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嘉欣案 DCCC431/2020

參與圍堵警員是否有罪?

部分罪名成立
D3部分定罪,D5四項控罪全部定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20/9/2023[2023] HKDC 1348
合併案件:DCCC433/2020DCCC432/2020DCCC443/2020DCCC442/2020DCCC431/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嘉欣(第三被告人)及雷藝佳(第五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案情摘要

案件涉及2019年10月13日晚上在將軍澳發生的事件。控方指警長6191在唐俊街公園出口附近被多人包圍、限制離開及襲擊,事件其後由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第三被告人盧嘉欣被控非法禁錮、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第五被告人雷藝佳被控非法禁錮、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兩人均不認罪,案件主要依賴警員證供、現場及閉路電視片段、相片、醫療報告及搜獲物品。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D3是否以調停者身分而非參與者身分加入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她佩戴口罩是否屬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D5是否為影片中的男子B,以及他在現場的行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非法禁錮、有意圖導致嚴重傷害、暴動及蒙面物品罪。

判決理由

法庭以毫無合理疑點的刑事舉證標準,逐項及分別評估每名被告。非法禁錮是非法及蓄意或罔顧地限制受害人離開的自由;非法集結及暴動屬參與性罪行,須證明被告具有參與意圖並作出參與、協助或鼓勵行為。單純在場不足以定罪,但須按整體環境及行為判斷。D3在前排高聲催促群眾、提及防暴警察,顯示她知悉並促進非法圍堵,而非調停。D5則與D4全程同行,指向、跟隨、協助及踢打PW1,與其他人有共同犯罪目的。法庭並依賴多段影片、閉路電視、衣物特徵及證人辨認確定D5身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遵循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盧建民及其他人和律政司司長訴湯偉雄及其他人 [2021] HKCFA 37,闡明非法集結及暴動的參與性、共同目的、參與意圖,以及單純在場與鼓勵行為的區別。身分辨認方面引用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家倫,以及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Turnbull和Dodson and Williams的指引。

裁決與命令

D3控罪一非法禁錮及控罪四非法集結罪名成立,控罪八不成立。D5控罪一、二、五及十全部罪名成立。本判決為定罪裁決,判刑不在本判決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在群眾犯罪中,行為較為輕微並不必然排除共同犯罪;須將在場位置、知情程度、言語、動作及與其他參與者的聯繫整體考慮。影片辨認亦可依靠服飾、背囊、鞋履、時間連續性及多來源影像,而不必完全依賴清晰面容。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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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群眾中圍堵警員但沒有一直施襲,會否構成犯罪?
A.

法庭認為單純在場不足以定罪,但須考慮被告是否知情並以言語、動作或位置協助或鼓勵他人。D5雖角色較輕,仍因共同參與而被裁定相關控罪成立。

Q.聲稱自己是在現場調停,仍可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嗎?
A.

法庭會按整體情況理解言語和行為。D3聲稱調停,但她在前排催促群眾並提及防暴警察,被認為是在促進圍堵,因此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罪成。

Q.戴口罩參與非法集結一定會觸犯蒙面物品罪嗎?
A.

控方仍須證明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D3曾拉下面罩,面容在多部攝錄裝置前清楚顯示,法庭認為控罪元素有疑問,裁定她蒙面物品罪不成立;D5則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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