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788/2020, DCCC 575/2021
C
& DCCC 832/2022(合併) C
[2023] HKDC 916
D D
E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F F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788 號、2021 年第 575 號
G G
及 2022 年第 832 號
H H
————————
I I
香港特別行政區
J J
訴
K 翟耀瑋(D8) K
周豐德(D11)
L L
林煒綸(D16)
M M
李傑思(D17)
N ———————— N
O O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P 日期: 2023 年 6 月 8 日 P
Q 出席人士: 葉志康先生及陳慕賢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 Q
別行政區
R R
劉仲文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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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代表第八被告人
T 伍頴珊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展邦律師行延聘, T
代表第十一、第十六及第十七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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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碧琪女士,由伍展邦律師行以義助服務形式延聘,代
C 表第十一、第十六及第十七被告人 C
D D
控罪: [1] 暴動(Riot)訴全部被告人
E E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Possessing thing
F with intent to destroy or damage property)訴第十六被告人 F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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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判刑理由書 H
————————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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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名被告人 D8,D11,D16 及 D17 與另外 14 名被告人共
K 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 及 K
(2) 條(第一項控罪)。D16 被加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
L L
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62(a) 及 6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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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控罪)。四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各被控的控罪罪名成
N 立。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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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P P
Q 2. 2019 年 11 月 11 日開始(當日示威者發動「三罷」:罷 Q
工、罷課、及罷市行動),大批示威者進佔香港理工大學,理工大
R R
學一帶發生了暴動。警方在理工大學一帶設防,包圍香港理工大
S S
學,阻止其他示威人士進入理工大學和附近一帶的範圍。警方的佈
T 防和理工大學事件在本案發生當日,即 2019 年 11 月 18 日仍然持 T
續。(簡稱理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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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9 日,理大事件期間,不同時
C 段,有大批示威者分別在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或旺角一帶聚 C
集。警務處處長從未就前述地區的任何公眾集會活動收到舉行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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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舉行遊行的意向通知。
E E
F 4. 政府及警方已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 F
期間,不斷透過各大傳媒和社交平台(包括媒體的不同平台,如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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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電台、流動應用程式等)發放公告,告知公眾理大及九龍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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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態發展和執法情況,呼籲市民注意交通情況及不要造訪上述有
I 關地區。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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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理大事件發生期間,有人在網上透過討論區如通訊軟
K K
件,例如 LIHKG 討論區和 Telegram 等不同渠道,發起號稱「圍魏救
L 趙」行動,呼籲其他人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上街聚集,組成「戰 L
線」「營救」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的「戰線」包括彌敦道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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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士居道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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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6. 2019 年 11 月 18 日,油尖旺區彌敦道一帶的交通嚴重受 O
阻。運輸署在當日約 0600 時已陸續封閉彌敦道不同的路段。彌敦道
P P
介乎油麻地咸美頓街及尖沙咀海防道(來回方向)在約 1705 時開始
Q Q
封閉,而在約 2103 時起封閉路段延長至彌敦道自旺角亞皆老街至尖
R 沙咀梳士巴利道一段。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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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7. 港鐵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晚上,約 1520 時左右已關閉油 T
麻地站,列車亦不停油麻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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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涉案暴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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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案的暴動發生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香港九龍油麻地窩
E 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控罪地點),警方在約 2323 E
F
時推進、驅散及圍捕示威者。席前的四名被告人是警方在次行動中 F
拘捕的其中四名人士。四名被告人在他們被警方控制前,參與了控
G G
罪地點發生的暴動。
H H
9.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100 時開始,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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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調派至彌敦道與加士居道一帶處理該區的示威活動,由於路面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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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受阻,警方於 2200 時抵達加士居道並組成了防線,沿彌敦道往旺
K 角方向推進以驅散示威者,並在約 2230 時抵達文明里一帶。警方在 K
L 推進期間不停遭受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等雜物;警方需發射催淚彈以 L
驅散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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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0.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全日沒有下雨。當天約 2230 時至 2323 N
O
時期間,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發生暴 O
動。期間示威者作出以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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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 無視警方口頭和舉旗的警告,大批示威者持續集 Q
R
結和逗留在彌敦道一帶拒絕散去; R
(2) 布陣排開面向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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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 兩 傘 及 其 它物 件 ( 包 括木 板 、 鐵欄) 築 起 陣
T 地,完全堵塞控罪地點南北行車道;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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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用鐳射光線照射警方;
C (5) 用雨傘阻擋警方發射的催淚彈; C
(6) 向警方回擲催淚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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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不時衝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至少 251 枚汽油彈
E E
和其他雜物,多枚汽油彈爆發引致車道上多處著
F 火,逼使警方一度後移防線。 F
G G
11. 警方在多次警告無果後發射催淚彈等彈藥,以驅散及逼
H H
退示威者,但示威者仍然持續集結未有退卻。當日約 2323 時,警方
I 展開圍捕行動,示威者為避開警方追截逃竄,包括向北逃跑(咸美 I
頓街方向),亦有大批示威者由彌敦道嘗試轉入碧街近油麻地站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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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兩旁橫巷逃離現場。
K K
L 12. 警方在前進驅散後,設下一個大約長方形的封鎖區,封 L
鎖區南至北為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東至西為兩邊碧街。警方最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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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截獲 213 人,包括是次審訊中的 13 名被告人。其後在 D16 背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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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搜出一支黑色金屬棒連六角匙,他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
O 許他人使用以摧毀或損壞財產。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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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事件中四名警員在行動其間受傷,需要送院治理。公共
Q Q
交通因道路阻塞或封閉而未能正常運行。港鐵油麻地站各出入口分
R 別被破壞,A1 出口被縱火,維修費 $86,490。多處街燈和交通燈被 R
破壞,引致維修費超過 $20,000,一處街燈電箱電線被剪斷維修費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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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1,200。附近居民作息受影響,商舖不能正常營業甚至關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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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建築物外牆被噴漆。控罪地點事後一片狼藉(稍後會再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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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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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被告人
E E
14. D8 現年 22 歲,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曾接受專上教育,
F F
案發時 18 歲。母親於 2020 年因肺癌去世,此後有半年時間被告人情
G G
緒出現問題需要接受治療;外婆亦在 2022 年 12 月病逝。他與父親和
H 姊姊一同居住。他自 15 歲開始兼職工作,得到各僱主的良好評價。 H
2022 年 1 月轉職為跟車送貨員,在同一機構工作至 2023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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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父親、姊姊、姨母、大表姐、前僱主、排球隊教練和隊
K 員、朋友、同學等等分別寫求情信陳述他的背景、人品、性格、待 K
人接物及工作的態度,給予他良好評價。被捕後親人相繼病逝,D8
L L
思想開始成熟,懂得如何面對問題及珍惜。願意聆聽別人意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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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自我調節情緒,樂於助人,責任心重。他向親人表示一旦入獄希
N 望可再重新繼續學業。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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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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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6. D11 現年 24 歲,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曾接受專上教育, Q
案發時 20 歲,是鋼琴維修及調音師。他與父母同住,唯一的哥哥在
R R
多年前去世,有一名感情穩定的女朋友,他跟父親學習鋼琴調音,
S S
與父親關係親密。被捕後因疫情和家庭變故,他退出創意電影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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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文憑課程,專注自己的調音業務,直至被扣押。他喜愛音樂,
C 會彈奏多種樂器,又曾參與青少年微電影計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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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父母、女朋友及其母親、校長、老師、學姐、同學、朋
E E
友、客戶等等分別寫求情信陳述他的背景、人品、性格、對音樂和
F 電影的熱忱、待人接物及工作的態度,給予他良好評價。被告人在 F
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擔心服刑期間父母的身體及經濟狀況。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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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法庭能酌情減刑,讓他能早日回到家人身邊,承擔家庭責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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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和女朋友約定刑滿獲釋後兩人就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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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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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8. D16 現年 24 歲,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曾接受高大專程度 K
L 教育,案發時剛過 21 歲。父母在他 3 歲的離異,此後由母親管養, L
但與父親保持聯絡。他亦與祖母親近,老人家今年三月去世,其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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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直爭取時間照顧和陪伴。他是一名咖啡師,希望日後繼續在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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啡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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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母親、老師、僱主和朋友等等分別寫求情信陳述他的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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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人品、性格、待人接物及工作的態度,給予他良好評價。他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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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助人,對生活及工作有熱情,已找到人生方向,對未來有明確計
R 劃。他己汲取教訓,知道要理性表達對社會的關心。希望法庭採納 5 R
年及 6 個月作為第一及第五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再酌情予以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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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被告人
C C
20. D17 現年 21 歲,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有大學教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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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案時 18 歲。一家四口關係親密,妹妹現時在英國升學,母親隨行
E E
照顧,故還押前只她與父親同住。他與其他親戚,特別是祖母,的
F 感情亦十分深厚。父親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有「三高」的健康問 F
題,不時需要覆診和食藥。她一向品學兼優,亦有參與義工服務,
G G
剛完成大學學士課程,畢業在即。其間她亦把握課餘時間取得多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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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商界相關的工作經驗,同時分擔父親的家庭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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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父母、妹妹、男朋友、太平紳士、中學副校長及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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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授、堂兄、及中學同學等等分別寫求情信陳述她的背景、人
K K
品、性格、待人接物、學習及工作的態度,給予她良好評價。還押
L 後很快便計劃在獄中修讀工商管理碩士課程。被捕後以更多不同角 L
度及途徑了解及參與社會議題。被告人在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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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事件後一度患上「創傷後群症」長期不敢到訪人群密集的地
N N
區,亦飽受失眠困擾,但候審期間沒有放棄自己。她以積極態度完
O 成大學課程,熱心參與社會服務,努力爭取工作經驗,承諾成為一 O
個更成熟和為自己做過的事負責的人。她希望可以儘快服畢刑期,
P P
重投社會,回家後父親亦不用再為她奔波。懇請法庭採納 5 年為量
Q Q
刑起點,再酌情予以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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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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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暴動罪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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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3. 在 HKSAR v Tang Ho Yin (鄧浩賢) [2019] 3 HKLRD 502, C
上訴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
D D
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
E E
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
F 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 F
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
G G
大規模破壞的人(見判案書第 2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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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4. 上訴庭在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4 HKLRD 428 案闡述了 I
暴動罪判刑的一般原則並強調,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不停致力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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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法治這核心價值。因此,法律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
K K
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維護公共秩序有助提
L 供一個安全及穩定的社會環境,讓個人行使權利,包括集會及言論 L
自由之內的人權去表達想法及追求目標。為了保護公眾秩序不被暴
M M
力破壞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因此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要反映
N N
法庭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且向社會、市民、公眾清晰說明,
O 法庭是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見判案書第 O
P
73 段)。 P
Q Q
25. 上訴庭在梁天琦案中考慮到多宗案例之後,在第 79 段列
R 舉了 12 個判刑的考慮因素:— R
S S
「一般而言,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T T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
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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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C C
(3) 暴動者所使用的暴力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
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D D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
E 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E
F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 F
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G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 G
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
H 否有人受傷,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 H
何;
I I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J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J
K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K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L L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
M 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 M
吹其他人參與暴動;及
N N
(12) 犯案者在暴動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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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同時在第 80 段重申上訴庭在楊家倫案 [2018] HKCA 146 中的評論, P
提醒下級法庭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其
Q Q
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要引用適當的判
R R
刑原則,並且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處適當的判刑。
S S
26. 楊振權副庭長在楊家倫案作出以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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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58. 同類罪行,但犯案背景和案情有別時,其他案件判 B
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必須引用適用的判刑原則,並
C 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定出適當的判刑。 C
59.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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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
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E E
60.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
F 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 F
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
利益。
G G
61.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
H 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 H
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
I 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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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在本次暴動中,共 213 人被拘捕,因為被檢控人數眾
K 多;分拆成多宗案件審理。早前本案中代表第七被告人的大律師援 K
引的陳子謙及其他 DCCC 751/2020 和陳亮新 DCCC 438/2021 是其中
L L
兩宗涉及同一次暴動的案件。在該兩宗案件中,法庭分別考慮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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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暴動的策劃和組織、規模和暴力程度、持續的時間、造成的影響
N 和損失,及涉案被告人並非策動角色,認為量刑起點應為 5 年及不 N
少於 5 年。本席亦知悉本次暴動另外兩宗近日的判刑案件分別採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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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個月及 5 年 6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DCCC 747/2020,DCCC
P P
766/2020)。雙方亦將是次暴動其他被告人早前判刑資料供本席參
Q 考,採納的量刑起點由 4 年 6 個月至 5 年 6 個月不等。 Q
R R
28. 是次暴動發生在商住大廈林立地段,示威者投擲的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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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和其他破壞行為帶給現場人士,包括警員、路人、記者及附近的
T 商戶和居民直接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實際風險。控罪地點事後一片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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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藉,公共設施破爛,大量雜物/危險品/工具被遺下:包括碎玻璃、
C 玻璃瓶、磚塊、石頭、雨傘、防毒面具、頭盔、載有易燃液體的各 C
類器皿、漏斗、剪刀、伸縮棍、鎚、及板手等等。這種種的損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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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損失數目難以估計。
E E
F 29. 本案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對社會造成的損害巨大。無 F
論席前四名被告人是在暴動發生後那一個時間段加入,他們都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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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當時暴動的實況,知道示威者以人多勢眾,行使暴力破壞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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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及與警方對峙,但仍然加入增加暴動集結人群聲勢,致使暴
I 動能持續下去。本席認同陳子謙和 陳亮新兩案的分析,早前處理同 I
案另外五名經承認控罪被定罪的被告人,採納了 5 年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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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30. 考慮到量刑的差異原則,本審訊中的 D8 及 D11 與同案
L 的 D12,D14 及 D18 一樣,所攜帶的裝備與早前認罪的五名被告人 L
相若,認為須同樣以 5 年作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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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然而本案中 D16 同時管有金屬棒連六角匙,有關物品被
O 使用損壞他人財產的潛在風險極高,認為此構成加刑因素,案情較 O
早前認罪的五名被告人嚴重,認為須以 5 年 3 個月為量刑起點。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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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金屬棒連六角匙,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9 個月,可同期執行。
Q Q
R 32. 同樣 D17 加入前排示威者防線,是傘陣中一員,正面與 R
警員對峙,案情較早前認罪的五名被告人嚴重,認為須以 5 年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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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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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就暴動罪的量刑,良好個人及家庭背景本身並非減刑因
C 素。上訴庭在楊家倫一案中已指出,因暴動對社會造成的損害,須 C
判處阻嚇性刑罰,故良好個人及家庭背景並非減刑因素。然而 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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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只有 20 歲,D16 剛過 20 歲不久,考慮後酌情給予 2 個月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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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D8 和 D17 犯案時年齡分別只有 18 歲,考慮後酌情給予 3 個月
F 扣減。D8、D11、D16 和 D17 雖然經審訊定罪,但候審期間都分別 F
積極生活、學習及/或工作,再酌情給予 1 個月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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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D8 同意了大部份控方案情,只反對地址紀錄呈堂,沒有
I 傳召任何證人,大大縮短了審訊時間,酌情給予 3 個月扣減。D16 同 I
意了絕大部份控方案情,沒有傳召任何證人,大大縮短了審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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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酌情給予 4 個月扣減;就管有金屬棒連六角匙,酌情給予 1 個月
K K
扣減,同期執行。D17 同意了大部份控方案情,只傳召了二叔,佔
L 用審訊時間有限,酌情給予 3 個月扣減。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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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本席理解身為子女擔心父母病況的心情,但家人在案發
N N
前已存在的病況,或一般病況/一般老人病本身並非減刑理由。本席
O 不認為各名被告人有其他進一步的減刑理由。各名被告人就暴動罪 O
的量刑起點和所得的扣減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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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D8: 5年 7 個月
R D11: 5年 3 個月 R
D16: 5 年 3 個月 7 個月
S S
D17: 5 年 3 個月 7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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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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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一項暴動罪: 第八被告人判處監禁 4 年 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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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被告人判處監禁 4 年 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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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被告人判處監禁 4 年 8 個月
F 第十七被告人判處監禁 4 年 8 個月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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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控罪: 第十六被告人判處監禁 8 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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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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