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滿英
被告湯滿英原為清潔工,傷者李美芳是其上司。被告於2020年9月底被辭退後,因工作及薪金問題對傷者不滿。2020年10月27日,被告飲酒後攜帶兩把生果刀到屯門一處清潔工休息室索取糧單,先以刀指嚇傷者,繼而刺向其胸部及頸部,並在刀刃折斷後以刀柄繼續襲擊。傷者頸部、胸部及手臂受重傷,須接受緊急手術及住院兩日。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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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湯滿英原為清潔工,傷者李美芳是其上司。被告於2020年9月底被辭退後,因工作及薪金問題對傷者不滿。2020年10月27日,被告飲酒後攜帶兩把生果刀到屯門一處清潔工休息室索取糧單,先以刀指嚇傷者,繼而刺向其胸部及頸部,並在刀刃折斷後以刀柄繼續襲擊。傷者頸部、胸部及手臂受重傷,須接受緊急手術及住院兩日。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被告郭榮承認兩項罪行並同意案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以及搶劫。2020年12月27日,被告在荃灣一間單人妓院接受PW1提供的性服務後,因付款問題與她爭執。被告多次拉扯及拳打PW1的頭部,並從其頸上扯下金項鏈及吊墜;項鏈掉落後,被告推開PW1並取回財物逃走。警方其後截獲被告並起回項鏈。PW1遭受頭皮血腫及右手拇指基部輕微腫脹。被告有清白香港刑事紀錄,並以酒精影響、非預謀、財物已追回及認罪求情。
被告人武文光面對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他與第一證人在玩牌後發生爭執,第一證人先拳打被告人的眼部。被告人報警後,約三小時後攜菜刀返回現場,向第一證人頭部斬擊,並在第二證人試圖阻止時割傷其前臂。第一證人頭皮有裂傷及骨折,第二證人傷勢輕微。被告人承認控罪及案情,因而被裁定罪成。
2020年10月22日,六歲小學生X下校巴步往校門時,第二被告張富傑從後向她潑灑酒紅色液體,令其衣物及背囊染色,X及附近學生受到驚嚇。第一被告李培耀曾準備紙杯及注水,並在第二被告逃離時協助阻截追捕者;第三被告陳效智則提供紙杯並在現場留後。法庭裁定三人有共同目標及默契,均屬普通襲擊X的同謀者。第一項有意圖而導致嚴重傷害罪不成立,第二項普通襲擊罪毋須答辯,三人僅就第三項普通襲擊罪被定罪。
被告人於2021年6月27日在深水埗街頭突然接近控方證人一並拍打其後腦,繼而取出生果刀斬向對方頭部,造成左前額上方六厘米裂傷及面頰擦傷。閉路電視及現場斷刀支持案情。被告人案發時逾期逗留約一年半,亦承認違反逗留條件。被告人無刑事定罪紀錄,案發前曾飲酒;辯方指出被告人在糾纏中亦受傷較重,並承認以刀還擊屬過度使用武力。
被告與PW1 Limbu Shasi Kala為夫妻,居於屯門兆康苑兆樂樓一單位。2021年3月18日晚上,二人在住所爭吵。PW1指被告以尖銳物體擊打其頭部,造成約5厘米頭皮裂傷,須縫七針,並在流血後追趕逃離住所的被告。保安員PW2其後見PW1滿面及身體染血並召喚救護車。警方在睡房衣櫃頂發現一把菜刀,但刀上沒有血液,且未取得可作辨識的DNA。被告否認襲擊,辯稱PW1自行跌倒撞到桌椅受傷。
被告人與妻子及成年兒子同住。2021年7月29日清晨,被告人因懷疑妻子不忠,先從廚房取出一把連刀柄長28厘米的菜刀,藏在客廳梳化床的棉被下,並要求妻子不要上班。妻子堅持離開後,被告人揮刀砍向她的額頭,造成3厘米裂傷。兒子及時介入,妻子經治理後即日出院並完全康復。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因妒忌而犯案,並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被告 Butt Ahtsham 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2021年6月4日,被告在深水埗持刀追趕 Asad Abbas,並以利器刺傷其左側胸壁,造成約3厘米傷口及六針縫合。傷者翌日出院並完全康復。閉路電視及認人程序確認被告身分。被告為持有Form 8認可保釋身分人士,過往曾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九星期。
被告李子賢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及金鐘一帶暴動。示威者以路障阻塞道路,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硬物,並以雷射光照射警員。警方多次警告及驅散,暴力行為仍持續。警員6117拘捕被告時,被告甩開警員並以磚塊連續四次擊打其頭部;警員因戴有頭盔僅感輕微頭暈。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具大學學歷及工作經驗,並就暴動及襲警兩罪認罪。
被告 Park Sung Jin 承認兩項控罪並於2022年6月10日被定罪。2019年4月27日凌晨,他乘搭 Chiu Chung San 駕駛的的士前往東涌住所,因目的地及車資問題發生爭執。被告反覆踢撞的士,造成約5,000港元損壞;其後拳打司機,並將玻璃瓶擲向司機頭部。司機倒地失去知覺後,被告仍繼續拳打腳踢。司機頭部受傷,包括右眼眶骨折及右眼視力受損。被告其後被控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刑事損壞。
被告人方文浩於2019年7月30日晚上在家中觀看葵涌警署附近示威直播,其後以「Carson Fong」名義在WhatsApp「港車薈」群組發出多項訊息,包括「反正都係坐十碌八碌開山刀劈佢老母黑警」。一名群組成員讀到訊息後報警。被告人於約半年後被捕,警誡下表示自己只是胡亂說話,沒有想過真的會如此行事。控方指訊息煽惑他人以刀傷害警員;被告人則稱當時只是因社會事件憤怒、悲傷及情緒失控,純粹宣洩情緒,沒有煽惑或預期他人傷害警員的意圖。
被告李振威與受害人X曾交往約八個月。交往期間,X同意被告拍攝不雅照片;分手後,被告多次以公開裸照及滋擾X家人相威脅,迫使X與其見面。X到酒吧後,被告持續拳打腳踢,並以剪刀剪髮及造成割傷,導致X多處瘀傷及兩條肋骨骨折。其後,被告先後將X帶到兩間酒店並非法禁錮超過五天。被告又在羈押期間致信及透過探訪要求X不要出庭,導致X一度失蹤。經認罪協商,被告承認五項控罪。
被告李振威與受害人X曾交往約八個月。交往期間,X同意被告拍攝不雅照片;分手後,被告多次以公開裸照及滋擾X家人相威脅,迫使X與其見面。X到酒吧後,被告持續拳打腳踢,並以剪刀剪髮及造成割傷,導致X多處瘀傷及兩條肋骨骨折。其後,被告先後將X帶到兩間酒店並非法禁錮超過五天。被告又在羈押期間致信及透過探訪要求X不要出庭,導致X一度失蹤。經認罪協商,被告承認五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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