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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翟耀瑋及另三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銘洋及另四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銘洋及另四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銘洋及另四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妙小及另三人
四名被告人與另外十四人共同被控暴動罪;第一被告人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第二被告人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源於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的暴動。示威者拒絕遵從警方警告,堵塞道路、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及其他物品,並與警方對峙。四名被告人在警方驅散及圍捕前參與暴動;第一被告人的背囊內搜出35條索帶,第二被告人的背囊內搜出一支藍光鐳射筆。事件造成警員受傷、公共設施及港鐵站出入口損毀,並嚴重影響交通、居民及商戶。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妙小及另三人
四名被告人與另外十四人共同被控暴動罪;第一被告人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第二被告人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源於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的暴動。示威者拒絕遵從警方警告,堵塞道路、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及其他物品,並與警方對峙。四名被告人在警方驅散及圍捕前參與暴動;第一被告人的背囊內搜出35條索帶,第二被告人的背囊內搜出一支藍光鐳射筆。事件造成警員受傷、公共設施及港鐵站出入口損毀,並嚴重影響交通、居民及商戶。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妙小及另三人
四名被告人與另外十四人共同被控暴動罪;第一被告人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第二被告人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源於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的暴動。示威者拒絕遵從警方警告,堵塞道路、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及其他物品,並與警方對峙。四名被告人在警方驅散及圍捕前參與暴動;第一被告人的背囊內搜出35條索帶,第二被告人的背囊內搜出一支藍光鐳射筆。事件造成警員受傷、公共設施及港鐵站出入口損毀,並嚴重影響交通、居民及商戶。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廸舜及另八人
九名被告涉及2019年11月12日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的示威活動。控方指現場有大批人士堵路、縱火、破壞交通燈及巴士、投擲磚塊,並與警方對峙;警方其後驅散及追截示威者,九名被告在置地廣場附近緊急出口被截停。部分被告戴有口罩、眼罩或防毒面具,並有人脫下或遺下相關裝備。第五被告的背囊內另有打火機、工具及噴漆。各被告否認參與暴動,主張只是路人、因躲避警方而逃跑;第三及第六被告則稱到中環取回情侶手鐲。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滿輝
被告人承認六項控罪並同意案情,包括兩項盜竊、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以及沒有出示身分證明。被告人在2022年3月至4月間偷竊一部電單車及另一部電單車的車牌號碼牌,並在無牌、無保險及停牌期間駕駛該電單車。被告人有多次刑事紀錄,且約七個月前因同類偷竊電單車案件服刑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