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滿輝案 DCCC927/2022

偷竊電單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5個月並罰款100港元
被告人被判監禁25個月及罰款100港元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23/5/2023[2023] HKDC 84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滿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六項控罪並同意案情,包括兩項盜竊、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以及沒有出示身分證明。被告人在2022年3月至4月間偷竊一部電單車及另一部電單車的車牌號碼牌,並在無牌、無保險及停牌期間駕駛該電單車。被告人有多次刑事紀錄,且約七個月前因同類偷竊電單車案件服刑完畢。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包括偷竊電單車及車牌號碼牌的適當量刑起點、被告人重犯及大量前科的加刑影響、認罪扣減,以及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法庭亦須決定取消駕駛資格的期限及沒有出示身分證明的罰款。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偷竊汽車屬嚴重罪行,但電單車的價值及儲物空間通常低於汽車,因此以30個月監禁作偷竊電單車的基本量刑起點。被告人有多次前科,且在同類案件獲釋約七個月後重犯,故上調起點三個月;其後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偷竊車牌號碼牌以三個月為起點並部分分期。無牌駕駛、無保險駕駛及停牌期間駕駛分別採用相應起點,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停牌期間駕駛則須分期,總刑期為2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 (HKSAR v Yu Chi Chiu),CACC 198/2015,確認偷車通常以三年監禁作量刑起點,並說明偷車涉及車輛價值、私人空間、失去代步或生財工具等嚴重性因素。法庭亦依據《盜竊罪條例》、《道路交通條例》、《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及《公安條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總刑期25個月監禁,另因沒有出示身分證明被罰款100港元。被取消駕駛資格24個月,另加12個月,於原有四年停牌令完滿後開始;停牌期間不得申請或持有任何駕駛執照。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偷竊電單車的量刑起點可低於偷竊汽車,但重犯、近期同類前科及多項交通罪行仍會顯著加重刑責。法庭亦提醒,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屬嚴重罪行,再犯可被判監禁及至少三年停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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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竊電單車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指出偷竊電單車可低於偷竊汽車的三年起點,但須考慮車輛價值、案情、前科及認罪。本案以30個月為起點,因重犯上調後再扣減,相關刑期成為總刑期的重要部分。

Q.停牌期間駕駛會判多久?
A.

本案停牌期間駕駛的量刑起點為三個月,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刑期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法庭判處該項兩個月監禁,並另加12個月停牌。

Q.有近期同類前科會否加重偷竊刑罰?
A.

會。法庭認為被告人有多次刑事紀錄,並在同類偷竊電單車案件獲釋約七個月後重犯,因此將偷竊電單車的量刑起點上調三個月,最後判處總監禁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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