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妙小等案 DCCC788/2020
參與暴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妙小、余柏鏗、李永賢及陳志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四名被告人與另外十四人共同被控暴動罪;第一被告人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第二被告人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源於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的暴動。示威者拒絕遵從警方警告,堵塞道路、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及其他物品,並與警方對峙。四名被告人在警方驅散及圍捕前參與暴動;第一被告人的背囊內搜出35條索帶,第二被告人的背囊內搜出一支藍光鐳射筆。事件造成警員受傷、公共設施及港鐵站出入口損毀,並嚴重影響交通、居民及商戶。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包括本次暴動的嚴重程度、合適的量刑起點,以及各被告人的角色、年齡、悔意、個人背景和候審行為應否獲減刑。第一被告人主張其年幼、沒有刑事紀錄及適合更生,應判教導所;其餘被告人則要求較低量刑起點及適當扣減。控方強調暴動的規模、暴力、社會損害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所涉暴動罪最高十年監禁的嚴重性,並採納上訴庭所列因素,包括暴動是否有計劃、參與人數、暴力和武器、持續時間、傷害及財物損失、公共滋擾、被告人的角色,以及其他罪行。暴動涉及大規模汽油彈攻擊、持續抗拒警方及廣泛破壞,故一般量刑起點為五年。第一被告人年僅十六歲、沒有領導或暴力角色,並適合接受訓練,依年輕犯人兼顧懲罰與更生的原則,判教導所較為合適。第二、六及十被告人則按個別情況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確立評估暴動嚴重性的三項原則;引用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4 HKLRD 428,說明暴動罪量刑因素及維護法治的阻嚇需要;引用楊家倫 [2018] HKCA 146,提醒同類案件判刑參考價值有限,須按個案處理。另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CWC(CAAR 12/2020),說明年輕犯人的更生及拘禁原則。
裁決與命令
四名被告人均被定罪。第一被告人就暴動罪及管有索帶罪判教導所命令;第二被告人暴動罪判監禁4年9個月,攻擊性武器罪判監禁8個月同期執行;第六被告人判監禁5年2個月;第十被告人判監禁4年6個月。
判決啟示
暴動罪量刑重點在整體暴動的集體暴力及社會影響,而非孤立評估個別被告人的行為。良好家庭背景本身不是減刑因素;但年齡、參與程度及更生潛力可影響刑罰種類。第一被告人獲判教導所,顯示嚴重罪行中仍須按年齡及個別情況考慮更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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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大規模暴動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庭會考慮暴動規模、暴力、武器、持續時間、損害及被告角色。本案暴動嚴重,量刑起點一般為五年,三名成年被告最終判囚四年六個月至五年兩個月。
Q.年輕人參與暴動可以不判監禁嗎?
年齡、參與程度、是否使用暴力及更生潛力均會影響刑罰種類。本案第一被告案發時十六歲,沒有領導或暴力角色且適合訓練,法庭因此判處教導所。
Q.攜帶索帶或鐳射筆參與暴動會否加重刑罰?
法庭認為索帶及鐳射筆具有損壞財產或作攻擊性武器的高度潛在風險,構成加刑因素。第一及第二被告因此採用較高暴動量刑起點,第二被告另被判八個月監禁並與暴動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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