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431, 432, 433, 442 及 443/2020(合併)
C [2023] HKDC 1348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431、432、433、442 及 443 號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盧嘉欣(第三被告人)
J J
雷藝佳(第五被告人)
K --------------------------- K
L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M M
日期: 2023 年 9 月 20 日
N 出席人士: 梅松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潘定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志宇律師行延聘,
O O
代表第三被告人
P P
袁國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
Q 代表第五被告人 Q
控罪: [1]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R R
[2]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Causing grievous
S 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T [4] 非法集結(Unlawful assembly) T
U U
V V
-2-
A A
B B
[5] 暴動(Riot)
C [8] 及 [10]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Using a facial C
covering at an unlawful assembly)
D D
E E
---------------------
F
裁決理由書 F
---------------------
G G
H 1. 本案原本涉及六名被告,共十一項控罪,現在只處理其中 H
D3 盧嘉欣及 D5 雷藝佳兩名被告。
I I
J J
2. D3 被控共三項控罪,即控罪一(連同其他五名被告),
K 非法禁錮,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 K
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控罪四(連同 D2),非法集結,違反香港
L L
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8(1)及(3)條;及控罪八,在非法集結
M M
中使用蒙面物品,違反根據香港法例第 241 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N 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第 3(1)(a)及(2)條。 N
O O
3. D5 被控共四項控罪,即控罪一(連同其他五名被告),
P P
非法禁錮;控罪二(連同 D4 及 D6),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Q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條;控罪五(連同 Q
D1、D4 及 D6),暴動,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
R R
及(2)條;及控罪十,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S S
T 4. D3 及 D5 對他們所有面對的上述控罪均不認罪,故須進 T
行審訊。
U U
V V
-3-
A A
B B
控方案情
C C
5. 簡而言之,控方指稱,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下稱「案
D D
發日」)晚上 7 時多,在將軍澳區發生了本案中一連串事件,可簡述
E E
如下:—
F F
(a) 約晚上 7 時 22 分至 7 時 35 分,於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
G G
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下稱「位置 A」),警長 6191(當
H H
時為偵緝警員,下稱「PW1」)被多人包括案中的六名被
I 告 D1 至 D6 非法禁錮(控罪一),而在當時當地,D2 及 I
D3 與其他人正在非法集結(控罪四)。
J J
K (b) 於晚上 7 時 35 分,PW1 逃離位置 A,沿唐俊街跑向唐德 K
L 街方向,期間在接近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的王華湘中學外 L
的一個花槽位置(下稱「位置 B」),被多人追及並以利
M M
器、硬物和拳腳襲擊,該些人包括 D4、D5 及 D6,有意
N N
圖而導致 PW1 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二)。另一警方人
O 員,警長 11957(當時為偵緝警員,下稱「PW2」)趕至, O
從位置 B 扶起 PW1,繼續往唐德街方向逃走,但走不了
P P
多遠,到達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下稱「位置 C」),PW1
Q Q
再遭數人包括 D1 襲擊。
R R
(c) 約晚上 7 時 37 分,施襲者離開,PW1 得以走到附近行人
S S
路位置接受一名途人急救。
T T
U U
V V
-4-
A A
B B
(d) 控方指稱在位置 A,約晚上 7 時 35 分,即非法集結的後
C 期已演變為暴動,一直延續至 PW1 分別被襲的位置 B 及 C
位置 C,即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一帶,至約 7 時 37 分各
D D
人離開 PW1 為止,而 D1、D4、D5 及 D6 均為其中暴動
E E
參與者(控罪五)。
F F
(e) 控方亦指稱於上述關鍵時間,D3 及 D5 各自使用一個掛
G G
耳式口罩,在上述的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分別為控
H H
罪八及控罪十)。
I I
6. 控方倚賴的證據可分為三個類別,即 (a) 承認事實、(b) 七
J J
名控方證人的證供及 (c) 與案有關的證物,包括現場錄影片段及截圖、
K K
被告人居住大廈的閉路電視影像及截圖、將軍澳現場地圖、被告人的
L 相片及從他們家中檢取的證物。 L
M M
承認事實
N N
O 7. 控辯各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共呈堂了四 O
份承認事實,分別為 P101、P107、P110 及 P114。各方承認的事實包
P P
括:—
Q Q
R
(a) PW1 的三份醫療報告分別呈堂為 P1 至 P3,他的十五張 R
傷勢相片為 P4(1)至(15);PW2 的醫療報告為 P5,他的十
S S
五張傷勢相片為 P6(1)至(15)。
T T
U U
V V
-5-
A A
B B
(b) 案發現場的十三張相片呈堂為 P7(1)至(13)。
C C
(c) 2019 年 11 月 7 日,D3 被捕,她在將軍澳尚德邨尚禮樓
D D
3609 室的住所內,共有十六項衣物及個人物品被警方檢
E E
取,呈堂為 P8 至 P23;另外二十張有關從 D3 家中檢取的
F 證物的相片,呈堂為 P24(1)至(20)。 F
G G
(d) 2020 年 1 月 23 日,D4 在將軍澳富康花園 10 座 8B 室的
H H
住所內被拘捕,警方在 D4 住所內繪畫了一張草圖 P25,
I 及在內共檢取了二十一項 D4 的衣物及個人物品,呈堂為 I
P26 至 P46。另外四十五張有關從 D4 家中檢取的證物的
J J
相片,呈堂為 P47(1)至(45)。警方在將軍澳警署為 D4 拍
K K
攝了三張相片,呈堂為 P109(1)至(3)。
L L
(e) 2020 年 3 月 10 日,D5 在將軍澳明德邨明覺樓 616 室的
M M
住所內被拘捕,警方在 D5 的住所內檢取了共十項 D5 的
N N
衣物及個人物品為證物,呈堂為 P48 至 P57,亦在內繪畫
O 了草圖 P58,之後檢取了 D5 的手提電話 P59,同日在警 O
署內為 D5 拍攝了十八張個人相片 P60(1)至(18),亦為有
P P
關從 D5 檢取的證物拍攝了八十一張相片,呈堂為 P61(1)
Q Q
至(81)。
R R
(f) 來自不同新聞媒體及互聯網拍攝在案發日於將軍澳區與
S S
案有關的共十四段錄影片段,呈堂為 P62 至 P74(P63 分
T T
為(A)及(B)),該些片段準確地拍攝了案發現場多個地點
U U
V V
-6-
A A
B B
當時的 真實 情況 ,其 中多 張截 圖呈 堂 為 P62A(1-6)、
C P63A(1)(1-10)、P63B(1)(1-5)、P64A(1-3)、P65A(1-2)、 C
P66A(1-6)、P67A(1-7)、P68A(1-3)、P69A(1-5)、P70A(1-
D D
2)、P71A(1-4)、P72A(1-7)、P73A(1-8)及 P74A(1-7)。
E E
F (g) 將軍澳尚德邨的閉路電視於不同時期所拍攝的影像(與 F
D3 有關),被記錄在多個記憶體,並呈堂為 P76 至 P82,
G G
其中部分影像截錄在光碟 P83 至 P85,拍攝到 D3 在尚禮
H H
樓不同位置出現,其中五張截圖呈堂為 P83A(1) 至 (2)、
I P84A(1) 至 (2) 及 P85A(1)。 I
J J
(h) 辯方承認在上述 P62(有線電視拍攝的現場片段),由播
K K
放時間 00:24:30 至 00:25:10 及 P63(B)(StandNews HK 的
L 新聞片段)由播映時間 00:00:20 至 00:01:30,畫面中出現 L
身穿粉紅色上衣的女子是 D3。
M M
N N
(i) 將軍澳富康花園的閉路電視於案發日及翌日所拍攝的影
O 像(與 D4 有關)被記錄在一外置電腦硬盤並呈堂為 P86, O
其中部分影像截錄在光碟 P87,拍攝到 D4 在富康花園 10
P P
座的不同位置出現,其中十一張截圖呈堂為 P87A(1) 至
Q Q
(11)。
R R
(j) 將軍澳明德邨明覺樓的閉路電視於不同日期所拍攝的影
S S
像(控方指稱與 D5 有關而辯方爭議),被記錄在多個記
T T
憶體並呈堂為 P88 至 P91,其中部分影像截錄在光碟 P92
U U
V V
-7-
A A
B B
至 P95,拍攝到明覺樓不同升降機、正門、訪客控制屏及
C 保安櫃檯的位置。其中多張截圖呈堂為 P92A(1) 至 (12)、 C
P93A(1) 至 (2)、P94A(1) 至 (9) 及 P95A(1) 至 (9)。
D D
E E
(k) 上述在將軍澳尚德邨尚明樓和尚禮樓、富康花園第 10 座
F 及明德邨明覺樓的閉路電視影像,連同上述在案發現場的 F
錄影片段,警方曾將部分影像截圖並進行影像強化,針對
G G
D3 的共有十張相片呈堂為 P96(1) 至 (10),針對 D4 的共
H H
有十六張相片呈堂為 P97(1) 至 (16),針對 D5 的共有十七
I 張相片呈堂為 P98(1) 至(17)。 I
J J
(l) 在尚德商場及附近拍攝的相片共十一張,呈堂為 P99(1)
K K
至 (11)。
L L
(m) 一張標示了各被告人居住大廈位置及本案案發地點的地
M M
圖呈堂為 P100﹔一張地政總署有關案發地點及附近地方
N N
的 地 圖 呈 堂 為 P108 ﹔ 該 地 圖 的 局 部 影 印 本 呈 堂 為
O P108A﹔一張經 PW1 標示的該地圖的局部影印本呈堂為 O
P108B。
P P
Q Q
(n) 由 2019 年 2 月 24 日至案發日,D4 是手提電話 6086 3518
R 的登記用戶及實際使用者,有關的登記文件及通訊紀錄呈 R
堂為 P105;由 2017 年 2 月 27 日至案發日,D5 是手提電
S S
話 6351 8684 的登記用戶及實際使用者,有關的登記文件
T T
呈堂為 P106。
U U
V V
-8-
A A
B B
(o) D3 及 D5 均無刑事定罪紀錄。
C C
(p) PW1 在庭上證供提到的男子 A 是 D1,女子 B 是 D2,男
D D
子 C 是 D6。
E E
F
(q) 法證化驗師譚卓寧博士曾為分別在 D4 及 D5 住所內檢取 F
的部分證物和部分上述案中的現場錄影片段作對比,詳情
G G
見 P114 承認事實 (4),重要部分本席之後會再引述。
H H
I
控方證人供詞 I
J J
8. 控方共倚賴七名證人,PW1 至 PW7,頭四名曾出庭作供,
K 另外三名的證供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堂,他們的證供 K
簡述如下: —
L L
M M
PW1 警長 6191 梁日輝(案發日為警員)
N N
9. 案發日 PW1 被指派到將軍澳區以便裝執行任務。他在下
O O
午約 2 時到達將軍澳,與其他隊員往將軍澳一帶觀察示威活動。
P P
Q 10. 18:50 時,PW1 和隊員進入唐俊街公園。PW1 觀察到在唐 Q
俊街近唐明街出口有六十至八十名示威者堵路,用水馬等封路,有示
R R
威者縱火叫囂。
S S
T T
U U
V V
-9-
A A
B B
11. 大約半個小時後,PW1 聽到有人叫「阿 Sir 去邊啊」,PW1
C 向唐俊街出口離開,但被四名黑衣或深色衣服的人攔住,其中二至三 C
人用胳膊撞 PW1,有一個高個子的男子問 PW1 是否警察,PW1 回答
D D
是來參加遊行示威,他當時意識到有危險,愈來愈多人包圍了 PW1,
E E
大約有三十至四十人,PW1 當時身後是一幅石牆。
F F
12. PW1 在庭上觀看 P63A 的錄影片段及 P108A 地圖,解釋
G G
了上述公園及附近環境,並在畫面中確認自己,例如,在文件冊第 668
H H
頁的截圖。
I I
13. PW1 形容他被包圍的位置是一幅石牆,他被人群包圍,
J J
被人用身體擋著前路,亦被人用肩膀撞向上身。當時的位置是位置 A。
K K
PW1 擔心人身安全,因為群眾的情緒變得激動,PW1 想讓示威者冷
L 靜下來,因為他們一直在問他是誰,為甚麼在那裡,有人拿著錘子, L
有四個人用肩膀撞 PW1 的上身,其中男子 A(D1)在他左手邊。
M M
N N
14. 在庭上播放 P63B 的錄影片段,PW1 繼續指出他在位置 A
O 被人群包圍,被擋著前路的情況,有人要求他交出手機和要搜他的斜 O
孭袋,有四人用肩膀撞他上身,其中男子 D1 在左邊,有人拿著錘子
P P
和鐵棒。當 PW1 嘗試逃走時,有人追趕並踢他,並從他身上搶走斜
Q Q
孭袋。在唐俊街行人路與馬路之間,有草槽或花槽(即位置 B),PW1
R 在那裡被多人襲擊,感覺受到利器、硬物及拳腳的襲擊,他當時右大 R
腿中刀。
S S
T T
U U
V V
- 10 -
A A
B B
15. D3 在位置 A 的身分不被爭議,在重播有關片段時,PW1
C 說聽到 D3 叫喊「防暴」,他感到 D3 想催促現場的人盡快向他搜身, C
並想挑起他們的情緒。在 D3 的喊叫後,現場人群的情緒變得更加激
D D
動,並向 PW1 靠近。
E E
F 16. 在庭上播放 P62 時,PW1 確認他在位置 A,即在唐明街 F
公園唐俊街出口被包圍的情況,並圈出了自己,男子 A(D1)、男子
G G
C(D6)和 D3。PW1 圈出戴 Fila 帽女子(稱為女子 A),並圈出女
H H
子 A 身後的白色口罩男子(稱為男子 B)。PW1 在不同的截圖中標
I 示了自己,男子 A(D1)、女子 B(D2)和男子 C(D6)(以上的人 I
身分不被爭議),還有女子 A 和男子 B(以上兩人身分被爭議,控方
J J
指稱他們分別為 D4 及 D5),見截圖 Exhibit_PW1_P62_2 至 20,其
K K
中包括 PW1 將男子 B 指著自己的畫面、男子 B 起腳的畫面、男子 B
L 的背面畫面以及男子 B 從花槽位置走向唐俊街、唐德街方向的畫面進 L
M
行了標示。在影片中,PW1 確認他在之後的花槽位置(即位置 B)被 M
多人包括以雨傘和棍狀等硬物襲擊的情況,之後 PW1 被同事(即 PW2)
N N
嘗試拯救,將他扶起。
O O
17. 再之後,PW1 和 PW2 逃至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即位置
P P
C)。PW1 說因被人襲擊完,感覺暈眩,兩腳有刀傷,走不動,停留
Q Q
在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處,當時再被人襲擊,包括有男子用綠色雷射
R 光照射向 PW1 頭部,亦有人用壓縮氣體噴向 PW1 頭部,PW1 不知道 R
S 是甚麼,但有刺鼻氣味。 S
T T
U U
V V
- 11 -
A A
B B
18. 之後在庭上播放 P73 的錄影片段,顯示的人物和事情在上
C 述的 P63A、P63B 和 P62 中都出現過,只是角度不同,PW1 亦在相關 C
截圖標示了他自己和其他與案有關的人,包括男子 A(D1)、男子 B、
D D
男子 C(D6)和戴 Cap 帽的女子 A,見 Exhibit_PW1_P73_1 至 26。
E E
F 19. 在 01:31 的畫面,男子 B 身旁是戴 Cap 帽和黑口罩的女子 F
A,亦見到有人手持一個士巴拿。在 02:01 至 02:16 的畫面,可以看到
G G
女子 A 手持錘子和男子 B 在包圍 PW1 的人群中,男子 C(D6)拿著
H H
雨傘指向 PW1,截圖上標示了他們的位置(Exhibit_PW1_P73_6 至 9)
。
I I
20. 02:22 至 02:31 畫面,有人試圖搶走 PW1 的斜孭袋,當時
J J
男子 B 右手臂舉起和地面成平行的狀態,女子 A 在旁
K K
(Exhibit_PW1_P73_9)。
L L
21. 02:27 至 02:30 畫面,女子 A 手持錘子正在襲擊 PW1。
M M
PW1 在 02:29 的截圖上標示了他本人,女子 A 和男子 B 的位置
N N
(Exhibit_PW1_P73_10)。
O O
22. PW1 在之後 02:40、02:44 及 02:50 的畫面多張截圖上標示
P P
了女子 A 和男子 B 的位置(Exhibit_PW1_P73_11 至 13)。
Q Q
R
23. 在 02:51 的截圖上依然看到男子 B 和女子 A,男子 B 右腳 R
鞋外有三條間條(Exhibit_PW1_P73_14)。
S S
T T
U U
V V
- 12 -
A A
B B
24. 在 02:51 截圖上可以看到男子 B 的背包正面,女子 A 在
C 男子 B 身前,男子 B 左手指向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方向,而 PW1 被 C
襲擊的花 槽(即 位置 B)就 是男子 B 指向的 方向
D D
(Exhibit_PW1_P73_15)。
E E
F 25. PW1 在 02:55 的 截 圖 上 標 示 了 男 子 B 的 位 置 , F
(Exhibit_PW1_P73_16)。當時男子 B 面向的方向就是 PW1 跑離的
G G
方向。
H H
I 26. 由 02:54 至 02:58 的畫面,男子 B 及女子 A 跑過花槽衝出 I
馬路。02:55 至 03:36 的畫面中,PW1 確認自己受到攻擊的位置是花
J J
槽(即位置 B),並在其中畫面上標出了自己的位置
K K
(Exhibit_PW1_P73_17)。
L L
27. 在其中 03:33 的畫面中,PW1 看到 PW2 警長 11957 扶起
M M
他,男子 C(D6)是在他左邊拿著橙色綠色傘的男子。
N N
O 28. 03:34 的截圖上標示了 PW1 和男子 C (D6)的位置 O
(Exhibit_PW1_P73_18)
。PW1 亦在該截圖上圈出一位身穿淺色衣服、
P P
最接近他的人士,確認就是男子 B,當時男子 B 起腳踢向他。
Q Q
R
29. 之後到 03:35 和 03:37 的畫面,PW1 手扶旁邊的路牌,男 R
子 B 亦在畫面中,PW1 在截圖上做了標記(Exhibit_PW1_P73_19 和
S S
20)。
T T
U U
V V
- 13 -
A A
B B
30. 再之後,03:38 至 03:45 PW1 看到了男子 B,在 03:45 的
C 截圖上標示出他本人及男子 B 的位置。 C
D D
31. 跟著直到 03:49 的畫面,依然看到男子 B 和站在男子 B 左
E E
邊戴 Cap 帽的女子 A。
F F
32. 去到 03:49 至 03:51 的畫面,PW2 警長 11957 協助 PW1
G G
離開。PW1 確認男子 B 身前的該長頭髮戴帽的女子 A,並在 03:51 的
H H
截圖上標示了男子 B 及女子 A 位置(Exhibit_PW1_P73_24)。
I I
33. 再之後,03:51 到 04:02 的畫面中,在位置 C,PW1 被一
J J
名男子用綠色激光照射,PW1 當時站在綠色圍欄旁邊,畫面中看到男
K 子 B 和女子 A。PW1 在 03:53 的截圖上標示了他本人、男子 B 及女子 K
L A 的位置(Exhibit_PW1_P73_25)。 L
M M
34. 04:02 到 04:16 畫面中,PW1 被多人攻擊,其中包括男子
N A(D1),女子 A 則手持錘子在旁邊,PW1 被多人攻擊。PW1 在 04:16 N
O 的 截 圖 上 標 示 了 他 本 人 、 男 子 A ( D1 ) 及 女 子 A 的 位 置 , O
(Exhibit_PW1_P73_26)。最後,04:16 至 04:17 的畫面最右方,可以
P P
看到一位腳穿有三間標記白色或淺色鞋的人。
Q Q
R
35. 之後播放 P69 的錄影片段,由 00:16 至 03:08 的畫面中, R
如 PW1 指出不同時候會看到他自己、男子 B、女子 A、男子 A(D1)、
S S
D3、男子 C(D6),PW1 亦在截圖上標示(Exhibit_PW1_P69_1 至
T 10)。例如在 01:08 的畫面,有示威者靠近 PW1,有人試圖搶他的斜 T
U U
V V
- 14 -
A A
B B
孭袋,有示威者手持錘子。在 01:59 時至 02:24 的畫面,多人拉扯 PW1,
C 有人用壓縮氣體噴向 PW1,男子 B 和女子 A 都出現在畫面中。特別 C
在 03:07 至 03:10 的畫 面中 看到 男子 B 用腳 踢了 PW1 一 下,
D D
(Exhibit_PW1_P69_7)。之後看到男子 B 在馬路上向唐俊街和唐德
E E
街的方向(即位置 C)步去(Exhibit_PW1_P69_9 至 10)。
F F
36. 之後播放 P72 的影片也記錄了之前如其他影片,但拍攝角
G G
度不同,所以拍攝到某些較清楚的事情,例如 00:05 的畫面在位置 A,
H H
PW1 的帽子被人打飛。P72 的畫面,從 00:31 至 02:08,同樣拍攝到上
I 述人物,例如 PW1、男子 B、女子 A。PW1 亦在不同截圖上標示 I
(Exhibit_PW1_P72_1 至 12)。特別是在 00:44 的畫面中可以看到女
J J
子 A 手持錘子向 PW1 逼近,男子 B 移近女子 A。
K K
L 37. 在 00:51 至 00:54 的畫面中,可以看到女子 A 用錘子攻擊 L
PW1 的右手或上身,男子 B 在旁,多人圍著了 PW1 並試圖搶走他的
M M
斜孭袋(Exhibit_PW1_P72_5 至 7)。
N N
O 38. PW1 說他感覺到被硬物攻擊,但不記得次數。在 00:53 至 O
01:06 的錄像中,男子 B 和女子 A 也沒有離開過,仍然在 PW1 的面
P P
前。再之後在 01:05 至 01:27 畫面中,PW1 在花槽位置(即位置 B)
Q Q
被多人襲擊。尤其是在 01:21 至 01:23 畫面中,女子 A 和一個孭背包,
R 淺色上衣的男子 B 同時出現,當 PW1 的同事(即 PW2)仍在扶著 R
PW1 起身的階段,男子 B 用腳襲擊 PW1 的小腿位置,女子 A 手持錘
S S
子看著 PW1 和他的同事(Exhibit_PW1_P72_10 至 12)。
T T
U U
V V
- 15 -
A A
B B
39. 在 01:22 至 01:40 畫面中,PW1 被多人襲擊,被扯落地面
C 後被多人圍著,之後被同事扶起。接著在 01:40 至 02:08 的畫面中, C
PW1 再被多人攻擊。
D D
E E
40. PW1 作供期間還播放了其他影片 P64、P65、P66、P67、
F P68、P70、P71 及 P74,供 PW1 確認、解釋和在截圖上標示,大致上 F
和上述其他影片所記錄的事情相若,即在位置 A、位置 B 及位置 C
G G
上,PW1、男子 A(D1)、D3、男子 B、女子 A、男子 C(D6)等的
H H
情況。
I I
41. 例如在 P66 00:47 至 00:56 畫面中出現了男子 A(D1)、
J J
男子 B、女子 A 和 PW1。女子 A 當時手持一把錘子,當男子 A(D1)
K K
扯著 PW1 的頭髮,男子 B 和女子 A 也在場,直到 02:05,記錄了 PW1
L 在花槽和唐俊街、唐德街交界被襲期間,在 01:08 至 01:09 的畫面中, L
女子 A 舉起了鐵錘,PW1 保護自己頭部,男子 B 亦在場。
M M
N N
42. 在 01:13 的畫面中,仍然在位置 B,男子 A(D1)、男子
O B、男子 C(D6)和 PW1 在場,男子 B 曾用腳踢向 PW1。 O
P P
43. 在 01:35 至 01:36 的畫面中,PW1 在位置 C 被多人襲擊,
Q Q
男子 A(D1)、男子 B、女子 A 均在場。
R R
44. 在 P67 的 00:22 至 00:23 畫面中,在位置 A,PW1 背著鏡
S S
頭,出現了女子 A、男子 B 和男子 C(D6),女子 A 手持鐵錘舉起
T 來,向 PW1 接近,男子 B 在女子 A 身後。 T
U U
V V
- 16 -
A A
B B
C 45. 在 00:35 至 00:41 畫面中,PW1 被人在花槽上(即位置 B C
上)襲擊,女子 A 揮舞鐵錘朝向 PW1 躺在花槽上的方向。
D D
E 46. 在 00:54 的畫面,PW1 在綠色欄杆旁邊(即位置 C)被男 E
F
子 A(D1)和其他人攻擊,在畫面左方有一個戴帽子和黑色口罩的是 F
女子 A。
G G
H 47. 在 P74 02:13 至 02:23 的畫面中,在花槽附近(即位置 B)
, H
I
可以看到多人正在攻擊 PW1,同時男子 B 和女子 A 也曾出現在畫面 I
中。
J J
K 48. 在 02:23 的畫面中,女子 A 用錘子攻擊 PW1,男子 C
(D6) K
用雨傘攻擊 PW1,男子 B 在場。
L L
M M
49. 02:35 至 02:47 畫面中,在位置 C 可以看到有人用雷射筆
N 向 PW1 的頭部照射,有人用壓縮器向 PW1 頭部噴射,還有不同人襲 N
擊 PW1,包括有人用硬物多次擊打 PW1 頭部,當時手持鐵錘的女子
O O
A 和男子 B 亦在附近,甚至走近 PW1 方向,見 Exhibit_PW1_P74_6。
P P
Q 50. PW1 補充,他在大約 7 時 20 分左右聽到有人說「阿 Sir Q
去邊啊」,然後離開唐明街休憩處,走了一到兩分鐘後被包圍,他估
R R
計為當晚 7 點 22 分左右,他亦在地圖 P118b 上圈上並寫上「包圍」,
S S
標示他在唐明街公園外的唐俊街上被人包圍(即位置 A),在唐俊街
T T
U U
V V
- 17 -
A A
B B
上的花槽被襲擊位置圈上並寫上「受襲花槽」(即位置 B),及在唐
C 俊街、唐德街交界圈上並寫上「最後受襲地點」(即位置 C)。 C
D D
51. PW1 還在審訊文件冊第 94 至 99 頁的相片中確認他在花
E E
槽、最後受襲和接受急救的位置,還有確認文件冊中第 107 至 121 頁
F 相片中,展示了自己頭部、鼻子、左眼、左臂、左手、右手、右腳等 F
多處受傷和需要縫針的情況。
G G
H H
52. 最後 PW1 在文件冊的多張照片中確認有關人物的身分。
I 文件冊中第 459、460 及 463 頁的相片 P96(6)、(7)及(10) 相中人是 D3, I
第 479 至 484 頁的相片 P97(11) 至 (16) 相中人是女子 A,482 頁的相
J J
片中 P97(14) ,女子 A 身後穿淺色衫的男子是男子 B,文件冊第 502
K K
至 506 頁是經強化後的相片 P98(13) 至 (17),相片中男子為男子 B,
L 而女子 A 亦出現在第 502、504 及 505 頁的相片中,在第 506 頁 P98(17) L
的照片中,可以看到男子 B 的背包和 Adidas 鞋。
M M
N N
53. 在接受 D3 大律師盤問時,PW1 同意當時唐明街有非示威
O 者經過,他事發時對 D3 有記憶,但注意力主要放在有武器的人身上, O
他記得 D3 曾經講話,並且用手勢讓大家安靜下來。PW1 同意 D3 沒
P P
有以說話或肢體語言不讓他離開現場,也沒有用身形威嚇他。PW1 同
Q Q
意,說他看到現場有人穿黃色背心,上面寫著有「護」字,PW1 表示,
R 在示威現場有做急救的人,也有義工。PW1 同意,D3 在現場說話曾 R
打斷了男子 A(D1),有令現場曾稍為安靜,但 PW1 不同意 D3 的
S S
說話沒有煽動現場人士的情緒,最後亦不同意 D3 是在現場做調停的
T T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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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A A
B B
C 54. 在接受 D5 大律師盤問時,PW1 表示很難分辨示威人群中 C
不同類別的人。他估計在被包圍的七至八分鐘內有十至二十人曾向他
D D
作出不同要求,如交出電話、斜孭袋等。有大約八至十三人向他做出
E E
身體接觸的行為,如搶他的袋、帽、口罩,約五至八人有手持武器。
F PW1 確認女子 A 使用錘子物件走近 PW1,男子 B 在女子 A 的後面, F
中 間 有 黑 衣 人 和 他 們 隔 開 。 PW1 確 認 在 一 張 截 圖 即
G G
Exhibit_PW1_P73_9 當中看到男子 B,他當時右手抬起並保持平衡,
H H
但不確定他的意思。
I I
55. PW1 確認他集中注意力應對示威者的要求,但也留意其
J J
他在場人士的行為。PW1 同意他三份證人口供中都沒有提過男子 B。
K K
PW1 有被問到在截圖 Exhibit_PW1_P72_11 及 12,女子 A 用錘子打他
L 和男子 B 用腳踢他的情形,他說男子 B 踢到他小腿部分大概後面位 L
置,他沒有在證人口供中提過男子 B 曾用腳踢他。PW1 同意,事件
M M
已經發生了三年半,他有通過觀看錄像來幫助他回憶。
N N
O 56. 在覆問時,PW1 說他記得在證人口供中曾估計他被包圍 O
到逃離的時間約為七至八分鐘。PW1 說 D3 出現後人群情緒更加高漲,
P P
有幾個人立即要求他打開袋子給他們看,PW1 需要向包圍他的人解
Q Q
釋自己不是警察,以便拖延時間等候同事到來。
R R
57. PW1 確認在一視頻中,女子 B(D2)確實曾將手放在 D3
S S
的前臂或身體上。PW1 說,D3 沒有以身形或肢體語言表示 PW1 不能
T T
離開,但她叫不要拖延時間,讓群眾搜他的袋和做他們想做的事情,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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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A A
B B
而不是給 PW1 時間解釋。最後 PW1 確認他自己在觀看案中錄影片段
C 時沒有逐格觀看,期間亦沒有人就片段中某些特定人物向他發問,他 C
的證人口供沒有提及所有出現在現場的人的所有動作,也沒有記下每
D D
一下他受到的攻擊。
E E
F PW2 警長 11957 馬啟安(案發日為警員) F
G G
58. PW2 作供指,案發日晚上 7 時 25 分左右,PW1 被一名男
H H
子質疑身分,之後引起了二十至三十人的注意,人群包圍了 PW1,要
I 求他證明身分,有人要搜他身。PW2 看到 PW1 想穿過人群離開,但 I
被人用身體和手拉住阻擋,PW2 在距離 5 至 6 米外曾致電上司要求
J J
支援,時間是晚上 7 時 28 分左右。當時 PW1 仍被情緒高漲的人群包
K K
圍著,有人質問他的身分,有人舉手機直播,要求他澄清不是警察。
L PW2 擔心 PW1 的安全,因為在場的人群中有人手持武器,情況變得 L
愈來愈混亂,有人扯 PW1 的頭髮,搶他的斜孭袋,有人用雨傘襲擊
M M
他。PW2 看到 PW1 突圍,向唐德街和唐俊街方向走去,有二十至三
N N
十人追著他,PW2 也追了上去。
O O
59. 在花槽位置(即位置 B),PW1 被八至十人毆打,他想扶
P P
起 PW1 並推他走。另外 PW2 自己在穿過唐德街後遇到八至十個人,
Q Q
有人用棍狀硬物攻擊他,PW2 受到約兩分鐘的攻擊,並在後腦、右側
R 頸部、後耳、左眼角、左右前臂、右小腿多處受傷,見審訊文件冊第 R
122 至 134 頁 P6 相片。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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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60. PW2 提到,早在之前在唐明街休憩處已有人用「差佬」或
C 「狗」這樣的說話來指罵 PW1 是警察。 C
D D
PW3 警員 8413 劉浩昇
E E
F
61. 2019 年 10 月 14 日,PW3 接到上級指示,負責調查案發 F
日在將軍澳發生的一宗傷人案件,他負責做閉路電視調查工作,目的
G G
是找尋涉案人士。他觀看了多個與案有關的視頻片段,包括新聞媒體
H H
直播和建築物閉路電視片段,包括上述的十四個片段。PW3 表示,觀
I 看了三十至五十次左右,每個片段大約觀看了十多次,他會通過回帶、 I
慢鏡、暫停等方式仔細觀看每個片段。PW3 說他會留意人物的動作和
J J
特徵,以便找尋涉案人物,那些出手打人或手持武器的人都是關鍵人
K K
物。PW3 說,會留意戴帽、戴眼鏡、衣著顏色、背包和鞋等特徵,他
L 表示用了一週時間左右觀看這十四個片段,每天觀看三至四小時,總 L
共用了二十小時左右。
M M
N N
62. PW3 說,在觀看十四個現場片段時注意到一個戴 Fila 帽
O 的女士。在多張截圖 Exhibit_PW1_P63_5、6 及 8,還有 PW1_P62_11、 O
12、19 及 20,PW1_P73_5、9、10 至 14 都出現了同一名戴 Fila 帽女
P P
子,是為女子 A,同一名女子 A 亦出現在 Exhibit_PW1_P69_1、2、
Q Q
3、5 及 6、Exhibit_PW1_P72_1 及 P64、P65、P66 至 P68 及 P70、P71
R 的其他截圖上。PW3 自己亦在 P63B、P73、P69、P72 及 P66 的部分 R
截圖上標示了該女子 A。除了上述在現場的影片,PW3 還有在 2020
S S
年 1 月 9 日開始觀看富康花園第 10 座(即 D4 住所)的閉路電視片段
T T
P87 和截圖,確認其中一名戴 Fila 帽、穿深藍色外套、黑色緊身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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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白色鞋和啡色長髮的女子就是案發現場的女子 A,亦即是 D4。PW3
C 說,他是根據她衣著、頭髮、身形和帽子等特徵做判斷,PW3 說他肯 C
定 D4 和女子 A 是同一人。
D D
E E
63. PW3 在接受 D5 大律師盤問時確認,在研究分析視頻片段
F 時是為了找尋涉案人士,PW3 說他認為在閉路電視畫面中只有一名 F
女子的衣著、身形、髮型與戴 Fila 帽的女子相似,他確認女子 A 就是
G G
D4,基於衣著、髮型、身形和戴 Fila 帽子等特徵。PW3 同意,女子
H H
A 在現場戴口罩因而無法看到她的全貌。D5 大律師指出,女子 A 的
I 衣著、髮型、身形和戴 Fila 帽等特徵都比較普通,並非奇裝異服,而 I
其中 Fila 帽更並非獨一無二,PW3 同意。
J J
K K
PW4 偵緝女警 9425 何佩文
L L
64. PW4 作供指,在 2019 年 10 月 14 日,她被指派調查本案,
M M
發生於發案日在將軍澳區唐俊街的事件。她的工作是翻查現場傳媒及
N N
網上影片,即包括上述呈堂的十四段影片去找尋涉案人士。她還翻查
O 並觀看將軍澳區住宅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包括明德邨明覺樓(即 D5 O
居住的大廈)的大廈閉路電視片段。她說,她幾個月內不停無數次觀
P P
看影片,重複觀看,包括定格和逐格逐格影片觀看,留意有關人士的
Q Q
衣著、身形、髮型、特徵及行為,她最終發現明覺樓在晚上約 9 時 05
R 分出現了一名男疑人和一名女疑人一同乘坐電梯,PW4 再翻查現場 R
十四段片段,認出該兩人在案發日在現場出現過。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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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65. 對於該男疑人,PW4 以他的髮型、衣著,特別是背囊顏色
C 和波鞋作判斷﹔而女疑人,則主要以她的藍色 Fila Cap 帽及外套作判 C
斷。PW4 說她逐格逐格片段,並不斷回帶作對比和判斷該兩名男女疑
D D
人曾在現場出現,雖然他們在現場有戴口罩,但 PW4 仍可見他們部
E E
分面容。
F F
66. 對於該名男疑人,PW4 觀看了明覺樓 2019 年 10 月 13 日
G G
(即案發日)下午及晚上(即案發日本案發生前後時段)的閉路電視
H H
片段(P92),還有案發日之後,2020 年 2 月 25 至 27 日及 3 月 10 日
I 的閉路電視片段(P93 至 P95),PW4 確認是同一名男疑人。 I
J J
67. PW4 作供,在庭上觀看 PW1 多張有關現場影片的截圖,
K K
確認她之前證供裡在明覺樓閉路電視影片中發現的男疑人及女疑人
L 就是現場的男子 B 及女子 A,她亦在部分截圖上標示出兩人, L
Exhibit_PW4_P63B_1 至 5、Exhibit_PW4_P73_1 至 4、PW4_P69_1、
M M
PW4_P72_1、PW4_P64_1、PW4_P65_1 至 4、PW4_P66_1 至 2 及
N N
PW4_P67_1 至 2。
O O
68. PW4 說她無數次反覆觀看現場十四條影片,除了男子 B
P P
身穿白 T 裇、黑長褲、白色有間波鞋、白色口罩和啡色背囊,沒有其
Q Q
他人士相同裝束,PW4 說,她判定男子 B 的身分時,有觀察他口罩
R 外面的外露面貌,她在所有現場片段中沒有看到有任何人外露的面貌 R
與男子 B 相似。同樣地,PW4 說,在現場所有片段中,除了女子 A
S S
戴 Fila 帽、長髮、深色外套、手持錘子,也沒有其他人一樣。PW4 再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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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次肯定,在現場片段和明覺樓的閉路電視中,男子 B 是男疑人,女子
C A 是女疑人。 C
D D
69. PW4 亦作供指,於 2020 年 3 月 3 日,警員 9916 交給她九
E E
張入境處紀錄上的不同中國籍相若年紀的男子相片,她從九人中認出
F 一名男子,即是證供中一直提及的男子 B,也是男疑人,見證物 P111。 F
根據入境處職員 PW6 的證供,文件上的是 D5。
G G
H H
70. PW4 亦於庭上觀看審訊文件冊中來自現場影片 P63B 經
I 強化後的截圖,第 502 至 506 頁,PW4 確認其中戴 Fila 帽黑口罩的就 I
是女子 A 及女疑人,而當中白色圓領上衣、白色口罩、啡色背囊的,
J J
就是男子 B 及男疑人。
K K
L 71. PW4 亦確認,在文件冊中來自富康花園閉路電視片段的 L
截圖,第 470 及 474 頁中的是女子 A 和女疑人,她當時戴著的 Fila
M M
Cap 帽與文件冊中第 256 頁顯示,從 D4 家中檢取的 Fila 帽 P38 吻合。
N N
文件冊中第 260 頁顯示,從 D4 家中檢取的背囊 P26 也與女疑人的背
O 囊吻合。文件冊中第 264 頁顯示,從 D4 家中檢取的外套 P27 也與女 O
疑人的外套相若。
P P
Q Q
72. PW4 亦確認,在案發日,即 10 月 13 日,明覺樓的閉路電
R 視片段中,男疑人於下午 4 時多離開,並於晚上 9 時多回來,他均揹 R
有相同的背囊,除了他之外,當日片段中並無其他人揹有該類似背囊。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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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73. PW4 亦在庭上觀看文件冊中第 392 至 409 頁,即 P60(1)
C 至 (18),是為 D5 在被捕後在警署被拍攝的相片(見承認事實 P101 第 C
14 段),PW4 確認相中人是男疑人及男子 B。
D D
E E
74. PW4 在接受 D5 代表大律師盤問時,表示上司並無指示她
F 負責那個或那幾個在場人士作調查,她翻看錄影的目的是找出是否有 F
人犯法。PW4 說她在觀看那十四段現場影片的早期已發現男子 B 為
G G
涉案人士和告知上司,之後她從大廈閉路電視影片中找尋他。
H H
I 75. 對於辯方指出在某些片段中,男子 B 的動作好像是保護 I
女子 A,PW4 表示不同意或不能估計。PW4 確認現場影片中男子 B
J J
全程戴著口罩,只可看見他面貌的一小部分。PW4 亦同意男子 B 的
K K
衣服款式普通,現場亦有不少人揹背囊,也有不少人如男子 B 約 22
L 至 28 歲在場。 L
M M
76. PW4 當然亦同意,她不能看到那些在現場沒有被拍攝入
N N
鏡的人有否男子 B 或女子 A 的特徵,她沒有考慮那些沒有入鏡的人。
O PW4 確定現場在所有鏡頭內只有女子 A 戴 Fila Cap 帽。 O
P P
77. PW4 一再確認她沒有被指示特別留意那些大廈或那些
Q Q
人,她從調查人員處獲得不同屋邨的閉路電視片段,不單單是明德邨。
R 而當 PW4 發現明德邨內有男疑人之後,她還繼續有被派其他閉路電 R
視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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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78. PW4 同意她不知道男疑人進入明德邨明覺樓的那一個樓
C 層和那一個單位,並不知道男疑人和明覺樓的關係,不知他是探人或 C
是住客。
D D
E E
79. PW4 確定她在明覺樓的閉路電視片段中沒有看過與男疑
F 人樣貌或髮型相似的人,她特別肯定沒有其他人帶著和男疑人類似的 F
背囊,她同意她不知道有沒有人和男疑人共用他的背囊或他的鞋。至
G G
於 PW4 說她亦有在辨認男疑人時,有留意他的步姿和站姿,但她說
H H
很難用言語形容。
I I
80. 最後在控方覆問時,PW4 重申,她當時手頭上有大量閉
J J
路電視影片去查看,不只明德邨,還有將軍澳其他的屋邨。PW4 說她
K K
從現場十四段片段中翻查時,沒有作任何假設,只是根據她所觀察作
L 辨認。她提到現場其他人對比於男子 B 來說比較健碩,而男子 B 的 L
髮型、眉毛和前額與其他人不一樣,她在辨認出男子 B 和男疑人是同
M M
一人時,有將所有她所觀察到的特徵一併考慮。PW4 還有說,現場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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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有其他人揹背囊,但顏色和款式與男疑人的不同,唯獨是男疑人揹
O 啡色背囊。 O
P P
81. 最後,PW4 說她認定男子 B 與案有關主要是兩個原因,
Q Q
他在現場花槽附近有份打人和他全程時間在三個地方也全程在場。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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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PW5 至 PW7
C C
82. 之後的三個控方證人 PW5 至 PW7,他們的證供如上述以
D D
65B 條呈堂,有關的證人供詞分別被列為呈堂證物。簡單來說,PW5
E E
胡永祥醫生的證人供詞呈堂為 P102(中文版本 P102a),其內容詳細
F 描述 PW1 的傷勢和之後跟進及康復情況。 F
G G
83. PW6 陳婉儀為政府入境處職員,她的兩份證人供詞分別
H H
呈堂為 P103 及 P104,中文版本分為 P103a 及 P104a,其內容包括 D1、
I D3 及 D5 在入境處登記的文件及相片,關於 D5 雷藝佳,證人供詞中 I
包括 D5 分別於 2020 年 1 月 2 日及 2021 年 11 月 22 日的經放大的面
J J
容相片。
K K
L 84. 最後 PW7 是譚卓寧博士,他的政府化驗所法證化驗師的 L
專家身分不被爭議,他的兩份證人供詞分別呈堂為 P112 及 P113,中
M M
文版本分別為 P112a 及 P113a,其內容是專家證人就從 D4 和 D5 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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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搜到的衣物與案發現場片段中出現的人物衣物作對比。
O O
(a) 有關 D4,在現場片段,P63B、P72 及 P73 中被指為女子
P P
A 穿戴的鴨舌帽、上衣、背囊及鞋,有可能是從 D4 家中
Q Q
檢取的 Fila Cap 帽 P38、有帽外套 P27、背囊 P26 及鞋
R P46。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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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A A
B B
(b) 有關 D5,在現場片段 P73,其中被指為男子 B 所穿著的
C 鞋有可能是從 D5 家中檢取的鞋 P50 或 D5 被捕時穿著的 C
鞋 P57。
D D
E E
85. 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並無中段陳詞,本席裁定 D3 及 D5
F 須分別為他們各自面對的全部控罪答辯。 F
G G
辯方案情
H H
I
86. D3 及 D5 均行使其權利,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 I
人。
J J
K 結案陳詞 K
L L
87. 控辯各方均呈交書面的結案陳詞及在庭上補充,連同倚賴
M M
的案例,本席已經全部考慮,不打算在此複述,但相關的重要部分,
N 在之後有需要時會再處理。 N
O O
相關法律
P P
Q 88. 控辯各方於其結案陳詞中提到的所有法律原則,本席已全 Q
部考慮,在此亦不打算逐一重複,但特別提醒自己以下重點:—
R R
S (a) 這是一宗刑事案件,與其他刑事案件一樣,控方有舉證責 S
T 任證明被告有罪,而被告沒有任何責任證明自己清白或任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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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A A
B B
何事情,而控方舉證的標準須達到毫無合理疑點,即須要
C 使法庭肯定被告有罪,才可以把他定罪。 C
D D
(b)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 D3 及 D5 和多項控罪,本席提醒自己
E E
須要分開考慮每項控罪,並就每項控罪分別考慮對每名被
F 告有利及不利的情況。有關每項控罪與針對每名被告的證 F
供不一樣,因此,就每項控罪與每名被告的裁決亦毋須相
G G
同。
H H
I (c) D3 及 D5 均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以上是他們的 I
權利,本席不會因此作出任何對他們不利的推論。
J J
K (d) D3 及 D5 過往均無刑事定罪紀錄,本席提醒自己相關的 K
L 良好品格指引,即他們與沒有良好品格的人相比,干犯本 L
案控罪的可能性較低。
M M
N (e) 本席雖然得知有其他被告在本案中認罪,但於本審訊中, N
O 本席謹記不應亦不會有所考慮,亦完全不會影響本席對 O
D3 及 D5 所需要作出的裁決。
P P
Q (f) 如果本席要在本案中作出推論,必須根據已證明的事實所 Q
R
能得出的唯一合理推論。 R
S S
(g) 就案中部分涉及多人的控罪,控方立場為 D3 及/或 D5 與
T 其他人一同犯罪,倚賴共同犯罪的原則,本席須要決定 D3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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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A A
B B
及/或 D5 有否按照共同的犯罪計劃或協議行事,即共同干
C 犯涉案的任何控罪。 C
D D
(h) 非法禁錮是指非法及蓄意或罔顧地限制受害人從某地方
E E
的行動自由(unlawful and intentional or reckless restraint of
F a victim’s freedom of movement from a particular place), F
即非法拘留以阻止受害人按自己意願離開。
G G
H (i) 至於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的法律定義,根據《公安條例》第 H
19(1)條,如任何人參與憑藉第 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
I I
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
J J
暴動。而根據第 18(1)條,凡有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在一
K 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 K
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
L L
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
M M
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N N
(j) 就有關從影像中進行身分辨認,本席考慮了上訴法庭在
O O
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 CACC 366/2015 及香港特別
P P
行政區 訴 楊家倫 CACC 130/2017 裡面相關的法律原則,
Q 特別是裡面提過英國案例 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Q
Turnbull 及 Dodson and Williams 的相關法律指引。
R R
S S
89. 當然本席和控辯各方均得知,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T 訴 盧建民及其他人和律政司司長 訴 湯偉雄及其他人 [2021] HKCFA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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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37,判詞日期為 2021 年 11 月 4 日的綜合上訴案件(下稱「盧健民
C 案」)。本席已細心考慮,並跟隨該判詞內的所有相關法律原則。本 C
席特別提醒自己以下重點(以下本席引述的段落為盧建民案的判詞段
D D
落):—
E E
F (a) 就有關《公安條例》第 18 條非法集結和第 19 條暴動的罪 F
行元素,見判詞第 8 段,暴動罪的額外元素為,那些參與
G G
非法集結的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
(breach of the peace)
H H
的行為 ,判詞第 19 及 109(a) 及 (b)段。
I I
(b) 暴動罪與非法集結罪一樣 ,同有「參與性」的性質
J J
(participatory in nature),判詞第 15、22 及 109(c)段,換
K K
句話說,均為「參與性」的罪行(participatory offence)。
L L
(c) 被告人要被證明不僅單獨作出了擾亂秩序的行為,而且是
M M
作為參與集結的一份子,與其他亦是參與者的人一起行
N N
事,他與其他參與者的行為有足夠關連(sufficient nexus)
O 才有充分理由視他們為一起行動,要足以推論他們有共同 O
目的(common purpose)作出法例訂明的行為,判詞第 16
P P
段。
Q Q
R (d) 罪行的犯罪意圖 mens rea 為「參與意圖」(participatory R
intent),判詞第 17 及 22 段。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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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e) 罪行的犯罪行為 actus reus 為「參與」(taking part),判
C 詞第 11 及第 19 段。「參與」是一個廣闊的詞語(broad C
expression),包括一名被告人「利便、協助或鼓勵其他參
D D
與者作出該行為」(facilitating, assisting or encouraging the
E E
performance of such conduct by others participating),判詞
F 第 14 段。與非法集結罪一樣,一名被告人的行為如要構 F
成「參與」暴動,必須包含「促進暴動的行為」(acts in
G G
furtherance of the riot),他的行為必須包括:第一「破壞
H H
社會安寧」的行為(committing breaches of the peace)或
I 第二「利便、協助或鼓勵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I
J
(doing acts facilitating, assisting or encouraging breaches of J
the peace by others),判詞第 21 及 109(d)段。
K K
L (f) 今時今日非法集結和暴動兩者的性質均屬「高度流動性」 L
M
(highly fluid in nature)。法庭須要決定涉案的非法集結 M
或暴動發生的地點和時間,還有被告人是否在場和參與,
N N
但法庭須考慮罪行的流動性,在決定罪行的地點和時段時,
O 不應採納過份狹窄的看法,而應以實事求事的方式處理, O
P 要集中考慮是否有證據直接證明(directly proves)或支持 P
一個不可拒絕的推論(supports an irresistible inference),
Q Q
一名被告人曾否參與非法集結和暴動,判詞第 75 至 78 段。
R R
S (g) 一名人士僅僅在現場出現本身不足以構成「參與」
(taking S
part),或「協助與教唆」(aiding and abetting)暴動,但
T T
這不代表是一個高門檻,毋須要求一名被告人本身要有大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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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量的行為才能從「僅僅在場」(mere presence)進階為「鼓
C 勵」(encouragement)類別,判詞第 79 至 82 段。 C
D D
(h) 一名被告人曾否作出足夠的行為構成「參與」
(taking part)
,
E E
尤其是以鼓勵形式的參與,是一個事實與程度的課題(a
F matter of fact and degree),法庭須將所有情況考慮在內, F
判詞第 85 段。如果一名被告人在現場出現的情況構成「鼓
G G
勵其他人作出被禁行為」(encouragement of the prohibited
H H
conduct by others),該被告人當屬有罪,但「僅僅在場而
I 沒有其他」(mere presence without more)不能被視為「鼓 I
勵」,判詞第 86 段。雖則如此,如果被告人在現場以「言
J J
語,示意或行為提供鼓勵」(provides encouragement by
K K
words, signs or actions),他可被視為「參與」而有罪 ,
L 判詞第 109(e)段。 L
M M
關鍵議題
N N
O 90. 從審訊過程,特別是辯方的盤問和結案陳詞中可見,對於 O
案中主要控罪,即控方指稱在位置 A、位置 B 及/或位置 C 發生的非
P P
法禁錮(控罪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二)、非法
Q Q
集結(控罪四)及暴動(控罪五),辯方基本上並無重大爭議,爭議
R 的是 D3 及 D5 是否曾參與其中。準確一點來說,是他們有否相關控 R
罪中的犯罪意圖及/或犯罪行為,換句話說,辯方的立場不是罪行沒有
S S
發生,而是被告人沒有參與。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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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91. 就 D3 來說,有關控罪一的非法禁錮和控罪四的非法集結,
C 辯方沒有爭議,如控方指稱(除了為時比控方所指略短)。辯方亦不 C
爭議,如現場影片可見,D3 在現場出現及說了錄影中的說話,辯方
D D
的說法是 D3 並非有關罪行的參與者,她是現場的調停人或俗稱「和
E E
事佬」。至於控罪八的有關蒙面罪行,辯方指由於 D3 在走進人群中
F 時,曾將口罩拉下說話,即是她使用口罩的方式,並非控罪中「相當 F
可能阻止辨識身分」。
G G
H H
92. 就 D5 來說,有關所有四項他所面對的控罪,爭議點有二,
I 第一,是身分的爭議,即 D5 是否如控方所指是現場的男子 B;第二, I
若果身分被確立後,D5 是否有干犯該四項或其中任何一項或多項控
J J
罪。
K K
L 證供的分析及裁決 L
M M
93. 在獨立處理各項針對 D3 及 D5 的證供前,本席先綜合處
N N
理那些可同樣應用在兩被告人的事實裁定。
O O
94. 如前述,對於控方指稱,曾於案發日發生在位置 A、位置
P P
B 及/或位置 C 的對 PW1 的非法禁錮和身體嚴重傷害、非法集結和暴
Q Q
動,辯方並無重大爭議。無論如何,該些罪行的發生經過和所有情節,
R 可由 PW1 和 PW2 及現場拍攝的所有十四段呈堂影片清楚證明。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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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95. 本席裁定 PW1 和 PW2 均為實誠可靠的證人,現場影片亦
C 如實準確地記錄了案發經過,本席接納以上證供為事實。本席裁定: C
—
D D
E E
(a) 在案發日,在位置 A,PW1 曾如他所描述,亦如現場影片
F 所顯示,被非法禁錮,而當時當地亦如 PW1 及現場影片 F
顯示,發生了非法集結。
G G
H H
(b) 在案發日,在位置 B,有多人對 PW1 以拳腳及物件襲擊,
I 情況如 PW1 所述及現場影片所顯示,施襲者有意圖而導 I
致 PW1 身體受嚴重傷害,傷勢如呈堂的醫療報告 P1 至
J J
P3 及他的傷勢相片 P4(1)至(15)所記錄。
K K
L (c) 在案發日,在位置 A、B 及 C 發生了如 PW1 所描述及現 L
場影片所顯示的暴動。
M M
N 96. 至於本席裁定曾發生的非法禁錮、有意圖而導致 PW1 身 N
O 體受嚴重傷害、非法集結和暴動的個別情節,本席之前在總結控方證 O
供時已列出,本席裁定為事發經過,現在不再重複。如有需要,本席
P P
會在之後獨立處理個別被告人的案情時再補充。
Q Q
R
97. 本席現在先作補充有關非法集結和暴動各自發生的地點 R
和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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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98. 就控罪四的非法集結,發生地點不被爭議,而本席亦裁定
C 發生在位置 A,即 PW1 在 P108b 地圖上所標示的「包圍」位置,即 C
罪行詳情中列出的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至於
D D
案發時段,PW1 作供指,他約晚上 7 時 20 分被問「阿 Sir 去邊」後,
E E
他離開往唐俊街的𠇲憩處出口,一至兩分鐘後被人擋著去路。而根據
F 現場影片,如 P63B,PW1 是在 7 時 35 分逃離位置 A 往位置 B 花槽, F
以此作粗略計算,在位置 A 的非法集結為時十三或十四分鐘(即 7 時
G G
21 或 22 分至 7 時 35 分)。但 PW1 後期亦作供指,他被包圍至逃走
H H
約七至八分鐘,以上分別雖然不大,亦不太重要,但本席以對辯方有
I 利的七至八分鐘為準,即裁定非法集結的時段為約晚上 7 時 27 分至 I
J
7 時 35 分。非法禁錮發生的位置及時段同上。 J
K K
99. 就控罪五的暴動,發生地點不被爭議,而本席裁定為位置
L A 至位置 C,即罪行詳情中所列出的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一帶,亦如 L
M
PW1 在 P108b 地圖上所標示的「包圍」位置,經過「受襲花槽」位置, M
直到「最後受襲地點」位置,暴動時段開始於在位置 A 的非法集結後
N N
期出現襲擊 PW1(即發生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而從而演變為暴動,
O 延續至 PW1 逃跑至並受襲於位置 B 的花槽位置,直到他最終去到位 O
P 置 C 的交界處再被襲,最後到施襲者離去為止。根據現場影片,如 P
P62、P63A、P63B 及 P64 所顯示,有關時段應為晚上 7 時 35 分至 7
Q Q
時 37 分,本席裁定此為本案暴動時段。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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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針對 D3 的控罪
C C
100. 本席在上述的事實裁斷下先獨立處理 D3 的控罪,由於控
D D
罪一的非法禁錮及控罪四的非法集結發生如上述在相同地點和時段,
E E
控方亦倚賴相同證據,本席認為該兩項控罪可一併考慮。
F F
101. 亦如上述,就該兩項控罪的爭議點頗為聚焦,D3 的身分
G G
不但沒有爭議,她在現場出現,其言行舉止,特別是她在現場的說話
H H
亦全部記錄在呈堂的現場影片中,本席認為最終要考慮並決定的是,
I D3 是否如辯方陳詞,是或有可能是在現場調停的人,若果她的角色 I
是或有可能是調停人,控方便不能證明她如控罪所指參與了對 PW1
J J
的非法禁錮和參與了當時當地的非法集結。
K K
L 102. 本席已多次觀看有關的現場影片,特別有關於 D3 部分的 L
P63B 播映時間 00:20 至 01:40、P62 24:33 至 25:11 及 P69 00:00 至
M M
01:00,其中 D3 出現在鏡頭連同說話的片段約有一分鐘左右,當時 D3
N N
從人群中走到最前面,在 PW1 與其他人之間發言。控辯雙方不爭議,
O 亦如影片中的錄影可清楚聽見:— O
P P
(a) D3 說「後面嗰啲靜下得唔得呀,唔好拖延時間呀,一個
Q Q
一個傾好無呀,唔好嘈呀」(跟著有另一女聲說「有防暴
R 呀」)。 R
S S
(b) D3 接著說「有防暴呀,你哋唔好再拖延時間得唔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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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3 之後說「一個一個傾」(當時舉高右手食指)。
C C
(d) D3 再說「無時間喇,唔好再嘈喇你哋」。
D D
E 103. 首先,本席認為不能亦不應只考慮如辯方提出,例如 D3 E
F
身形矮小,她穿粉紅色的衣著與示威者不符,她本身從沒有以她身形、 F
說話或行為壓迫、挑釁或攻擊 PW1,沒有阻撓 PW1 離開,甚至沒有
G G
與 PW1 有過身體接觸等等有關 D3 的個人情況。
H H
I
104. 以上種種只屬 D3 的個人情況,但毫無疑問,本席認為同 I
時要考慮的是,當時當地有最少數十人包圍 PW1 位於位置 A 的狹小
J J
空間,PW1 被迫至一接近胸口的矮牆前,沒有退路,前面亦被多人圍
K 堵。眾人與 PW1 之間最多只有數呎,而且大部分人蒙面,有人戴手 K
L 套,有人打開雨傘,甚至有人手持硬物如錘子站在 PW1 面前,有多 L
人手指著 PW1,命令他除口罩,要求他對鏡頭說自己不是警察,眾人
M M
語氣及神情均屬嚴厲及帶有惡意,這明顯屬於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
N N
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任何正常合理的在場人士必然
O 知道,在場圍堵 PW1 的群眾明顯地對警察懷有強烈敵意,懷疑 PW1 O
是警察,因此要查明他的身分。
P P
Q Q
105. D3 作為在場的成年人,而且在人群的最接近前排位置,
R 即使她在進入鏡頭之前,即站在最接近 PW1 跟前作出發言前,D3 必 R
然知道以上情況,而現場正發生非法集結。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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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所以本席認為 D3 的個人情況及她個人的言行舉止必須連
C 同當時當地其他群眾的情況一併考慮,明顯地 D3 是群眾的一份子, C
她必然知道,其他群眾亦必然如此認為。本席認為任何正常合理的事
D D
實裁斷者如有機會觀看現場影片,必然會達至此結論。
E E
F 107. 當然,呈堂的證據不單僅僅是顯示了 D3 在場的情況,還 F
有她如上述單獨的高聲發言,這更強而有力地證明了她必然清楚當時
G G
當地正在發生甚麼事情,即群眾正在把 PW1 逼至牆邊,圍堵在他面
H H
前,強迫 PW1 交代他本人的身分,及讓眾人搜 PW1 的袋等等。D3 一
I 再高聲說「唔好拖延時間」亦證明了 D3 已於該場地耳聞目睹當時群 I
眾已圍困了 PW1 一段時間,而且 D3 亦清楚了解人群並未成功查清
J J
PW1 的身分。
K K
L 108. 任何正常合理的人必然明白現場群眾以如此服飾、裝備、 L
說話語氣態度圍困 PW1,強迫他交代身分及要搜查他的袋等行為,是
M M
不合理和不合法的,D3 作為成年人亦必然明白,但她在人群之中一
N N
再叫不要拖延時間,明顯地是催促眾人加快查明 PW1 的身分,如搜
O 他的袋或做其他的事情,再加上 D3 之後再說出「有防暴」、「無時 O
間」等說話,更進一步顯示她催促群眾的心態,而且明知在場群眾的
P P
行為非法,否則防暴警察會否或何時出現,根本不會是關注點。
Q Q
R 109. 無論如何,還有一點可證明 D3 最少在某階段必然意識到 R
她所參與的事情屬違法,在 P63B 00:24 的畫面,D3 步出人群,為求
S S
高聲說話,而當時她拉下口罩,約十秒後在 00:35,旁邊另一男子(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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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到並提醒 D3,D3 馬上拉回口罩遮蓋面部,之後一直沒有再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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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10. 辯方提出,D3 在現場說沒有時間或不要拖延時間的意思, C
不是要快些搜查 PW1 的袋或襲擊他,而指她的主張是她在場亦有說
D D
的「靜下」、「唔好嘈」、「一個一個傾」,有可能是 D3 想製造空
E E
間給 PW1 解釋。本席認為,辯方以上的解讀十分牽強,現場影片顯
F 示的情況完全不支持辯方提出的可能性,莫說 D3 的說話、神情亦頗 F
為嚴厲,她的說話明顯是針對,而非協助 PW1,就算幾張影片截圖也
G G
可見,例如文件冊第 459、460 及 463 頁。再直白一點說,如果 D3 的
H H
本意真的是給予 PW1 機會解釋,或希望有空間給現場人士逐個傾談,
I 以化解或令事件降溫,她大可清楚說出,但她沒有。在她整整約一分 I
鐘出現在鏡頭面前,即 PW1 的正前面,她從來沒有說過任何協助 PW1
J J
或為情況降溫的說話。相反,正如 PW1 所說,亦正如影片之後顯示,
K K
D3 說話後現場情緒更為高漲,明顯地和 D3 的催促和提醒眾人有防暴
L 警察有關係。 L
M M
111. 本席沒有忘記辯方指出背景有另一把女聲先說「有防暴」
,
N N
D3 才跟著重複,本席認為這證供不但不能協助 D3,剛剛相反,這正
O 正顯示 D3 馬上同意,並認為防暴警察是重要關注點,而她那時的即 O
時反應是在最接近 PW1 的群眾前,即那群對 PW1 構成最大威脅的部
P P
分群眾前,高聲重複防暴警察這個事情,一方面顯示 D3 知道他們正
Q Q
在進行一些須要留意防暴警察即是非法的事情,另一方面,在群情洶
R 湧和眾人正脅迫 PW1 澄清警察身分的時間點,D3 提及防暴警察,無 R
S 疑為事件火上加油。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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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辯方提到 D3 發言後,有被身旁女子搭了右膊和傾談,狀
C 似平息 D3 情緒,而 D3 好像顯示洩氣之後離場,可以顯示 D3 未能呼 C
籲人群「靜下」和「逐一傾談」之後的反應。本席認為,如果那是洩
D D
氣的反應,在當時環境,在她之前在眾人面前的說話後,只是顯示她
E E
覺得群眾沒有在她催促後馬上加快對 PW1 的行動而已。事實上,從
F 影片可見,D3 並非離場,她只是退後至最前排人群後面,她的部分 F
頭部或粉紅色上衣部分仍然可見,例如在 P63B 01:23 至 02:23 期間。
G G
H H
113. 最後辯方還倚賴另一個案件希望本席考慮相類似的情況,
I 那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卓廷及另二人 DCCC 958/2020,該案的第 I
一被告林卓廷被指煽惑、誘使或指示 X 先生刪除其手提電話內容,涉
J J
及妨礙司法公正,第一被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該第一被告的行為正
K K
正是在現場為被包圍的 X 調停和解圍。辯方指,D3 在本案的情況相
L 類似,對此本席並不同意,先說兩案案情不能比較,例如最明顯的是 L
M
該案的第一被告作為知名人士和以一貫的公眾形象,如想作為包圍者 M
與 X 之間的調停人相對較有可能,但最重要是,如本席之前引述,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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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言行舉止,她的說話,在當時當地的情況下,如果如辯方不斷
O 強調她只是調解人或「和事佬」,這樣說法是罔顧本案情況,甚至脫 O
P 離現實。最簡單來說,如本席一再提及,如果 D3 真的有心想調停或 P
協助 PW1 或冷卻事態,她大可說出類似的說話,但她從來沒有。
Q Q
R 114. 再簡單地以常理判斷,現場基本上壁壘分明,一方面是單 R
S 獨的被懷疑是警察的 PW1,另一方面主要是對警察懷有強烈敵意的 S
在 PW1 面前的群眾,就算有看熱鬧的途人或工作中的記者或任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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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也不影響到上述這兩個對立方。如果 D3 或任何人嘗試做調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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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協助 PW1,她必然會被 PW1 面前的群眾批評、質疑,或最少不會
C 被認同。現場影片中可清楚看到,該些群眾視 D3(D3 亦如是者認為) C
是同路人或一夥人,如 D1 提醒 D3 戴回口罩可見一斑。本席毫不猶
D D
疑排除 D3 是調解人這個可能性。
E E
F 115. 本席在細心考慮過所有相關證據後,特別是上述的現場影 F
片,肯定 D3 在關鍵時間清楚知道現場位置 A 正在發生非法集結和非
G G
法禁錮 PW1 的事情,現場群眾正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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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即對 PW1 種種質問、脅迫,甚至肢
I 體動作等行為,他們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 I
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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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社會安寧,該些群眾亦同時非法及蓄意地限制 PW1 的行動自由,
K K
D3 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選擇加入該群眾,成為上述非法禁錮 PW1 和
L 非法集結的一份子,本席裁定 D3 控罪一非法禁錮及控罪四非法集結 L
M
均罪名成立。 M
N N
116. 本席現處理控罪八有關 D3 使用蒙面物品的控罪。本案相
O 關案情相當特殊,本席曾詢問控辯雙方而被告知沒有相關或相類似的 O
案件。案情顯示,如本席之前複述,D3 曾在鏡頭前拉下她的面罩,而
P P
且為時亦不短,約有十秒,其面容清晰可見,而當時現場有多部攝錄
Q Q
裝置,D3 亦必然知道,雖然她在旁人提醒後馬上拉回口罩,本席明
R 白控方指稱 D3 拉下口罩本意並非是向外揭示身分,但事實仍然維持 R
S 是 D3 在現場拉下她的口罩而令她的面容清楚顯示於鏡頭前,而且不 S
短,約有十秒。本席對控罪中「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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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品」這個控罪元素是否確立,認為有商榷之處,本席裁定 D3 控罪八
C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不成立。 C
D D
針對 D5 的控罪
E E
F
117. 根據控方的指控,簡單而言,在上述案發日的不同但緊接 F
時段,在位置 A 發生了多人非法禁錮 PW1(控罪一);在位置 B,多
G G
人以拳腳及硬物襲擊 PW1,有意圖而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
H H
二);及在位置 A 延伸至位置 B,最後直到位置 C 發生了暴動(控罪
I 五)。D4 及 D5 在所有關鍵時間作為一直在一起的同伴,在上述位置 I
A 至 C,一同連同其他人參與了上述的罪行。另外,由於 D5 在位置
J J
A 一直戴有口罩,他在該非法集結中使用了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
K K
蒙面物品(控罪十),以上就是控方的基本指控。
L L
118. 就 D5 面對的上述四項控罪,如本席之前引述有兩大議題:
M M
第一,是身分辨認議題,即 D5 是否如控方所指是案中證據顯示的男
N N
子 B;及第二,是罪責議題,即 D5 有否如控方所指干犯四項控罪或
O 其中一項或多項而負上刑責。 O
P P
D5 是否男子 B?
Q Q
R
119. 本席先處理身分辨認議題,即 D5 是否案中的男子 B。 R
S S
120. PW1 在證供中提及男子 A、男子 B、男子 C、女子 A、女
T 子 B 及 D3 在案發日的關鍵時候牽涉在不同事件,並在現場的影片截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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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圖中指出他們。如上述,D3 的身分不被爭議,而同樣不爭議的是男
C 子 A 是 D1,女子 B 是 D2 及男子 C 是 D6,見 P110 承認事實(3)第 2 C
段。
D D
E E
121. PW3 在觀看現場影片中指出女子 A 亦在 D4 居住大廈的
F 閉路電視影片中出現,戴 Fila 帽女子就是女子 A,亦即是 D4。 F
G G
122. PW4 在證供中提及男疑人和女疑人,並在 D5 和 D4 各自
H H
的住所大廈的閉路電視中指出他們。PW4 亦作供指男疑人及女疑人
I 分別就是 PW1 證供中的男子 B 及女子 A,亦在現場的影片中指出他 I
們。PW4 同樣在來自現場影片 P63B 經強化後的截圖(文件冊第 502
J J
至 506 頁,即 P98(13) 至 (17) )中指出男子 B 及男疑人和女子 A 及女
K K
疑人,PW4 最後在入境處登記文件中的相片中從九名年紀相若的中
L 國籍男子中認出 D5(見 P111),確認他是男子 B,也即是男疑人。 L
PW4 同樣在 D5 被捕後在警署拍攝的相片 P60(文件冊第 392 至 409
M M
頁),確認相中的 D5 是男子 B 即男疑人。
N N
O 123. 控方的立場是,現場影片中的女子 A 和大廈閉路電視中 O
的女疑人就是 D4,現場影片中的男子 B 和閉路電視中的男疑人就是
P P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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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24. 由於控方案情,即來自 PW1 及現場影片,在位置 A 至位 R
置 C 所有相關的關鍵時間裡,女子 A 及男子 B 均一直在一起,控方
S S
指稱他們二人為有關連的夥伴,控方亦倚賴 D4 和 D5 各自居住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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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廈閉路電視影片和截圖,及 D4 和 D5 的電話通訊紀錄以證明兩人的
C 關連。 C
D D
125. 辯方對於上述有關 D4 和 D5 的身分辨認均有不同程度的
E E
爭議。
F F
126. 由於上述案情顯示了在現場影片的女子 A 和男子 B、大
G G
廈閉路電視影片中的男疑人和女疑人及在控罪中的 D4 和 D5 有關連,
H H
即使 D4 現在不在本審訊中,他們兩人的身分辨認議題也須一併考慮。
I I
127. 本席認為,如果能確定現場影片中的女子 A 和 D4、D5 各
J J
自居住的大廈閉路電視中的女疑人,是同一人而且是 D4,對於 D4 與
K D5 的關連,對考慮 D5 的身分和在現場的參與議題有明顯關係。 K
L L
128. 由於辯方對 D4 身分的爭議相對較少,控辯雙方同意在呈
M M
堂的富康花園第 10 座(即 D4 居住大廈)的閉路電視中戴鴨舌帽的是
N D4,見承認事實 P101 第 23 段。本席先處理有關 D4 的身分辨認,即 N
O 她是否 PW1 和 PW3 口中和現場影片中的女子 A,和是否 PW4 口中 O
的女疑人。
P P
Q D4 的身分辨認 Q
R R
129. 從所有相關的現場影片,例如 P62 至 P74 中可見,女子 A
S S
有一頭啡色長髮,特別明顯的是她戴著一頂深藍色有 Fila 字樣的 Cap
T 帽,而且 F 字最上一劃是紅色,其餘是白色,整體頗為顯眼。PW1 作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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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A A
B B
供時已做了大量截圖,亦可簡單地參考文件冊中第 479 至 484 頁
C P97(11) 至 (16) 來自現場影片的截圖。另外亦如現場影片和截圖可見, C
女子 A 攜帶著一個深藍色的背囊,穿著一件深藍色胸前有英文字圖
D D
案的有帽外套和白色鞋,因此女子 A 可供辨認的衣物不少而且明顯。
E E
正如上述 Tagao Saudee Abad 的上訴庭案判詞第 58 段所說,就算疑犯
F 的樣貌不清楚,也不等如沒有可能作身分辨認,舉例說,如果那人的 F
衣著因為顏色類別、設計圖案或標記有特別的獨特性,仍可作身分辨
G G
認,這個原則亦可應用在稍後有關 D5 的身分辨認上。
H H
I 130. 承認事實 P101 第 9 段記錄了警方於 2020 年 1 月 23 日拘 I
捕 D4 時,在她家中檢取了一頂 Fila Cap 帽(P38)、一件 Abercrombie
J J
& Fitch 標記的藍色有帽外套(P27)、一個藍色背囊(P26)及一對白
K K
色波鞋(P46)。譚卓寧博士 PW7 的專家證人供詞(P112)中可見,
L 專家的意見是現場女子 A 所穿戴或攜帶的鴨舌帽、上衣、背囊及鞋分 L
M
別有可能是警方在 D4 家中檢取的。本席亦參考了有關物品的相片 P47, M
認為上述在 D4 家中搜獲的物品與現場女子 A 的物品明顯吻合,特別
N N
是那頂 Fila Cap 帽,見相片 P47(2) 文件冊第 256 頁。
O O
131. 而根據承認事實 P101 第 23 段,D4 的住宅大廈,即富康
P P
花園 10 座的閉路電視拍攝到 D4 於案發日下午 4 時至 6 時,即案發前
Q Q
約兩至三小時,D4 在案發當天的樣貌、衣著和攜帶物品,其中 Fila
R Cap 帽、藍色有帽外套、藍色背囊、白色波鞋均清晰可見,尤其是那 R
S 頂 Fila Cap 帽,大廈閉路電視中的 D4 在身形和上述物品均與現場女 S
子 A 吻合,可參考 P87A 文件冊 556 至 562 頁,P97 文件冊 469 至 472
T T
頁及 479 至 481 頁的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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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132. 如果再將上述出現在富康花園 10 座閉路電視影像 P87 中 C
的 D4 與同日晚上 9 時後,即案發後約一個多小時之後,出現在 D5 住
D D
所大廈明覺樓閉路電視影像 P92 的女疑人比較,上述的藍色有帽外套、
E E
鞋、所戴的 Fila 帽及所背的藍色背囊亦清晰可見,該名女子的身形及
F 上述物品,尤其是 Fila Cap 帽,在富康花園影片中的 D4,明覺樓影 F
片中的女疑人及現場影片中的女子 A 均吻合。除了上述提過的截圖,
G G
亦可參考 P92A 文件冊 570 至 578 頁及 P97 文件冊 475 至 478 頁。本
H H
席認為,特別重要的是三類影片在拍攝時間上的緊接,即富康花園中
I 的 D4 拍攝時間為案發日下午 4 至 6 時,現場影片中女子 A 的拍攝時 I
間於同晚 7 時多,而明覺樓的影片中的女疑人則是之後同晚的 9 時
J J
後,全部相隔只有幾小時,這點對所有影片中人的物品均吻合,尤其
K K
重要。
L L
133. PW3 作供指,經過反覆觀看現場影片,富康花園 10 座閉
M M
路電視影像及明覺樓閉路電視影像,他確認現場影片戴有 Fila Cap 帽
N N
的女子 A 就是富康花園閉路電視 P87 中的 D4。PW3 指在現場影片中
O 看不到有其他人與女子 A 的衣著、身形和 Fila 帽相似。 O
P P
134. PW4 經過反覆觀看現場影片,富康花園 10 座閉路電視影
Q Q
像及明覺樓閉路電視影像,確認現場的女子 A、富康花園的女疑人及
R D4 為同一人。PW4 亦確認,現場影片中看不到有其他人與女子 A 有 R
一樣的 Fila 帽、長髮、深色外套和曾手持錘子。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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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35. 本席依從上述 Tagao Saudee Abad 上訴庭案例的相關指
C 引,即判詞第 51 段中列出的第一類及第三類證供作考慮,即是本身 C
作為如陪審團的事實裁斷者親身比較案中影片及截圖中人,並考慮
D D
PW3 及 PW4 作為曾經長時間翻看、比較及辨認相關影片及截圖中人
E E
的證供。本席認為個別證供若單獨考慮未必可以有定論,但若將所有
F 本席上述提及的證供,無論來自證人、證物及本席親身作比對,作全 F
盤整體考慮後則可。本席肯定現場影片中的女子 A、D4 住所大廈富
G G
康花園閉路電視及 D5 住所大廈明覺樓閉路電視影片中的女疑人及
H H
D4 均為同一人,本席接納 PW3、PW4 及 PW7 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I 及在上述有關 D4 辨認上的證供。 I
J J
D5 的身分辨認
K K
L 136. 首先,無可爭議,從現場大部分的影片中可見,男子 B 多 L
次與已被本席裁定為 D4 的女子 A 有身體接觸,並一直在 D4 身旁。
M M
本席認為明顯地男子 B 與 D4 無論是甚麼關係也好,也必然互相認識,
N N
並在案發日所有關鍵時間全程在一起。還有,本席沒有遺忘,承認事
O 實 P101 第 29 段呈堂的有關 D4 及 D5 兩人的流動電話通訊紀錄(P105) O
顯示兩人使用的手提電話在案發前後日子,從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15
P P
日內共有十一次通訊紀錄,這證供亦支持了 D4 及 D5 兩人特別是在
Q Q
案發日前後是認識和有聯繫的。
R R
137. 在 PW4 翻看 D5 住宅大廈明覺樓的閉路電視 P92 片段中,
S S
當日 16:24:59 至 16:25:18 時,即案發前約三小時左右,男疑人出現在
T T
電梯內,背著一個淺啡色背囊及腳穿白色三間波鞋,見強化後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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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P98(1) 至 (2),文件冊 491 至 492 頁。當時電梯內男疑人沒有戴口罩,
C 而且曾抬頭向上望,其面容清晰可見。而當男疑人於 16:25:18 時步出 C
明覺樓,他的淺啡色背囊亦清晰可見。而 P92 片段內剛剛之前約
D D
16:24:50 時,可見該男疑人步入電梯前,電梯門框的牌上有個「6」字,
E E
顯示男疑人從 6 樓步入電梯,而根據承認事實 P101 第 11 段,D5 的
F 住所正正是明覺樓 616 室。 F
G G
138. 約一小時二十分鐘左右,在 D4 住所大廈富康花園 10 座
H H
的閉路電視中,D4 於 17:45:00 時乘搭電梯出門(承認事實 P101 第 23
I 段),緊接於 17:45:11 時 D4 步出正門,亦緊接於 17:45:20 至 48 時, I
第 10 座外圍的閉路電視亦拍攝到 D4 與一名外貌和男疑人相符的男
J J
子會面,兩人會面後一同離去,該男子背著一個與上述明覺樓男疑人
K K
吻合的淺啡色背囊,見影片中 17:45:29 至 42 時及截圖 P87A(11),文
L 件冊 566 頁。 L
M M
139. 案發在之後少於兩小時,約 19:27 至 19:37 時,在所有拍
N N
攝於現場的十四段片段中,男子 B 雖然戴著口罩,但他上半面容及髮
O 型,還有他的淺啡色背囊仍清晰可見,最簡單是參考經強化後的截圖 O
P98(13) 至 (17),文件冊 503 至 506 頁,特別是第 503 頁的相片,男
P P
子 B 當時直望鏡頭。
Q Q
R 140. 事實上,男子 B 一直全程在位置 A、位置 B 及位置 C 出 R
現,如現場影片及 PW1 在庭上標示的截圖可見,他一直和 D4 一起在
S S
現場出現,男子 B 的白色口罩、白色短袖上衣、三間標記的白色波
T T
鞋,特別是在現場最為顯眼的淺啡色背囊,在多條影片中多個階段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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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可見,PW1 在庭上亦標示在超過一百張截圖來自影片 P62、P63B、
C P64 至 P67、P69 至 P74,其中大部分截圖均顯示了上述男子 B 的衣 C
著、背囊或其中部分。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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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再考慮之後在案發後約一個多小時,即 21:15 時在 D5 住
F 所大廈明覺樓的閉路電視顯示,男疑人與 D4 回到明覺樓,從大門走 F
進電梯,當時男疑人沒有戴口罩,他穿著的三間白色波鞋和淺啡色背
G G
囊及他的面容均清晰可見,見 P92A 的截圖,文件冊第 570 至 573 頁
H H
及 P98 的強化截圖,文件第 493 至 494 頁。
I I
142. 短短約四十五分鐘後,即 21:51 至 21:53 時,該明覺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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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路電視再拍攝到男疑人與 D4 乘電梯落樓離開明覺樓,此時男疑人
K K
同樣沒有戴口罩,他的面容清晰可見,此時他戴上一幼邊眼鏡及換上
L 一件淺啡色胸前有字及一枝花的短袖 T 裇,見 P92A 的截圖,文件 574 L
至 578 頁,還有 P98(6) 至 (7) 的強化後的截圖,文件冊 495 至 496 頁。
M M
以上特別重要的一點是,當時男疑人穿著的淺啡色胸前有字和一支花
N N
的短袖 T 裇頗為顯眼及易認,而 D5 在 2020 年 3 月 10 日被捕時身上
O 亦正正穿著一件同樣是淺啡色胸前有字和一樣有一枝花的短袖 T 裇, O
後被警方檢取為證物 P54,亦被拍攝為相片 P61(50),文件冊第 356
P P
頁。
Q Q
R 143. 在 D5 被捕當天,即 2020 年 3 月 10 日,警方在其身上及 R
家中分別檢取了兩對三間白色波鞋 P50 及 P57,承認事實 P101 第 12
S S
至第 14 段,亦拍攝了相片,見文件冊 346 至 358 頁。PW7 譚卓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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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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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在他的專家證人供詞 P113 中,認為現場影片中男子 B 所穿的鞋有
C 可能是上述 D5 家中或被捕時身穿的 P50 或 P57。 C
D D
144. 同樣在被捕當天,警方為 D5 拍攝了十八張個人全身、半
E E
身、正面、側面、有戴口罩、沒有戴口罩、有戴眼鏡、沒有戴眼鏡的
F 照片,P60(1) 至 (18),承認事實 P101 第 14 段,供證人及本席作對比 F
及辨認。
G G
H H
145. 同樣,D5 於入境處登記文件中,在 2020 年 1 月 2 日及
I 2021 年 11 月 22 日拍攝的大頭面容相片,亦由 PW6 入境處職員陳婉 I
儀經雙方同意根據 65B 條呈堂,見 P103 及 P104 證人供詞的附件。
J J
K 146. 還有 PW4,她在案發後翌日已被指派調查本案,在長達 K
L 幾個月內不停無數次觀看現場的十四段影片和將軍澳區大廈的閉路 L
電視片段,她在調查早期已發現在明覺樓 D5 居住的大廈,在晚上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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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時 05 分出現了男疑人和女疑人一同乘搭電梯,而再翻查現場片段,
N N
確認該兩人在案發時在現場出現過。她在之後有翻看 D4 住所大廈富
O 康花園及 D5 住所大廈明覺樓的閉路電視片段,確認在案發日案發前 O
下午 4 時多至 5 時多及案發後晩上 9 時多,男疑人和女疑人也有一同
P P
出現。她再確認,在現場的影片中,及在 PW1 有關截圖上被指為男
Q Q
子 B 的就是男疑人(女子 A 是女疑人即 D4 部分本席之前已處理,現
R 在不再重複)。經 PW4 無數次反覆觀看現場影片,她發現現場除了 R
男子 B 身穿白色 T 裇、黑長褲、白色有間波鞋、白色口罩及啡色背囊
S S
外,沒有其他人相同裝束,該男子 B 口罩外的外露面貌,PW4 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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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有影片中沒有看到任何相似的人,PW4 在庭上一再肯定現場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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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段中的男子 B 是明覺樓閉路電視影片中的男疑人(女子 A 是女疑人,
C 詳情本席已處理)。 C
D D
147. 之後 PW4 作供指,在九張來自入境處顯示九名年紀相若
E E
的中國籍男子相片中,從中認出其中一名就是男疑人即是男子 B,證
F 物 P111,那是來自 PW6 入境處證明文件中 D5 的相片。PW4 亦確認, F
D5 被捕後在警員拍攝的相片,相中人 D5 是男疑人及男子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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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148. 本席同樣依從上述 Tagao Saudee Abad 上訴庭提過的指
I 引,即證人尤其是 PW4 的辨認供詞及親自就有關影片截圖和其他相 I
片,連同 D5 本人在庭上的外貌作考慮和對比。本席謹記,辯方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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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涉案人男子 B 在現場一直戴著口罩,只有部分面容外露,而且
K K
沒有忘記他在現場揹著的淺啡色背囊沒有被警方檢獲(雖然 D5 住宅
L 大廈明覺樓的閉路電視片段曾多次顯示男疑人在案發日帶有相同或 L
相似的背囊)。本席認為,和辨認 D4 的情況一樣,個別證供若單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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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未必可有定論,但若將所有上述來自證人、證物,特別是影片和
N N
相片並連同本席親自作對比(包括在庭上觀察 D5 本人),則可有本
O 席認為穩妥的結論。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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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在考慮過上述所有的證供,本席期間沒有忽略辯方盤問和
Q Q
陳詞時的提議,即會否在現場有一個或一些髮型、衣著、背囊等與男
R 子 B 相似甚至一樣的人並未拍攝入鏡在現場十四條任何一條影片內, R
因此辯方認為 PW4 及本席未能看到而在辨認上有出錯或不穩妥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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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性。辯方指同樣可能性亦出現在明覺樓閉路電視影片中,男疑人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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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沒有口罩,面容可見,但會否有只是與該被指為 D5 的男疑人外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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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衣著相似的人,甚至是 D5 的弟弟(承認事實中曾指 D5 被捕時弟弟
C 在家)。 C
D D
150. 本席認為上述辯方提出的可能性,不但沒有任何證供支
E E
持,而且完全脫離現實,是全無基礎的臆測。首先,如呈堂的十四條
F 影片所見,拍攝到事發為時有約十分鐘,包括全程在位置 A、位置 B F
及位置 C 的人群,而且不同影片來自位置不同的攝影者從不一樣的角
G G
度拍攝,基本上可覆蓋所有有關人等。本席認為,更重要的是,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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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非常重要之處,是為男子 B 與 D4 一直在現場同行,假設就算真
I 的在現場有類似男子 B 的人,他要同時和一名類似 D4 的女子一起, I
又或者該名類似男子 B 的人要在男子 B 離開時走到 D4 一旁,並一同
J J
入鏡,該等可能性微乎其微,幾近是天方夜譚,本席毫不猶疑排除。
K K
事實上,男子 B 及男疑人在案發當日,包括案發時及案發前後和 D4
L 的緊密關連,再加上 D4 和 D5 在該案發生月份的電話通訊紀錄,在 L
M
D5 的辨認議題上提供了強而有力的支持。 M
N N
151. 本席特別考慮到,PW4 作供指她從來沒有被指派特別調
O 查某個人或某些人或將軍澳內某特定地點,事實如她所言,她明顯地 O
被派遣了一份十分艱辛的工作,要在數個月內翻看不單是 D5 居住的
P P
明覺樓,甚至不單是明德邨,而是包括將軍澳區內的其他住宅閉路電
Q Q
視片段。她作供說,她根本不知道 D5 居住在明覺樓,她只是在早期
R 調查時發現後知為現場的男子 B 及女子 A 的兩名男女疑人,在當晚 R
S 案發後在明覺樓的電梯閉路電視中出現。正如 PW4 作供總結時說她 S
辨認到的主要兩個原因,是男子 B 在現場花槽附近有份打人,及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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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在三個地方也在場。本席更認為有關的淺啡色背囊,由於與現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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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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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裝備明顯不同,無論在男子 B 或男疑人身上,也提供了重要資料作
C 對比。最後本席亦有考慮 PW4 曾從九張入境處的九名男子中認出男 C
疑人及男子 B,亦即是警署拍攝相片中的 D5,本席在細心並全面考
D D
慮過 PW4 的證供後,確信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亦完全接納她在 D5
E E
身分上的辨認證供。
F F
152. 在達到以上結論前,本席再細心親自比對男疑人、男子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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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D5,分別在不同地點,如明覺樓、現場和入境處及警署的多張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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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相片,特別是本席之前已引述的多張強化截圖及相片,連同親自出
I 席審訊的 D5 本人,本席認為完全吻合 PW4 有關 D5 的辨認供詞。在 I
上述所有證供下,本席肯定明覺樓中的男疑人及現場的男子 B 和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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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同一人,換句話說,D5 正如 PW1 所描述和現場所有影片中所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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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在現場出現,其行為亦如影片所攝錄。
L L
D5 有否干犯任何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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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本席現考慮第二個議題,即 D5 的罪責議題,至此,本席
O 已如上述接納了 PW1 描述現場的十四段影片所顯示,現場在案發時 O
段約 19:27 至 19:37 時,分別在位置 A 至 C 的情況和各有關人等的行
P P
為,身分上亦可確認證供中的男子 A 是 D1,女子 B 是 D2,男子 C
Q Q
是 D6(承認事實),辯方如上述不爭議 D3 在場(位置 A),而本席
R 則剛剛裁定在現場位置 A 至 C 的女子 A 和男子 B 分別是 D4 和 D5。 R
S S
154. 至於案發的所有情況,本席之前已詳細綜合並裁定,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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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說,如想特別聚焦與 D4、D5 有關,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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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155. 當晚 PW1 在步離休憩處唐俊街出口後,有大約四名黑衣 C
人擋住他的去路,其中一人是 D1,其中二至三名用肩膀撞他,質問
D D
他是否警察。當他身處位置 A 時,背後有一幅高至半身的牆,他想離
E E
開,但被幾十人圍困,並被人用身體擋著去路和被人用肩膀撞向上身,
F 人群情緒高漲。有人用手近距離手指向 PW1 的面部,強迫 PW1 交代 F
他的身分,要求搜他的袋,要求他除下口罩向鏡頭說自己不是警察,
G G
當時 D1 及 D6 分別在 PW1 的左右方,人群中多人蒙面,有人手持硬
H H
物,如錘子,其中有 D3 曾發言叫不要拖延時間、有防暴等。在包圍
I PW1 的人群中還有 D2、D4 和 D5。 I
J J
156. D4 和 D5 在人群接近並曾移近 PW1,有幾名手持武器的
K K
男子站在 PW1 身前要搜 PW1 的袋,D4 與 D5 站在該些男子身後。D2
L 亦曾在 D4 和 D5 身旁用粗言穢語指罵 PW1,D4 亦隨即向 PW1 大叫, L
D5 曾近距離用手指指向 PW1。之後有人將 PW1 的帽子打飛,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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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D1)粗暴地搜 PW1 的袋,有人手持錘子,有人手持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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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曾經衝上前以錘子指著 PW1,D5 亦一直緊隨其後。人群情緒變得
O 愈來愈激動,多人開始搶奪 PW1 的斜孭袋,並與之發生拉扯,有人 O
用壓縮氣體噴 PW1 頭部,D6 曾用雨傘戳向 PW1,D4 亦曾以手上的
P P
錘子襲擊 PW1,D5 一直在旁或緊貼 D4 身後,亦曾遞手狀似保護 D4。
Q Q
D1 有用力拉扯 PW1 的頭髮,以上種種在位置 A 的情形可見於例如影
R 片 P63B 00:00 至 00:30、P73 00:00 至 02:50、P69 00:00 至 02:25 和 P72 R
S 00:00 至 01:13 等等。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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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57. PW1 之後逃離位置 A,逃往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方向,
C 其他人包括 D4、D5 跟隨,期間 PW1 再度遇襲,墮進唐俊街路邊花 C
槽(位置 B)。PW1 被多人以利器、硬物和拳腳猛烈襲擊,其中包括
D D
D4 曾以錘子多次擊打 PW1,D5 亦一直緊隨 D4。而當 PW1 嘗試在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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槽站起來時,D5 踢向 PW1,D6 亦先後以雨傘多次擊打 PW1,以上
F 在位置 B 的情況亦可見於例如 P63B 00:30 至 04:08、P62 27:40 至 28:10、 F
P73 03:00 至 03:53、P69 02:25 至 03:29、P72 01:13 至 01:43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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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D4 與 D5 在位置 B 襲擊 PW1 後仍然留在位置 B 旁的唐俊
I 街馬路上,PW2 在位置 B 將 PW1 扶起,但很快 PW1 被一人拉跌到 I
唐俊街馬路上,現場有一名蒙面人手持利刀,PW2 再將 PW1 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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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扶著 PW1 走向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處,即位置 C。PW1 和 PW2 被
K K
逼開,PW1 再受到包括 D1 在內的四至五名人士猛烈襲擊,有人用綠
L 色雷射光近距離照射 PW1 的頭部,亦有人用氣體壓縮罐向 PW1 頭部 L
M
噴射不明物體,D1 以膝蓋及拳頭襲擊 PW1 頭部,另外一人則以士巴 M
拿多次襲擊 PW1 頭部,期間 D4 及 D5 仍在旁或附近,以上在位置 C
N N
的情況可見於例如 P62 28:15 至 28:45、P73 04:00 至 04:25、P72 01:43
O 至 02:12 等等。以上各位置情況,在 PW1 標示的多張來自不同影片的 O
P 截圖亦可見。 P
Q Q
159. 其實本席留意到,在位置 A,早至初期約 19:33 時已清楚
R 看到 D4 及 D5 在圍困著 PW1 的群眾較前位置,並一直在場,例如截 R
S 圖 Exhibit_PW1_P63B_2 至 5,群眾一直逼迫 PW1 要他交代身分,要 S
搜他的袋及一連串肢體上行為,D5 緊貼 D4 身後,其實距離 PW1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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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A A
B B
常近,差不多是圍困 PW1 的人群中的第一或第二排,例如見截圖
C Exhibit_PW1_P63B_6。 C
D D
160. 因此本席認為 D5 必然清楚知道當時正在發生甚麼事情,
E E
D4 和 D5 及其他群眾其實是一個整體,他們在場的行為在當時的整體
F 環境及情況下明顯是構成擾亂秩序的行為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 F
撥 性 的 行 為 , D5 在 人 群 中 曾 近 距 離 用 手 指 指 向 PW1
G G
(Exhibit_PW1_P63B_7)。在當時現場環境和情況下,近距離用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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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向 PW1,D5 的行為亦具有威嚇性和挑撥性。
I I
161. 所以在當刻,D5 連同 D4 及其他人在位置 A 已加入了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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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已發生的非法集結和非法禁錮 PW1。D5 絶對不是一名旁觀者,他
K K
是圍困 PW1 人群的其中一人,他和其他人(特別是 D4)也是共同行
L 事的,如在 PW1 被圍堵時,D4 曾經衝前以錘子指向 PW1,D5 亦一 L
直亦步亦趨緊隨其後,見例如截圖 Exhibit_PW1_P73_6,當情況愈趨
M M
激烈,多人開始搶 PW1 的斜孭袋,並與之發生拉扯,D4 更以手上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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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襲擊 PW1,而 D5 依然仍緊隨其後,D5 更曾遞起手,狀似保護 D4,
O 例如見截圖 Exhibit_PW1_P73_9 及 PW1_P72_7,當時 D1 拉扯 PW1 O
的頭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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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162. D5 在位置 A 的行為無疑是協助或鼓勵了 D4 及其他在場
R 人士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即搶奪 PW1 的袋和襲擊 PW1,至此 R
刻原本的非法集結已升級至暴動,而暴動正在發生,D5 亦參與其中。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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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63. 在 PW1 逃離位置 A 時,D5 曾被拍攝到在人群之中指向
C 唐俊街 PW1 逃跑方向,而 D5 亦向同一方向移動往位置 B,可見於例 C
如截圖 Exhibit_PW1_P73_13 至 16。直到在位置 B 上,當 PW1 受到
D D
多人,包括 D4 用錘子猛烈襲擊時,D5 本身亦加入踢向 PW1,見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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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例如 Exhibit_PW1_P74_3 至 4、PW1_P66_8、PW1_P62_12 至 15。
F F
164. 以上種種顯示,D5 直到位置 B 時仍然參與當時的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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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本身亦有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向 PW1 使用暴力,更連同
H H
D4 及其他人有意圖地導致 PW1 受嚴重傷害,D5 一直不是獨自一人
I 行動,他是和 D4 與其他犯罪者一起行動,毫無疑問 D5 是清楚知道 I
當時當刻現場犯案者的行為,而 D5 是帶著參與的意圖參與其中。
J J
K K
165. D5 與 D4 在位置 B 襲擊 PW1 後,他們一起留在位置 B 旁
L 的唐俊街馬路上,當時 D4 仍然手持錘子,兩人之後亦跟隨 PW1 移向 L
位置 C,見例如截圖 Exhibit_PW1_P73_21 至 26。而在位置 C 上 PW1
M M
再度遇襲,即使到此時 D4 和 D5 沒有親身再襲擊 PW1,他們仍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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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之後 D5 狀似拉走再想衝向 PW1 的 D4。
O O
166. 在考慮上述案情時,本席一直謹記任何人身處犯罪現場本
P P
身不構成犯罪,甚至在現場觀看他人犯罪但沒有加以制止,也不等如
Q Q
犯罪,但如果是處於犯罪現場,憑他的身處現場和他的行為、知情並
R 蓄意地協助或鼓勵其他人犯罪,他同屬有罪。本席認為 D5 在位置 A、 R
位置 B 及位置 C 上正正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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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67. 辯方陳詞中一再強調,D5 只有個別的輕微動作,例如指
C 向 PW1,或只曾向 PW1 踢出一腳,不能構成有關的各項控罪。本席 C
認為不應單獨考慮 D5 個人的動作或行為,而需要考慮的是整體環境
D D
及情況下,D5 及其他人的所有行為。如本席之前所述,D5 全程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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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曾作出激烈行為的 D4 及其他人身邊或附近,在完全知情的情
F 況下,他明顯是與其他人有共同的犯罪計劃或協議一同行事,一同干 F
犯有關的罪行,即使 D5 的角色可能比其他更激烈的犯罪者小,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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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場作出如本席之前描述的行為和各種情況,顯示他與其他人有共同
H H
的犯罪意圖,而以他的參與,包括自身的出現和動作,提供協助及鼓
I 勵,達到犯罪的目標。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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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本席從來沒有忽略辯方一再強調 D5 只是在現場保護 D4,
K K
只是所謂護花使者等等說法,但本席認為這並非要點,真正要考慮的
L 是 D5 就算是保護 D4,他究竟是保護 D4 做甚麼?如果是保護 D4 免 L
M
受其他人傷害或免於危險,那當然不構成罪行,但若果是保護 D4 去 M
參與罪行,如禁錮或襲擊他人或參與暴動,D5 同樣是一起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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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於本席之前所說是協助或鼓勵 D4 犯法。辯方指 D5 只是保護 D4,
O 而不是與 D4 及其他犯案者一起行事,沒有足夠關連或共同犯罪的目 O
P 的,本席認為是罔顧案中情況。特別考慮到現場影片中顯示 D5 一直 P
全程在場及其所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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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69. 本席在細心考慮過案中所有證供後,肯定 D5 是在完全知 R
S 情和蓄意的情況下,與 D4 及其他犯罪者懷有共同目的一起行事,在 S
位置 A 非法禁錮 PW1,在位置 B 有意圖而導致 PW1 身體受嚴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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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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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及在位置 A 至 C 參與了暴動,因此裁定 D5 相關的控罪一、二及
C 五罪名成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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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由於身分上的確認,本席亦裁定 D5 在位置 A,戴著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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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控罪十亦罪
F 名成立。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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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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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71. D3,控罪一非法禁錮及控罪四非法集結罪名成立,控罪八 I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不成立。
J J
K 172. D5,控罪一非法禁錮、控罪二有意圖而導𦤶身體受嚴重傷 K
害、控罪五暴動及控罪十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共四項控罪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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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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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O
( 李俊文 )
P 區域法院法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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