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軒等案 DCCC280/2021

參與示威集結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9個月;D7 監禁9個月
兩名被告因非法集結各判囚九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13/4/2023[2023] HKDC 49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明軒(第一被告)、陳家朗(第七被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本案共有13名被告人,涉及2019年10月30日大興行動基地外的示威。約200名示威者在警方警告後仍不散去,期間有人以激光照射警員、拆除行人路鐵欄、架設路障及干擾交通燈。第一被告何明軒在現場附近被截停,背囊內有噴漆、膠水、箱頭筆、油漆掃、手套、海報及蒙面物品;第七被告陳家朗則在大廈大堂被截查,閉路電視顯示他曾以頭套遮面並攜帶防毒面具。兩人承認參與非法集結,控方將第一被告另兩項控罪留檔。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兩名被告參與的集結是否屬嚴重的暴力非法集結,以及應否判處即時監禁。辯方強調暴力行為由少數人即場作出、時間短、無人受傷,且兩人沒有帶領或實際參與激進行為;控方則依賴集結具預謀、規模達約200人、漠視警方警告及對公共秩序的威脅。

判決理由

法庭依照判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須整體評估罪行嚴重性、計劃程度、參與人數、暴力手段、持續時間、後果及被告角色。網上號召及兩人攜帶裝備,顯示集結並非突然發生;針對警方基地、漠視多次警告及支持激進示威者,令罪行接近較嚴重一端。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兩人親自使用激光、拆欄或堵路,且無人受傷、破壞程度有限,法庭仍認為阻嚇及懲罰需要重大比重。因此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再因承認控罪給予25%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及另二人所列的一般判刑因素,以及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律政司司長 訴 庾家駒及律政司司長 訴 袁志成對暴力非法集結的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皓仁只作同級法院參考,並不具約束力;法庭亦提及 Brown 案涉及社會服務令的條件。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因非法集結罪被判監禁9個月。刑期由12個月基準扣減25%而得。第一被告其餘管有物品及蒙面物品控罪留檔,除非法庭批准不得繼續起訴。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沒有親自施行暴力,預謀參與大型集結、攜帶裝備、留守並支持激進行為,仍可令罪責顯著增加。對較嚴重的暴力非法集結,即時監禁通常是主要判刑選項;同級法院判決只具參考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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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大型示威非法集結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會按計劃程度、集結人數、暴力風險、持續時間及被告角色判刑。本案以12個月為基準,因認罪扣減25%,兩名被告各判囚9個月。

Q.沒有親自拆欄或堵路也會因非法集結入獄嗎?
A.

可以。法庭會考慮被告是否有計劃參與、攜帶裝備、留守現場及支持激進行為。本案雖無證據顯示兩人親自施行暴力,仍各被判監禁9個月。

Q.認罪對非法集結刑期有何影響?
A.

認罪可帶來刑期扣減,但幅度取決於案件及認罪時間。本案兩名被告預先表示認罪,法庭給予25%扣減,將12個月基準刑期減至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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