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嘉欣及另一人
案件涉及2019年10月13日晚上在將軍澳發生的事件。控方指警長6191在唐俊街公園出口附近被多人包圍、限制離開及襲擊,事件其後由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第三被告人盧嘉欣被控非法禁錮、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第五被告人雷藝佳被控非法禁錮、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兩人均不認罪,案件主要依賴警員證供、現場及閉路電視片段、相片、醫療報告及搜獲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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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涉及2019年10月13日晚上在將軍澳發生的事件。控方指警長6191在唐俊街公園出口附近被多人包圍、限制離開及襲擊,事件其後由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第三被告人盧嘉欣被控非法禁錮、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第五被告人雷藝佳被控非法禁錮、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兩人均不認罪,案件主要依賴警員證供、現場及閉路電視片段、相片、醫療報告及搜獲物品。
案件涉及2019年10月13日晚上在將軍澳發生的事件。控方指警長6191在唐俊街公園出口附近被多人包圍、限制離開及襲擊,事件其後由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第三被告人盧嘉欣被控非法禁錮、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第五被告人雷藝佳被控非法禁錮、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兩人均不認罪,案件主要依賴警員證供、現場及閉路電視片段、相片、醫療報告及搜獲物品。
案件涉及2019年10月13日晚上在將軍澳發生的事件。控方指警長6191在唐俊街公園出口附近被多人包圍、限制離開及襲擊,事件其後由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第三被告人盧嘉欣被控非法禁錮、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第五被告人雷藝佳被控非法禁錮、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兩人均不認罪,案件主要依賴警員證供、現場及閉路電視片段、相片、醫療報告及搜獲物品。
案件涉及2019年10月13日晚上在將軍澳發生的事件。控方指警長6191在唐俊街公園出口附近被多人包圍、限制離開及襲擊,事件其後由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第三被告人盧嘉欣被控非法禁錮、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第五被告人雷藝佳被控非法禁錮、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兩人均不認罪,案件主要依賴警員證供、現場及閉路電視片段、相片、醫療報告及搜獲物品。
本案涉及15名被告人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油麻地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當時警方在理工大學周邊採取行動,示威者在彌敦道與警方對峙,投擲汽油彈、雜物並使用雷射筆攻擊。警方隨後採取包抄行動,在彌敦道、碧街及咸美頓街一帶設立防線並拘捕多名人士。其中第12被告人(D12)被指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本案涉及15名被告人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油麻地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當時警方在理工大學周邊採取行動,示威者在彌敦道與警方對峙,投擲汽油彈、雜物並使用雷射筆攻擊。警方隨後採取包抄行動,在彌敦道、碧街及咸美頓街一帶設立防線並拘捕多名人士。其中第12被告人(D12)被指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第五被告人曾曉琳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2)條的非法集結罪,並同意案情。2019年11月18日,逾100人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附近集結,架起防線,手持雨傘並高叫口號,與警方防線對峙及一度逼近。警方其後驅散人群並拘捕135人,包括被告人。被告人當時剛滿19歲,攜有護目鏡、縮骨雨傘及雨衣,並非策劃或帶領者。她沒有刑事紀錄,後來確診焦慮症並表示深切悔悟。
第五被告人曾曉琳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2)條的非法集結罪,並同意案情。2019年11月18日,逾100人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附近集結,架起防線,手持雨傘並高叫口號,與警方防線對峙及一度逼近。警方其後驅散人群並拘捕135人,包括被告人。被告人當時剛滿19歲,攜有護目鏡、縮骨雨傘及雨衣,並非策劃或帶領者。她沒有刑事紀錄,後來確診焦慮症並表示深切悔悟。
第五被告人曾曉琳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2)條的非法集結罪,並同意案情。2019年11月18日,逾100人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附近集結,架起防線,手持雨傘並高叫口號,與警方防線對峙及一度逼近。警方其後驅散人群並拘捕135人,包括被告人。被告人當時剛滿19歲,攜有護目鏡、縮骨雨傘及雨衣,並非策劃或帶領者。她沒有刑事紀錄,後來確診焦慮症並表示深切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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