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廸舜及另八人
九名被告涉及2019年11月12日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的示威活動。控方指現場有大批人士堵路、縱火、破壞交通燈及巴士、投擲磚塊,並與警方對峙;警方其後驅散及追截示威者,九名被告在置地廣場附近緊急出口被截停。部分被告戴有口罩、眼罩或防毒面具,並有人脫下或遺下相關裝備。第五被告的背囊內另有打火機、工具及噴漆。各被告否認參與暴動,主張只是路人、因躲避警方而逃跑;第三及第六被告則稱到中環取回情侶手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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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被告涉及2019年11月12日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的示威活動。控方指現場有大批人士堵路、縱火、破壞交通燈及巴士、投擲磚塊,並與警方對峙;警方其後驅散及追截示威者,九名被告在置地廣場附近緊急出口被截停。部分被告戴有口罩、眼罩或防毒面具,並有人脫下或遺下相關裝備。第五被告的背囊內另有打火機、工具及噴漆。各被告否認參與暴動,主張只是路人、因躲避警方而逃跑;第三及第六被告則稱到中環取回情侶手鐲。
本案共有13名被告人,涉及2019年10月30日大興行動基地外的示威。約200名示威者在警方警告後仍不散去,期間有人以激光照射警員、拆除行人路鐵欄、架設路障及干擾交通燈。第一被告何明軒在現場附近被截停,背囊內有噴漆、膠水、箱頭筆、油漆掃、手套、海報及蒙面物品;第七被告陳家朗則在大廈大堂被截查,閉路電視顯示他曾以頭套遮面並攜帶防毒面具。兩人承認參與非法集結,控方將第一被告另兩項控罪留檔。
被告為本案第八被告,承認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一帶參與暴動,並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半面式防毒面罩。當日約500名示威者集結,拆除鐵欄、掘起磚塊、堵塞道路、縱火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頭等物品。被告曾拾起磚塊,並兩度站在與警方對峙的傘陣前線;其被捕時戴有護目鏡及防毒面罩。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31歲,為廚房經理,並為家庭經濟支柱。
本案涉及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發生的暴動。五名被告人(D1-D5)在警方驅散行動期間被截停及拘捕。控方指稱D1投擲了第13枚汽油彈,而所有被告人均身處暴動現場且裝束可疑(如佩戴面罩、防毒面具等),因此被控參與暴動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
五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環迴東路近二號橋一帶被捕。警方當時設立防線,現場有多於三人非法集結,示威者以黃色垃圾車作掩護,四度衝擊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硬物並拒絕遵從驅散警告。警方在第四次衝擊後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從各被告身上檢獲防毒面罩、口罩、頭套、護具、手套及其他物品;第二及第五被告另被檢獲錘頭、螺絲批及扳手。五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
被告人於2019年8月18日在維多利亞公園參與集會。警方只對公園內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並反對前往中環遮打道的遊行;上訴委員會其後維持禁令。案發當日,除第三被告外,其餘被告手持大型橫額帶領人群離開公園,第三被告稍後加入,隊伍沿接近原擬路線前往遮打道。控方指各被告明知禁令仍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辯方則稱行動只是為疏散人群、避免擠迫及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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