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788/2020、DCCC 575/2021 及 DCCC 832/2022(合併)
C [2023] HKDC 915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788 號、2021 年 575 號及 2022 年 832 號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施銘洋(第四被告人)
J J
陳卓男(第九被告人)
K 周家豪(第十二被告人) K
洪家穎(第十四被告人)
L L
黃添樂(第十八被告人)
M M
--------------------------------------
N N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O O
日期: 2023 年 6 月 5 日
P P
出席人士: 葉志康先生及陳慕賢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
Q 別行政區 Q
葉青菁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炳剛、區紹恩律師
R R
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S S
趙嘉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延豐律師行延聘,
T 代表第九被告人 T
U U
V V
-2-
A A
B B
葉青菁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植振輝律師事務所
C 延聘,代表第十二及第十八被告人 C
張志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萃群律師行所延
D D
聘,代表第十四被告人
E E
控罪: [1] 暴動罪(Riot) - 全部被告
F F
----------------------
G G
判刑理由書
H H
----------------------
I I
1. 五名被告人 D4、D9、D12、D14 及 D18 與另外 13 名被告
J J
人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
K 及(2)條(第一項控罪)。五名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K
L L
背景
M M
N 2. 2019 年 11 月 11 日開始(當日示威者發動「三罷」:罷 N
工、罷課、及罷市行動),大批示威者進佔香港理工大學,理工大學
O O
一帶發生了暴動。警方在理工大學一帶設防,包圍香港理工大學,阻
P P
止其他示威人士進入理工大學和附近一帶的範圍。警方的佈防和理工
Q 大學事件在本案發生當日,即 2019 年 11 月 18 日仍然持續。(簡稱 Q
“理大事件”)
R R
S S
T T
U U
V V
-3-
A A
B B
3. 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9 日,理大事件期間,不同時
C 段,有大批示威者分別在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或旺角一帶聚集。 C
警務處處長從未就前述地區的任何公眾集會活動收到舉行集會或舉
D D
行遊行的意向通知。
E E
F 4. 政府及警方已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F
期間,不斷透過各大傳媒和社交平台(包括媒體的不同平台,如電視、
G G
電台、流動應用程式等)發放公告,告知公眾理大及九龍一帶的事態
H H
發展和執法情況,呼籲市民注意交通情況及不要造訪上述有關地區。
I I
5. 理大事件發生期間,有人在網上透過討論區如通訊軟件,
J J
例如 LIHKG 討論區和 Telegram 等不同渠道,發起號稱「圍魏救趙」
K K
行動,呼籲其他人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上街聚集,組成「戰線」「營
L 救」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的「戰線」包括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 L
帶。
M M
N N
6. 2019 年 11 月 18 日,油尖旺區彌敦道一帶的交通嚴重受
O 阻。運輸署在當日約 0600 時已陸續封閉彌敦道不同的路段。彌敦道 O
介乎油麻地咸美頓街及尖沙咀海防道(來回方向)在約 1705 時開始
P P
封閉,而在約 2103 時起封閉路段延長至彌敦道自旺角亞皆老街至尖
Q Q
沙咀梳士巴利道一段。
R R
7. 港鐵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晚上,約 1520 時左右已關閉油
S S
麻地站,列車亦不停油麻地站。
T T
U U
V V
-4-
A A
B B
涉案暴動
C C
8. 本案的暴動發生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香港九龍油麻地窩
D D
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控罪地點),警方在約 2323 時
E E
推進、驅散及圍捕示威者。席前五名被告人是警方在是次行動中拘捕
F 的其中五名人士。五名被告人在他們被警方控制前,參與了控罪地點 F
發生的暴動。
G G
H H
9.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100 時開始,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
I 獲調派至彌敦道與加士居道一帶處理該區的示威活動,由於路面交通 I
受阻,警方於 2200 時抵達加士居道並組成了防線,沿彌敦道往旺角
J J
方向推進以驅散示威者,並在約 2230 時抵達文明里一帶。警方在推
K K
進期間不停遭受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等雜物;警方需發射催淚彈以驅散
L 示威者。 L
M M
10.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全日沒有下雨。當天 約 2230 時至 2323
N N
時期間,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發生暴動。
O 期間示威者作出以下行為:— O
P P
(1) 無視警方口頭和舉旗的警告,大批示威者持續集結
Q Q
和逗留在彌敦道一帶拒絕散去;
R R
(2) 布陣排開面向警方;
S S
T T
U U
V V
-5-
A A
B B
(3) 用兩傘及其它物件(包括木板、鐵欄)築起陣地,
C 完全堵塞控罪地點南北行車道; C
D D
(4) 用鐳射光線照射警方;
E E
F
(5) 用雨傘阻擋警方發射的催淚彈; F
G G
(6) 向警方回擲催淚彈;
H H
(7) 不時衝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至少 251 枚汽油彈
I I
和其他雜物,多枚汽油彈爆發引致車道上多處著火,
J J
逼使警方一度後移防線。
K K
11. 警方在多次警告無果後發射催淚彈等彈藥,以驅散及逼退
L L
示威者,但示威者仍然持續集結未有退卻。當日約 2323 時,警方展
M M
開圍捕行動,示威者為避開警方追截逃竄,包括向北逃跑(咸美頓街
N 方向),亦有大批示威者由彌敦道嘗試轉入碧街近油麻地站 A1 出口 N
兩旁橫巷逃離現場。
O O
P P
12. 警方在前進驅散後,設下一個大約長方形的封鎖區,封鎖
Q 區南至北為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東至西為兩邊碧街。警方最終成功 Q
截獲 213 人,包括席前五名被告人。
R R
S S
T T
U U
V V
-6-
A A
B B
13. 事件中 4 名警員在行動其間受傷,需要送院治理。公共交
C 通因道路阻塞或封閉而未能正常運行。港鐵油麻地站各出入口分別被 C
破壞,A1 出口被縱火,維修費$86,490 元。多處街燈和交通燈被破壞,
D D
引 致 維 修費 超過 $20,000, 一 處 街燈 電箱 電 線 被剪 斷維 修 費約 為
E E
$1,200。附近居民作息受影響,商舖不能正常營業甚至關門,部份建
F 築物外牆被噴漆。控罪地點事後一片狼藉(稍後會再提及)。 F
G G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H H
I 第四被告人 D4 I
J J
14. D4 現年 25 歲,未婚,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曾接受大學教
K 育,在校期間多次參加義工服務,亦是業餘電兢選手。羈押前經營一 K
L 間格仔鋪,月入$11,000。他是家中獨子,與父母同住。父親是自僱人 L
士,近年因腳患影響工作。被告人是家中主要經濟支柱,4 年內業務
M M
擴展到兩間店,正在籌備第 3 間店。
N N
O 15. 父母、女朋友、鄰居、朋友及同學等等分別寫求情信陳述 O
他的背景、人品、性格、待人接物的態度,指他勤奮負責,給予他良
P P
好評價。懇請法庭能予以輕判,讓他能早日重投社會,貢獻社會。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7-
A A
B B
第九被告人 D9
C C
16. D9 現年 24 歲,未婚,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曾接受大學程
D D
度教育,案發時 20 歲。他家中獨子,與父母同住,自小獨立,懂得
E E
照顧父母。
F F
17. 母親、教練、朋友、社工等等分別寫求情信陳述他的背景、
G G
人品、性格、待人接物的態度、從小熱衷花式跳繩,給予他良好評價。
H H
D9 熱衷於花式跳繩,得到多個國際賽事獎項。他面對密集訓練也不
I 忘向學,於候審期間完成副學士課程,獲城市大學取錄於 9 月開始的 I
碩士課程,積極參與社區及義工服務,立志成為社工幫助有特殊學習
J J
需要小朋友。
K K
L 第十二被告人 D12 L
M M
18. D12 現年 30 歲,未婚,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曾接受大專
N 程度教育,與父母和姐姐一同居住。他是一名室內設計師,曾以公司 N
O 名義參加比賽,在 2019 至 2021 期間多次獲獎。 O
P P
19. 父母、老師、同學、工作夥伴等等分別寫求情信陳述他的
Q 背景、人品、性格、待人接物的態度,給予他良好評價。他對設計充 Q
R
滿天分和熱誠,有抱負,為無家者義務籌備建設臨時可攜式居所。希 R
望能給予輕判,讓他早日重投社會,貢獻社會。
S S
T T
U U
V V
-8-
A A
B B
第十四被告人 D14
C C
20. D14 現年 27 歲,今年年初新婚,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曾
D D
接受高中教育,是一名巴士維修技工。太太是一名學生,被告人是家
E E
庭經濟支柱,又要供養父母。
F F
21. 太太、僱主、朋友等等分別寫求情信陳述他的背景、人品、
G G
性格、工作表現、待人接物的態度,給予他良好評價。被告人在求情
H H
信中表示畢業後使加入現時的巴士公司由學徒開始成為高級技工,他
I 熱愛自己的工作,一直盡忠職守服務市民,自己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 I
定罪後令家庭受到巨大經濟壓力。希望法庭可以酌情輕判。
J J
K 第十八被告人 D18 K
L L
22. D18 現年 28 歲,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大學教育程度。他未
M M
婚,父親在他年幼時去世,與母親和姐姐同住。他孝順母親,愛惜家
N 人,為家中經濟支柱。母親早年確診患上思覺失調,須定時覆診及用 N
O 藥。兩年前患上糖尿病,今年五月做了癌細包切除手術,後續要接受 O
化療。D18 在羈押前辭去工作,是母親手術後的主力照顧者。
P P
Q 23. 姊姊、朋友、同學等等分別寫求情信陳述他的背景、人品、 Q
R
性格、工作表現、待人接物的態度,給予他良好評價。被告人在候審 R
期間仍不斷努力更新自己,積極生活。熱心社會服務,主動關心有需
S S
要的人。希望法庭予以輕判,讓他早日重投社會,貢獻社會。
T T
U U
V V
-9-
A A
B B
量刑
C C
24. 暴動罪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 10 年。
D D
E 25. 在 HKSAR v Tang Ho Yin(鄧浩賢) [2019] 3 HKLRD 502, E
F
上訴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 F
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
G G
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
H H
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
I 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 I
壞的人(見判案書第 24 段)。
J J
K K
26. 上訴庭在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4 HKLRD 428 案闡述了
L 暴動罪判刑的一般原則並強調,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不停致力維護 L
法治這核心價值。因此,法律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
M M
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維護公共秩序有助提供一個安
N N
全及穩定的社會環境,讓個人行使權利,包括集會及言論自由之內的
O 人權去表達想法及追求目標。為了保護公眾秩序不被暴力破壞令法治 O
受到損害,法庭因此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要反映法庭對維護公共
P P
秩序的決心,並且向社會、市民、公眾清晰說明,法庭是絕不容許公
Q Q
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見判案書第 73 段)。
R R
S S
T T
U U
V V
- 10 -
A A
B B
27. 上訴庭在梁天琦案中考慮到多宗案例之後,在第 79 段列
C 舉了 12 個判刑的考慮因素:— C
D D
「一般而言,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E E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
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F F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G G
(3) 暴動者所使用的暴力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
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H H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
I 數目及範圍; I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
J J
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K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 K
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若有
L 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L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M M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N N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O O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P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 P
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
Q 及 Q
(12) 犯案者在暴動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R R
S 同時在第 80 段重申上訴庭在楊家倫案 [2018] HKCA 146 中的評論, S
提醒下級法庭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其他
T T
U U
V V
- 11 -
A A
B B
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要引用適當的判刑原
C 則,並且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處適當的判刑。 C
D D
28. 楊振權副庭長在楊家倫案作出以下評論:—
E E
「58. 同類罪行,但犯案背景和案情有別時,其他案件判刑
F F
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必須引用適用的判刑原則,並根據
個別案件的情況,定出適當的判刑。
G G
59.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
H 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 H
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I I
60.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
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
J 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J
K 61.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 K
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
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
L L
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M M
29. 在本次暴動中,共 213 人被拘捕,因為被檢控人數眾多;
N N
分拆成多宗案件審理。早前本案中代表第七被告人的大律師援引的陳
O 子謙及其他 DCCC 751/2020 和陳亮新 DCCC 438/2021 是其中兩宗涉 O
及同一次暴動的案件。在該兩宗案件中,法庭分別考慮了是次暴動的
P P
策劃和組織、規模和暴力程度、持續的時間、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及
Q Q
涉案被告人並非策動角色,認為量刑走點應為 5 年及不少於 5 年。本
R 席亦知悉本次暴動另外兩宗近日的判刑案件分別採納 4 年 9 個月及 5 R
年 6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DCCC 747/2020,DCCC 766/2020)。控方
S S
亦將是次暴動其他被告人早前判刑資料供本席參考,採納的量刑起點
T T
由 4 年 6 個月至 5 年 6 個月不等。
U U
V V
- 12 -
A A
B B
C 30. 是次暴動發生在商住大廈林立地段,示威者投擲的汽油彈 C
和其他破壞行為帶給現場人士,包括警員、路人、記者及附近的商戶
D D
和居民直接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實際風險。控罪地點事後一片狼藉,
E E
公共設施破爛,大量雜物/危險品/工具被遺下:包括碎玻璃、玻璃瓶、
F 磚塊、石頭、雨傘、防毒面具、頭盔、載有易燃液體的各類器皿、漏 F
斗、剪刀、伸縮棍、鎚、及板手等等。這種種的損毁均對公共開支造
G G
成負擔,損失數目難以估計。
H H
I 31. 本案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對社會造成的損害巨大。無論 I
五名被告人是在暴動發生後那一個時間段加入,他們都必然清楚當時
J J
暴動的實況,知道示威者以人多勢眾,行使暴力破壞社會安寧,及與
K K
警方對峙,但仍然加入增加暴動集結人群聲勢,致使暴動能持續下去。
L 本席認同陳子謙和陳亮新兩案的分析,早前處理同案另外五名經承認 L
控罪被定罪的被告人,採納了 5 年為量刑起點。
M M
N N
32. 考慮到量刑的差異原則,本審訊中的 D12、D14、D18 所
O 攜帶的裝備與早前認罪的五名被告人相若,並非策劃者,同樣沒有證 O
據顯示他們親身使用暴力,認為須同樣以 5 年作為量刑起點。然而次
P P
審訊中的 D4、D9 的隨身物品有限,甚至沒有手套。考慮後案情認為
Q Q
較早前認罪的五名被告人輕,與同案 D10 的情況相若,可以 4 年 9 個
R 月為量刑起點。 R
S S
33. 良好個人及家庭背景本身並非減刑因素。上訴庭在楊家倫
T T
一案中已指出,因暴動對社會造成的損害,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故良
U U
V V
- 13 -
A A
B B
好個人及家庭背景並非減刑因素。然而 D9 犯案時年齡只有 20 歲,考
C 慮後酌情給予 2 個月扣減。D4、D9、D12、D14 和 D18 雖然經審訊定 C
罪,但候審期間都分別積極生活、學習、或工作,再酌情給予 1 個月
D D
扣減。
E E
F 34. D9 同意了絕大部分控方案情,不爭議管有涉案裝備,他 F
只傳召了母親,佔用審訊時間有限,酌情給予 3 個月扣減。D18 的情
G G
況相若,他更沒有傳召任何證人,大大縮短了審訊時間,酌情給予 4
H H
個月扣減。
I I
35. 本席理解身為子女擔心父母病況的心情,但家人在案發前
J J
已存在的病況,或一般老人病本身並非減刑理由。然而 D18 母親早年
K K
確診患上思覺失調,須定時覆診及用藥。兩年前患上糖尿病,今年五
L 月初做了癌細包切除手術,後續要接受化療。D18 在羈押前為母親的 L
主力照顧者。D18 被定罪羈押後姐姐在照顧母親上必然面對更大精神
M M
及經濟壓力,母親亦需要適應新的照顧安排,考慮後酌情罪再給予 1
N N
個月扣減。
O O
36. 本席不認為各名被告人有其他進一步的減刑理由。各名被
P P
告人的量刑起點和所得的扣減分別為:—
Q Q
R D4:4 年 9 個月 1 個月 R
D9:4 年 9 個月 6 個月
S S
D12:5 年 1 個月
T T
D14:5 年 1 個月
U U
V V
- 14 -
A A
B B
D18:5 年 6 個月
C C
命令
D D
E 37. 就第一項暴動罪:— E
F F
第四被告人 判處監禁 4 年 8 個月
G G
第九被告人 判處監禁 4 年 3 個月
H 第十二被告人 判處監禁 4 年 11 個月 H
I
第十四被告人 判處監禁 4 年 11 個月 I
第十八被告人 判處監禁 4 年 6 個月
J J
K K
L L
M ( 嚴舜儀 ) M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