案罪行相同,曾因此被判監2年半。
答辯人房濟民於2006年9月1日駕駛一輛貨車,在普慶坊倒車時,撞倒一名男子及其懷抱的11個月大女嬰,導致兩人死亡。貨車當時載有一部起重機及兩名乘客。事故發生時,貨車的輪胎花紋深度、倒後警報儀器及倒後燈均有缺陷。答辯人聲稱因道路環境無法掉頭而選擇倒車,但未有要求乘客協助觀察路面情況。他其後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四項控罪,被判監禁八個月及取消駕駛資格兩年。
本案申請人因涉及信用卡詐騙被判監禁。詐騙金額不足9,000港元,且申請人並非大型犯罪集團成員。申請人就其刑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認為原審法庭判處的三年監禁起點刑期過重。
本案源於上訴人Raymond Chen在健身室與另一名男子Tang Chun-him發生爭執。Tang聲稱上訴人以槓鈴襲擊他,導致上訴人被控普通襲擊罪。裁判官在審訊中多次介入,並質疑上訴人為何未在第一時間向警方披露其辯護理由。裁判官最終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000港元。上訴人其後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但上訴法官Line J維持原判。上訴人獲終審法院批准上訴,理由是裁判官的處理方式及上訴法官對證供可信性的處理方式存在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一宗土地買賣合約。上訴人(買方)與答辯人(賣方)簽訂合約,買方支付了相等於樓價35%的訂金及部分付款。買方其後尋求撤銷合約,但被下級法院裁定無權撤銷。下級法院亦裁定賣方有權沒收該筆款項。終審法院其後裁定買方無權撤銷合約,但賣方無權沒收超出損害賠償金額的款項。終審法院裁定賣方有權獲得違約損害賠償(原審法官評定為3,300萬港元),但須退還多收的款項。雙方同意多收的款項為655萬港元。本判決書處理利息計算及訟費分攤問題。
申請人因販運12.39克可卡因(含5.41克純可卡因)及管有42.36克可卡因(含18.59克純可卡因)和1.08克可卡因(含0.43克純可卡因)而被判刑。在販運控罪上,申請人沒有爭議部分毒品是用作自用。在管有控罪上,原審法官將起點刑期提高,以反映毒品可能落入他人手中的潛在風險,並額外增加3個月刑期,因為申請人是酷刑聲請人,並在等候處理其聲請期間犯下罪行。最終,原審法官在考慮認罪折扣後,判處總刑期為3年6個月監禁。
本案兩名申請人趙潔(女兒)和趙宏慶(父親)被控洗錢罪。趙宏慶是兩間公司One Sky International Ltd和CFC International Ltd的唯一董事和股東,而趙潔和趙宏慶則是另一間秘書公司Success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HK) Ltd的董事。趙潔安排成立One Sky和CFC,並由趙宏慶開設銀行帳戶。兩間公司在銀行開戶時聲稱從事化學品貿易,但實際上並無業務。在短時間內,兩公司帳戶共處理約4,200萬港元的款項,隨後被迅速提取或匯出。香港銀行在收到海外匯款人的投訴後關閉了這些帳戶。趙潔聲稱是應其表親男友Cai Xiaohe的要求協助處理匯款,而趙宏慶則聲稱不清楚公司業務。兩人均被原審法庭裁定洗錢罪成。
被告人熊家駿與受害人(其女友的胞兄)因女友關係產生糾紛。受害人阻止被告人與其妹交往,並在電話中與被告人爭執。被告人其後離開商場,步行10分鐘購買一把約20厘米長的水果刀,並在返回途中致電受害人,威脅要刺死他。被告人回到商場後,持刀衝向受害人,受害人妹妹試圖阻止但未成功。糾纏中,受害人腹部被刺傷,脾臟嚴重受損,最終需切除脾臟。被告人被控「意圖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原審法官判處監禁9個月。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刑期。
申請人梁佩珊在犯案時年僅19歲,過往品格良好。她因感情問題感到困擾,從兩名同事處盜取信用卡,並使用這些信用卡購買名牌產品,總值約港幣16,600元,意圖假裝有新男友以挽回舊男友的感情。她承認了七項控罪,包括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盜竊。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判處她進入教導所,認為她需要密集的輔導和監督。
本案涉及兩宗申請,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申請覆核兩宗由裁判法院判處的刑罰。首宗案件(CAAR3/2003)中,答辯人何美華因僱用兩名非法勞工(內地訪客)而被控,其中一人為其弟。她承認控罪,被判處緩刑監禁及罰款。第二宗案件(CAAR4/2003)中,答辯人胡應波作為分判商,僱用一名內地訪客(其內弟)進行清潔工作,亦被判處緩刑監禁及罰款。裁判官在覆核後維持原判,但指出僱用單一非法勞工的標準刑罰應為三個月即時監禁。
原告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mpany Limited (PEWC) 於2004年提起三宗訴訟,旨在追討其聲稱以其資金購入的資產,包括PacMOS股份、壽臣山物業及南灣物業。PEWC指控其三名董事胡洪九、仝玉潔及孫道存詐騙,秘密設立公司網絡,並在未經PEWC董事會授權下,將資產轉移至胡洪九實益擁有。被告胡洪九及Top Selection辯稱,存在一項「收購安排」(Takeover Arrangement),根據該安排,資產已轉讓予Willi。原審法官裁定PEWC勝訴,並頒布多項宣告及命令。被告馬金福(Ma)被裁定「知情收受」(knowing receipt) 成立,須就其或其公司Town Sky因使用南灣物業作為貸款抵押而獲得的利益作出交代。胡洪九、Top Selection及馬金福均提出上訴。
原告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mpany Limited (PEWC) 於2004年提起三宗訴訟,旨在追討其聲稱以其資金購入的資產,包括PacMOS股份、壽臣山物業及南灣物業。PEWC指控其三名董事胡洪九、仝玉潔及孫道存詐騙,秘密設立公司網絡,並在未經PEWC董事會授權下,將資產轉移至胡洪九實益擁有。被告胡洪九及Top Selection辯稱,存在一項「收購安排」(Takeover Arrangement),根據該安排,資產已轉讓予Willi。原審法官裁定PEWC勝訴,並頒布多項宣告及命令。被告馬金福(Ma)被裁定「知情收受」(knowing receipt) 成立,須就其或其公司Town Sky因使用南灣物業作為貸款抵押而獲得的利益作出交代。胡洪九、Top Selection及馬金福均提出上訴。
原告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mpany Limited (PEWC) 於2004年提起三宗訴訟,旨在追討其聲稱以其資金購入的資產,包括PacMOS股份、壽臣山物業及南灣物業。PEWC指控其三名董事胡洪九、仝玉潔及孫道存詐騙,秘密設立公司網絡,並在未經PEWC董事會授權下,將資產轉移至胡洪九實益擁有。被告胡洪九及Top Selection辯稱,存在一項「收購安排」(Takeover Arrangement),根據該安排,資產已轉讓予Willi。原審法官裁定PEWC勝訴,並頒布多項宣告及命令。被告馬金福(Ma)被裁定「知情收受」(knowing receipt) 成立,須就其或其公司Town Sky因使用南灣物業作為貸款抵押而獲得的利益作出交代。胡洪九、Top Selection及馬金福均提出上訴。
原告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mpany Limited (PEWC) 於2004年提起三宗訴訟,旨在追討其聲稱以其資金購入的資產,包括PacMOS股份、壽臣山物業及南灣物業。PEWC指控其三名董事胡洪九、仝玉潔及孫道存詐騙,秘密設立公司網絡,並在未經PEWC董事會授權下,將資產轉移至胡洪九實益擁有。被告胡洪九及Top Selection辯稱,存在一項「收購安排」(Takeover Arrangement),根據該安排,資產已轉讓予Willi。原審法官裁定PEWC勝訴,並頒布多項宣告及命令。被告馬金福(Ma)被裁定「知情收受」(knowing receipt) 成立,須就其或其公司Town Sky因使用南灣物業作為貸款抵押而獲得的利益作出交代。胡洪九、Top Selection及馬金福均提出上訴。
原告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mpany Limited (PEWC) 於2004年提起三宗訴訟,旨在追討其聲稱以其資金購入的資產,包括PacMOS股份、壽臣山物業及南灣物業。PEWC指控其三名董事胡洪九、仝玉潔及孫道存詐騙,秘密設立公司網絡,並在未經PEWC董事會授權下,將資產轉移至胡洪九實益擁有。被告胡洪九及Top Selection辯稱,存在一項「收購安排」(Takeover Arrangement),根據該安排,資產已轉讓予Willi。原審法官裁定PEWC勝訴,並頒布多項宣告及命令。被告馬金福(Ma)被裁定「知情收受」(knowing receipt) 成立,須就其或其公司Town Sky因使用南灣物業作為貸款抵押而獲得的利益作出交代。胡洪九、Top Selection及馬金福均提出上訴。
原告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mpany Limited (PEWC) 於2004年提起三宗訴訟,旨在追討其聲稱以其資金購入的資產,包括PacMOS股份、壽臣山物業及南灣物業。PEWC指控其三名董事胡洪九、仝玉潔及孫道存詐騙,秘密設立公司網絡,並在未經PEWC董事會授權下,將資產轉移至胡洪九實益擁有。被告胡洪九及Top Selection辯稱,存在一項「收購安排」(Takeover Arrangement),根據該安排,資產已轉讓予Willi。原審法官裁定PEWC勝訴,並頒布多項宣告及命令。被告馬金福(Ma)被裁定「知情收受」(knowing receipt) 成立,須就其或其公司Town Sky因使用南灣物業作為貸款抵押而獲得的利益作出交代。胡洪九、Top Selection及馬金福均提出上訴。
申請人譚洪盛與另外兩名被告陳樹達及賴先林,被控一項扒竊罪。控方指控三人在九龍天星碼頭附近,合謀從受害人手袋中偷竊一部手提電話。兩名警員目擊事件,指賴先林阻擋受害人,申請人則扶穩受害人手袋,陳樹達則拉開拉鍊取走電話。陳樹達認罪,被判監禁一年八個月。申請人與賴先林經審訊後被定罪,判處監禁兩年六個月。申請人申請許可上訴,但已逾期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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